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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真视通: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1-08-18  

                                    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2021 年 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
义务人的信息披露工作,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
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
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提及“信息”系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中提及
“披露”系指在规定的时间在规定的媒体、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信
息,并送达监管部门备案。

     如公司相关部门和人员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能确定其所涉及的事项是
否属于本制度所称“信息”,应及时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联系,并由公司董事会秘
书负责进行认定。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披露信息,任何机构、
部门和人员不得擅自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
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宗旨



                                      1
   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宗旨: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公司
生产经营管理的重要信息和重大事项,忠诚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确保投
资者及时了解公司的发展动态,满足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行使股东权利的需
要,并通过信息披露推动公司发展。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
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
述。

   第六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应便于理解,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明扼要、通
俗易懂地说明事件真实情况,信息披露文件中不含有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
毁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
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
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上
市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
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
披露、透露或者泄露。

   公司通过年度报告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方式与投资者就公司的经
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沟通时,不得透露或者泄漏未公开重大信
息,并应进行网上直播,使所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机构投资者、分析师、
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
参观过程,避免参观者有机会获取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因特殊情况需要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银行、税务、统计部门、
中介机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报送文件和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当及时向
深交所报告,依据深交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还应当要求中介机
构、商务谈判对手方等签署保密协议,保证不对外泄漏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
关信息公告前不买卖且不建议他人买卖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2
   第九条 进行信息披露前,公司按要求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深圳
证券交易所,接受形式审核。公司公告出现任何错误、遗漏或误导,公司在第
一时间做出说明并补充公告。

   第十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存在《上市规则》规定的可暂缓、豁免披露情
形的,由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公司应当严格管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建
立相应的内部管理,明确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程序。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
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暂缓披露,暂缓披露的信息应当符
合下列条件: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十一条 出现下列情况,公司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信
息披露豁免申请,要求免予披露:

  (一)公司有充分理由认为披露某一信息会损害公司利益,且该信息对其股
票价格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二)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

  (三)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可能会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况。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加强与投资者特别是
社会公众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并对外公告,如有
变更应及时进行公告并在公司网站上公布。公司应保证咨询电话线路畅通,并
保证在工作时间有专人负责接听。如遇重大事件或其他必要时候,公司应开通



                                  3
多部电话回答投资者咨询。公司应当在公司网站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定期举
行与投资者见面活动,及时答复公众投资者关心的问题,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
了解。

   第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
采用中文文本。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与职责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工作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董事长对公司信息
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公司所属子公司负责人为该子公司信息披
露责任人。

   第十五条 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
布。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
露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主动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
务部提供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件的进展或变
化情况以及其他相关信息,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
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第十七条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董事会秘
书信息披露相关工作,并为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履行职责提供
工作便利。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
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
所有文件。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注信息披露文
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披露。




                                  4
  (一)公司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
经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
料。

  (二)公司监事应当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进
行监督;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进
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编制和审核的程序是否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
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
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董事会秘书的责任:

  (一)及时传达国家及监管部门关于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法律、法规、规章
及有关通知;

  (二)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建立信息披露的制度、接待来
访、回答咨询、联系股东,向投资者提供公司公开披露的资料,促使公司真
实、准确、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

  (三)列席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公司有关部门应当向董事会秘书提供
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和信息;

  (四)负责信息的保密工作,制订保密措施。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
救措施加以解释和澄清,并报告中国证监会及相关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
所。

   第二十条 证券事务部为信息披露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由董事会秘书
直接领导。




                                    5
   第二十一条 公司所属子公司负责人应当及时、主动向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
务部提供所在公司生产经营等有关重大事项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或持股 5%以上的股东出现或知悉应当披露的重
大事项时,应及时、主动通报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部,并配合公司履行相应
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标准


    第二十三条 公司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年度
报告和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均应当披露。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
告不得披露。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
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
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6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
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公司按照国家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和要求编制完成定期报
告并公告。公司定期报告的内容、披露时间依从中国证监会《管理办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
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监事
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
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
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7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
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
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
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
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
免除。

   第二十六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及时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
限。

   第二十七条 公司临时报告包括股东大会决议公告、董事会决议公告、监事
会决议公告、重大事项公告以及其他公告。

   第二十八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
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
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8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
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
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
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
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
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总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
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
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9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
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
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
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
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一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八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
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

   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0
   第三十二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关于本公司的报道。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
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
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
组或者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按有关规定被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需及时
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传闻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公司需及时发布澄清公告。

   第三十四条 信息披露的格式,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
执行。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三十五条 公司定期报告编制、审议、披露程序:

  (一)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组织相关部门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
交易所关于编制定期报告的准则、通知及相关文件,共同研究编制定期报告重
点注意的问题;

  (二)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根据公司董事会安排,与深圳证券交易所洽商
预定定期报告的披露时间,据此制定定期报告编制的工作时间表,由证券事务
部发至公司相关部门及所属子公司;

  (三)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人员在规定时间内编制完
成定期报告草案;




                                   11
   (四)财务总监负责协调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沟通财务报告审
计事项;

   (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财务报告,形成决议后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
就定期报告形成决议;

   (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须在定期报告上签署书面意见;

   (七)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议审核定期报告,并形成决议;参会监
事须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八)董事会秘书负责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将定
期报告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作披露。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决议公告编制、审核、披露程
序:

    (一)涉及股东大会决议、董事会会议决议的拟披露文稿,由公司证券事
务部编制,董事会秘书审稿,在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后,由董事长核签后对外披
露;

    (二)涉及监事会会议决议的拟披露文稿,由公司监事会办公室编制,董
事会秘书审稿,在履行相关审议程序后,由监事会主席核签后对外披露。

    第三十七条 公司其他临时报告编制程序:

   (一)以董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由证券事务部编制,董事会秘书核稿,
提交有关董事审阅(如需要),经董事长审定后披露;

   (二)以监事会名义发布的临时公告由监事会办公室编制,董事会秘书核
稿,提交有关监事审阅(如需要),经监事会主席审定后披露;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提交披露文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后公告。




                                  12
   第三十八条 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应当在中国
证监会指定网站和公司网站上披露。定期报告摘要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
上披露。

   第三十九条 公司重大事项的报告、传递、审核、披露程序参照《北京真视
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执行。

   第四十条 对监管部门所指定的披露事项,公司各部门、所属子公司应积极
配合证券事务部在规定时间内完成。

   第四十一条 为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公司各部门、所属子公司应当
定期(至少每个季度末)与证券事务部沟通反馈重大经营事项。


           第六章 股东、实际控制人的信息问询、管理、披露制度


   第四十二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
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股东、
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主动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
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筹
划阶段重大事项的保密工作。

   第四十三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公司依据相关规定程序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予以披
露:

  (一)对公司进行或拟进行重大资产或债务重组的;

  (二)持股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已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的;

  (三)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置信托或
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四)自身经营状况恶化,进入破产、清算等状态;



                                   13
  (五)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四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信息披露
的公平性,对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应当第一时间通知公司并通过公司对外披
露,依法披露前,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知情人员不得对外泄漏相关信息。

   第四十五条 公共传媒上出现与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有关的、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报道或传闻,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问询时,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就有关报道或传
闻所涉及事项准确告知公司,并积极配合公司的调查和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十六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特别注意重大
事项筹划阶段的保密工作,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股
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立即通知公司,并依法配合公司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定
事实:

  (一)该事项难以保密;

  (二)该事项已经泄漏或者市场出现有关该事项的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发生异常波动。

   紧急情况下,公司可直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公司股票停牌。

   第四十七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指定专人作为
证券事务信息指定联络人,及时向公司提供和更新有关信息。


                     第七章 所属子公司的信息披露


   第四十八条 公司所属子公司指定信息披露联络人一名,负责所在企业与公
司证券事务部的联系,协助办理所在企业的信息披露。

   第四十九条 子公司负责人对本企业信息披露负直接责任,信息披露联络人
具体经办信息披露的相关工作。




                                 14
    第五十条 子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标准、要求参照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子公司经营、管理、财务等重大事项,在报告子公司董事会的
同时,应同时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并将由子公司负责人签字的重大事项报送
资料送交公司证券事务部。

    第五十二条 子公司重大事项的传递、审核、披露程序参照《重大信息内部
报告制度》执行。


                       第八章 信息披露的形式与要求


    第五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的刊载报纸为《证券时报》、《中国证券
报》,指定的网站为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第五十四条 公司网站披露公司信息,不能早于指定的刊载报纸及指定的网
站。

    第五十五条 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相关备查文件等信息披露文
件在公告的同时备置于公司住所地、深圳证券交易所供公众查阅。

    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
权,不得对外发布公司未披露信息,不得接受媒体、证券机构、投资咨询顾问
类公司的采访、调研。

    如公司确需接待采访、调研的,由董事会秘书统一安排,由证券事务部负
责协调。

    第五十七条 接待人员接待采访、调研时,不得回答未公开披露的有关信
息。对于对方超出公开披露范围以外的问题,可以不予回答,但应予以解释说
明。

    第五十八条 投资者日常的电话咨询、来访,均由证券事务部负责接待、答
复。答复的内容均以公司公告为准,不得超越公司业已公告的内容。




                                    15
                   第九章 信息披露的记录和资料保管


    第五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作好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的会议记
录,特别应完整记录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需披露的议案而发表的不同意
见。公司召开涉及信息披露的会议,应有专人记录会议情况,会议记录需由参
会人员签字的,须即时签字。

    第六十条 涉及信息披露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他会议的会议决
议,按规定应签名的参会人员应当及时在会议决议上签名。

    第六十一条 证券事务部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办理信息披露,应记录公告发布
经办人姓名,经办时间及结果。

    第六十二条 公司召开投资者见面会,接受股东问询、调研,应有专门的活
动记录,应当清楚记载活动的目的、主要交流谈话的内容等。

    第六十三条 证券事务部安排专人负责信息披露资料的档案保管。每次公告
发布后,应当完整收集公告资料入档保存。

    需归档保存的信息披露文件范围为:公告文稿、公告呈批表;作为公告附
件的会议决议、合同、协议;各种证书、批文;报告、报表、各种基础资料;
《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载有公司公告的版页;接待投资者来访、调研活
动的记录。

    第六十四条 入档留存的信息披露资料,按照公司档案管理制度进行管理,
非经同意,不得外传、查阅、复印。确需查阅、复印的,需有股东身份证明或
由董事会秘书同意,按公司相关规定办理查阅、复印手续。

    第六十五条 公司按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监局、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
报送信息披露文件,并作好记录。


                      第十章 信息披露的保密措施




                                  16
   第六十六条 公司实行严格的信息披露保密制度,所有接触到未披露内幕信
息的知情人员负有保密义务,负有保密责任的相关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
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
券交易价格。

  第六十七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上市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
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六十八条 公司应予保密的信息为公司信息披露前的下列信息:股东大
会、董事会、监事会会议材料;定期报告;公司经营战略、规划、重大决策;
公司重大合同、意向性协议、可行性研究报告、会议纪录;公司财务决算报
告、预算草案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其他尚未公开的信息。




                                 17
   第六十九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
其他知情人应采取必要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前,将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
内,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所有知情者在工作过程中应妥善保管涉密材料,不得随意
放置,未经批准不得复制,确保资料不遗失。

   一旦出现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市场传闻或者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司及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七十条 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召开涉及保密信息的会议或进行其他活动,应
选择具备保密条件的会议场所,应慎重研究参会人员的范围,明确会议内容传
达范围;会议或活动结束后,应安排专人即时回收会议文件。

   第七十一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已经泄露或者公
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应当立即将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七十二条 公司按有关规定向政府或其它机构报送的各类材料涉及尚未公
开披露的信息时,应向拟报送部门索取书面通知,报送材料中如有未经审计的
财务资料,应在封面显著位置标明未经审计字样,并在报送材料上注明保密事
项。


                          第十一章 责任追究


   第七十三条 由于有关信息披露责任人的失职,导致信息披露违规,给公司
造成影响或损失时,视情节轻重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十四条 对于信息披露违规情节轻微者,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给予批
评、警告处分。对于信息披露违规情节严重者,公司应对相关责任人予以降
薪、降职甚至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罚,并且可以向其提出相应的赔偿要求。

   第七十五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相关规定进行处
罚。




                                 18
   第七十六条 公司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关联人若擅自披露公司
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对其机构和人员追究责任的权利。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七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如本制度与《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的强制性规定有冲突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八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董事会。

   第七十九条 本制度的制定、修改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及实施。




                                             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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