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真视通: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2022-04-14  

                                            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




     上市公司名称: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票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简称:真视通

     股票代码:002771




     信息披露义务人:马亚

     住所:北京市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马甸裕民路 12 号中国国际科技会展中心 B 座 11

层

     股份变动性质:增加(执行法院裁定)




     签署日期:2022 年 4 月 12 日




                                    1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

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

书》及相关的法律、法规编制本报告书。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不需要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公开发行

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的规定,本

报告书已全面披露了信息披露义务人马亚先生在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真视通”)所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截至本报告

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持股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

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真视通拥有权益的股份。

    四、本次权益变动是根据本报告书所载明的资料进行的。信息披露义务人
没有委托或者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书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书做
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五、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2
                                                          目 录
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 2
第一节 释义..................................................................................................................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 5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 6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 7
第六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 19
第七节 其他重大事项 ............................................................................................... 20
第八节 备查文件........................................................................................................ 21
附表:.......................................................................................................................... 23




                                                                3
                                第一节 释义

    在本报告书中,除非文义载明,以下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信息披露义务人             指   马亚
                                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真视通,
真视通、公司、上市公司     指
                                股票代码:002771)
本报告书、权益变动报告书   指   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苏 州 隆 越 控股 有 限公 司 ( 统一 社 会 信用 代 码:
苏州隆越                   指
                                91320506MA1YXE34XU)
                                苏州隆越与王国红、胡小周、马亚、陈瑞良、吴岚于
和解协议                   指
                                         2022 年 2 月 15 日签署的《和解协议》
                                苏州隆越与王国红、胡小周、马亚、陈瑞良、吴岚于
和解协议之补充协议         指
                                 2022 年 2 月 15 日签署的《<和解协议>之补充协议》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2021)
民事调解书                 指
                                                    苏民终 2206 号)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11 日
                                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苏州隆越持有的真视
过户通知                   指
                                通 13,800,000 股股份已于 2022 年 4 月 8 日通过司法强
                                                制执行划转至马亚账户。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通知,苏州隆越
                                持有的真视通 13,800,000 股股份已于 2022 年 4 月 8 日
                                通过司法强制执行划转至马亚账户,占上市公司总股
                                本的 6.58%。根据《民事调解书》及苏州隆越与王国
本次权益变动               指
                                红、胡小周、马亚、陈瑞良、吴岚签署的《和解协
                                议》,马亚需向苏州隆越支付对价 21,127.80 万元。本
                                次 权 益 变动 后 信息 披 露 义务 人 合计 持 有上 市 公司
                                22,985,064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0.96%。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合同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国证监会、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万元                   指   人民币元、人民币万元


   注:本报告中部分数据可能会因四舍五入的原因而与相关单项数据之和尾数不符。




                                        4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基本情况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

姓名                   马亚

性别                   男

国籍                   中国

身份证号               3201021972********

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

通讯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马甸裕民路 12 号中国国际科技会展中心 B 座 11 层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
                       无
区的居留权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控制其他上市公司 5%以上的发行

在外的股份的情况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持有、控制其他境内或境
外上市公司发行在外股份总额 5%以上的情况。




                                          5
                 第三节 权益变动目的及持股计划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原因及目的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过户通知,苏州 隆越持有的真视通
13,800,000 股股份已于 2022 年 4 月 8 日通过司法强制执行划转至马亚账户,占
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6.58%。根据《民事调解书》及苏州隆越与王国红、胡小
周、马亚 、陈瑞良 、吴岚 签署的 《和解 协议》,马亚需 向苏州 隆越支 付对价
21,127.80 万元。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22,985,064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0.96%。

    本次权益变动有利于解决上市公司股权纠纷,从而保障真视通稳定经营、
可持续发展,提高上市公司的经营、决策效率,维护上市公司中小股东利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 12 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

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 12 个月内不排除将结合证券市场变
化情况增加或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若发生相关权益变动事
项,将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一、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本次权益变动前,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公司 9,185,064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
本的 4.38%;苏州隆越持有公司 24,720,000 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 11.78%。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过户通知,苏州 隆越持有的真视通
13,800,000 股股份已于 2022 年 4 月 8 日通过司法强制执行划转至马亚账户,占
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6.58%。根据《民事调解书》及苏州隆越与王国红、胡小
周、马亚 、陈瑞良 、吴岚 签署的 《和解 协议》,马亚需 向苏州 隆越支 付对价
21,127.80 万元。本次权益变动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合计持有上市公司 22,985,064
股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0.96%。

    信息披露义务人已出具《关于本人股权相关事项的确认函》,马亚获得的苏
州隆越 1,380 万股股份及其本人原先持有的 918.5064 万股的股东权利(包括但
不限于分红权、表决权等)全部由其本人真实持有,未与真视通其他股东存在
一致行动关系,所持股权不存在代持、结构化安排。


     二、与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及文书的主要内容

    (一)民事调解书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于 2022 年 2 月 24 日出具《民事调解书》((2021)苏
民终 2206 号),具体内容如下:

    “一、苏州隆越公司按照 16.1189 元/股受让王国红、胡小周、马亚、陈瑞
良、吴岚所持真视通公司 2472 万股股份,总价款 39845.92 万元。苏州隆越公
司已支付 31845.92 万元,尚余 8000 万元应于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付清。

    二、马亚以 15.31 元/股购买苏州隆越公司所持真视通公司 1380 万股股份,
总价款 21,127.80 万元。分四期付清:2022 年 1 月 17 日支付 2000 万元(已付
清),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支付 3000 万元;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且
1380 万股真视通公司股份过户至马亚名下,支付 8000 万元;2023 年 12 月 31


                                     7
日前且 1380 万股真视通公司股份过户至马亚名下,支付 8127.8 万元。

    三、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苏州隆越公司将真视通公司 1380 万
股股份过户登记至马亚名下;马亚于完成登记的三个工作日内以其全部股份
(2298.5064 万股)为上述付款提供质押担保。

    四、苏州隆越公司将真视通公司 1380 万股股份过户至马亚名下之日起,胡
小周、吴岚对马亚的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五、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王国红、胡小周、马亚、陈瑞良、吴
岚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解除对苏州隆越公司持有的真视通公司 1900 万股
股份的司法冻结,同时苏州隆越公司将其 380 万股真视通公司股份从信用账户
转至普通账户。

    六、2019 年 8 月 24 日王国红、胡小周、马亚、陈瑞良、吴岚向苏州隆越公
司出具的《承诺函》、2019 年 8 月 30 日王国红与苏州隆越公司签署的《表决权
委托协议》自马亚取得真视通公司 1380 万股股份之日均予以解除。

    七、非因王国红、胡小周、马亚、陈瑞良、吴岚原因导致真视通公司 1380
万股股份在本调解书出具之日起两年内未能过户到马亚名下,且双方在其后一
个月内未能促成 1380 万股股份过户到马亚名下,则王国红、胡小周、马亚、陈
瑞良、吴岚有权按照一审判决的内容主张苏州隆越公司支付相关款项。

    八、就本案纠纷双方再无争议。”

    (二)和解协议

    2022 年 2 月 15 日,甲方苏州隆越控股有限公司与乙方 1 王国红、乙方 2 胡
小周、乙方 3 马亚、乙方 4 陈瑞良、乙方 5 吴岚签署《和解协议》,协议主要内
容如下:

    “一、双方一致同意,变更《股份转让协议》中标的 股份的转让价格为
16.1189 元/股,标的股份转让总价款变更为 398,459,200 元,甲方已支付股份转
让款 318,459,200 元,尚余 80,000,000 元未支付。

    二、双方确认除 80,000,000 元股份转让款尚未支付外,甲方无需再向乙方


                                     8
支付任何款项,包括但不限于逾期违约金、赔偿金等,甲方同意于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向乙方付清 80,000,000 元股份转让款。

       三、双方确认甲方付清 80,000,000 元股份转让款后,《股份转让协议》项下
的全部义务均已履行完毕,双方不再就《股份转让协议》向对方主张任何权
利。

       四、甲乙双方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各自支付的费用, 包括但不限于律师
费、一审诉讼费、二审诉讼费、财产保全费、保险费等,均由各方各自承担。

       五、甲方与乙方 3 马亚一致同意,乙方 3 马亚以每股 15.31 元价格购买甲方
持有的真视通 13,800,000 股股份,总价款为 211,278,000 元。2022 年 1 月 17
日,乙方 3 已经向甲方支付第一笔股份转让款 20,000,000 元,剩余款项付款方
式如下:

       1.本协议第六条的民事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乙方 3 向甲方支
付第二笔股份转让款 30,000,000 元。

       2.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且股份过户完成,乙方 3 向甲方支付第三笔股份转
让款 80,000,000 元。

       3.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且股份过户完成,乙方 3 向甲方支付第四笔股份转
让款 81,278,000 元。

       在本条约定的股份办理过户完成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乙方 3 对本条约定
的债务以其受让股份后所持真视通全部股票提供质押担保。

       在本条约定的股份办理过户完成之日,乙方 2、乙方 5 对本条约定的债务
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六、本协议生效当日,甲乙双方就(2021)苏民终 2206 号案件向江苏省高
级人民法院申请调解,申请法院按本协议确定的内容,出具生效民事调解书。

       七、民事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一个工作日内,乙方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
请解除对甲方持有的真视通 1900 万股股份的司法冻结,甲方将真视通 380 万股
股份从信用账户转入普通账户,处于可转让状态。


                                      9
       八、民事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甲方将真视通 1380 万股股份过
户登记到乙方 3 马亚名下,乙方 3 马亚配合甲方办理过户登记。

       九、双方同意,甲方与乙方 1 王国红于 2019 年 8 月 30 日签署的《表决权
委托协议》于甲方所持真视通 1380 万股股份过户至马亚名下之日解除。

       十、双方同意,乙方于 2019 年 8 月 24 日向甲方出具的《承诺函》于甲方
所持真视通 1380 万股股份过户至马亚名下之日解除。

       十一、非因乙方原因导致真视通 1380 万股股份在生效调解书出具之日起两
年内未能过户到马亚名下,且双方在其后一个月内未能促成 1380 万股股份过户
到马亚名下,则乙方有权按照一审判决要求甲方支付相关款项。”

       (三)和解协议之补充协议

       2022 年 2 月 15 日,甲方苏州隆越控股有限公司与乙方 1 王国红、乙方 2 胡
小周、乙方 3 马亚、乙方 4 陈瑞良、乙方 5 吴岚签署《<和解协议>之补充协
议》,协议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税费承担

       1.1 因甲方与乙方 3 就新股份转让交易履行中所发生的各种税费,由甲方与
乙方 3 依法各自承担。

       第二条违约责任

       2.1 若乙方 3 逾期支付新股份转让交易项下股份转让款超过 7 个自然日,则
新股份转让交易项下应付未付股份转让款,自新交易股份过户之日起,以全国
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直至应
付未付股份转让款付清之日止。

       2.2 新股份转让交易履行期间,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就新股份转
让交易单独或同时行使以下权利:宣布所有债权提前到期;要求乙方 3 追加担
保;采取诉讼/仲裁手段追偿。

       2.2.1 乙方 3 在新股份转让交易项下任何一笔付款逾期 7 个自然日(含)以
上。

                                       10
    2.2.2 标的公司控制权在甲乙双方及王小刚、何小波于 2022 年 2 月 15 日签
署的《关于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控制权变更之框架协议》所约定的控
制权变更完成后,再次发生控制权转让。

    2.2.3 乙方 3 质押的股票全部完成质押登记后,如按连续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
易均价计算,乙方 3 质押给甲方的所有股票市值低于甲方债权的 1.2 倍,乙方 3
未在甲方指定的期限内提供相当于股票减损金额的补充担保。

    股票减损金额=甲方债权的 1.2 倍-连续 20 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届时乙方
3 质押给甲方的所有股票数量

    2.2.4 新股份转让交易履行期限内,如乙方 3 的质押股票被有权机关冻结、
扣划,或质押股票权属发生争议,或质押股票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导
致质押股票价值减损,且乙方 3 或乙方 3 安排的第三方未在甲方指定的期限内
提供相当于质押股票减损金额(减损金额计算原则同 2.2.3)的补充担保。

    2.2.5 如胡小周、马亚、吴岚违反本协议附件《承诺函》之第 1 条、第 2 条
之约定。

    2.2.6 如果新交易股份过户后十五日内,乙方 3 不签署相关股份质押文件,
不配合办理《和解协议》第五条约定的股份质押手续。

    2.2.7 乙方 3 申请(或被申请)破产、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
施、被申请强制执行、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足以
影响债权实现的情形。

    2.3 如在《和解协议》及本协议签署后的四个月内,新交易股份未完成股份
过户,则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1)如因本次新股份转让交易不符合现行有效或修订后或新实施的法律、
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或其他非因甲乙双方任何一方的原因导致未
能完成新交易股份过户,在维持《和解协议》及本协议约定的基本原则和符合
各方基本利益条件下,双方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变更交易方案等以使新股
份转让交易继续履行。



                                   11
    (2)如果因为乙方的原因导致未过户(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不向江苏省高级
人民法院申请调解、不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解除股份司法冻结、拒绝购
买新交易股份、拒绝办理新交易股份过户手续等导致未过户),甲方有权要求乙
方 3 继续履行新股份转让交易,同时要求乙方 3 向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
公式如下:

    违约金=新股份转让交易转让款总额-届满四个月之日前连续二十个交易日
股票交易均价的九折*1380 万股

    为免歧义,如上述违约金计算结果小于 0 元的,乙方 3 无需支付违约金,
甲方亦无须向乙方 3 进行任何补偿。

    (3)如果因为甲方的原因导致新交易股份未过户(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不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调解、拒绝出售新交易股份、拒绝办理新交易股份过
户手续等),乙方 3 有权要求甲方继续履行新股份转让交易,同时甲方向乙方 3
支付 3000 万元违约金,并赔偿乙方 3 因此遭受的损失。

    为免歧义,如因乙方未及时申请或有权管辖法院未及时办理解除新交易股
份的司法冻结状态导致甲方无法配合办理过户,不属于甲方违约情形。

    2.4 一方违约,守约方为实现债权发生的合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
保全费、保险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为实现权利而发生
的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第三条协议生效与终止

    3.1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3.2 本协议 生效后 ,未经 双方书 面协商 一致 ,任何 一方均 不得解 除本协
议。”

    (四)马亚与苏州隆越之《承诺函》

    2022 年 2 月 15 日马亚向苏州隆越出具《承诺函》,承诺内容如下:

    “若苏州隆越未能在约定的期限内将真视通 1,380 万股股份过户登记到本
承诺人名下,本承诺人将与苏州隆越共同推进股份过户事宜,不因股份过户不

                                    12
及时而向苏州隆越追究任何违约责任,因苏州隆越拒绝履行过户义务的除外。

    本承诺函自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生效民事调解书之日起生效。”

    (五)债权转让协议

    2022 年 2 月 15 日,甲方苏州隆越控股有限公司(债权转让人)、乙方南充
谕睿农业有限公司(债权受让人)与丙方马亚签署《债权转让协议》,协议主要
内容如下:

    “第一条转让标的

    1.1 本协议中的标的债权是指甲方依据《和解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的新股
份转让交易而享有的债权,包括但不限于股份转让款、违约金(如有)等全部
债权。

    1.2 标的债权由甲方整体转让给乙方。

    第二条转让对价和支付方式

    2.1 本次债权转让的对价金额为 211,278,000 元。

    2.2 该等债权转让对价由乙方在 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向甲方支付完毕。

    第三条债权证明文件的交付

    甲方已于 2022 年 2 月 15 日向乙方交付了甲方与创始股东共同签署的上述
《和解协议及补充协议》,完成了债权证明文件的交付。

    第四条债权转让通知

    丙方确认,甲方、乙方已将本协议项下的债权转让事实向丙方通知,丙方
已知悉本协议项下的债权转让事实,并同意向乙方履行《和解协议及补充协
议》约定的新股份转让交易项下其应履行的全部义务,甲方、乙方无需再另行
通知丙方。

    第五条债权与风险转移时间

    5.1 甲方已完成债权证明文件的交付义务,《和解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的


                                    13
新股份转让交易项下甲方享有的全部权利已于 2022 年 2 月 15 日由乙方享有。

    5.2 丙方违反《和解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的新股份转让交易项下其应履行
的义务,乙方有权直接向丙方追究违约责任,甲方应予以协助配合。

    5.3 本协议生效后,丙方仍向甲方清偿的,对乙方不发生清偿效力,乙方仍
有权要求丙方偿还债务,并依据《和解协议及补充协议》关于新股份转让交易
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向丙方追究违约责任。

    5.4 丙方在《和解协议及补充协议》约定的新股份转让交易项下对甲方的抗
辩,可以向乙方主张。”

    (六)股票质押合同

    2022 年 4 月 8 日,质权人南充谕睿与出质人马亚签署《股票质押合同》。根
据《股票质押合同》,出质人同意将其合法持有的真视通股票按照本合同的约定
出质给质权人,作为履行主合同义务的担保。质权人同意接受出质人按照本合
同的约定提供的股票质押担保。本合同项下的质押股票为:出质人持有的登记
在中国结算开立的账户中的上市公司股票:质押股票代码:002771;质押股票
简称:真视通;质押股票数量:22,985,064 股。本合同项下质押股票所担保的
主债权为债权人在主合同项下对债务人的全部债权(以下简称“主债权”)。本
合同自签署之日成立,自《债权转让协议》生效之日生效。

    马亚配偶已出具《配偶同意函》,同意马亚签署《和解协议》及《<和解协
议>之补充协议》,同意马亚签署与南充谕睿农业有限公司的《股票质押合同》,
并同意马亚以夫妻共同财产履行其在上述合同项下的义务。马亚对上述交易文
件的签署、修订、终止等不需要本人另行授权或同意。作为马亚的配偶,本人
承诺将无条件配合上述交易文件的签署、履行;如有需要,本人将以配偶身份
配合办理相关手续。

    (七)保证合同

    2022 年 4 月 8 日,甲方南充谕睿与乙方胡小周、吴岚分别签署《保证合
同》,为保障南充谕睿在《债权转让协议》(以下合称“主合同”)项下的债权得
以实现,胡小周、吴岚自愿向南充谕睿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合同》主要内

                                   14
容如下:

    “第一条被保证的主债权

    1.1 甲方依据主合同享有的对债务人马亚的债权。

    第二条保证范围

    2.1 保证范围为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包括股份转让款、违约
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
差旅费、评估费、拍卖或变卖费、过户费、保全费、保险费、公证费、公告
费、执行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第三条保证方式

    3.1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3.2 债务人未能按期足额履行主合同项下债务的,甲方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
债务,也可以直接要求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

    第四条保证期间

    4.1 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最后一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起两年。

    第五条保证责任的履行

    5.1 主合同项下债务人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或者债务加速到期或者发生其他违
约情形时,债务人未全部或部分履行债务,甲方有权直接要求乙方在其保证范
围内独立承担保证责任。

    5.2 如果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变更主合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金额、支付
时间、主合同期限等),乙方同意继续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对变更后的主合同承担
保证责任,无需另行取得乙方的同意。

    5.3 甲方将主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给第三方,乙方同意继续对受让人承担本
合同项下的保证责任,无需另行取得乙方的同意。

    第六条乙方声明和承诺

                                  15
    6.1 乙方为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有权签署本合
同,并取得配偶对签署本合同及以夫妻共同财产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所
需的同意。乙方配偶签署本合同,视为已知悉乙方依据本合同应承担的义务,
并同意以夫妻共同财产履行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

    6.2 乙方已经充分了解和知悉主合同的所有内容,自愿为主合同项下的全部
债务提供担保,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是真实的。

    6.3 乙方签署并履行本合同不与其签署的任何已生效的契约性法律文件规定
的义务相冲突。”

    (八)《<和解协议>之补充协议》之附件承诺函

    2022 年 2 月 15 日胡小周、马亚、吴岚共同作出《<和解协议>之补充协
议》之附件承诺函,承诺内容如下:

    “1.承诺人承诺在《和解协议及补充协议》和《债权转让协议》约定的新
股份转让交易项下的股份转让款付款期限内,承诺人每年减持真视通股票不超
过真视通股本总数的 5.1%,超过 5.1%须经过南充谕睿同意。承诺人违反本条
之约定且未将减持收入用于偿还马亚对南充谕睿的债务,承诺人同意加入马亚
对南充谕睿的全部债务。

    2.承诺人以持有的真视通股票质押贷款,除南充谕睿书面同意外,承诺人
承诺在取得的质押贷款范围内,加入马亚对南充谕睿的债务,在取得质押贷款
10 个自然日内,将质押贷款偿还南充谕睿。承诺人违反本条之约定,承诺人同
意加入马亚对南充谕睿的全部债务。

    3.承诺人减持真视通股票,经承诺人与南充谕睿一致确认取得实际收入
的,承诺人在取得减持收入的 10 日内,将减持真视通股票取得的收入偿还南充
谕睿。

    4.本承诺函自新股份转让交易项下苏州隆越将 1,380 万股股份过户到马亚
名下之日起生效。”


     三、本次股份转让是否附加特殊条件、是否存在补充协议


                                   16
   本次权益变动涉及的其他安排已在本节“二、与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协议及
文书的主要内容”进行披露,不存在其他未披露的附加特殊条件或补充协议。




                                 17
                              第五节 资金来源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过户通知,苏州 隆越持有的真视通
13,800,000 股股份已于 2022 年 4 月 8 日通过司法强制执行划转至马亚账户,占
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6.58%。根据《民事调解书》及 2022 年 2 月 24 日苏州隆越
与王国红、胡小周、马亚、陈瑞良、吴岚签署的《和解协议》,马亚需向苏州隆
越支付对价 21,127.80 万元。

    信息披露义务人本次资金全部来源于自有资金/自筹资金,资金来源合法合
规。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存在资金直接或间接来源于上市公司及其关联方的情
形,亦不存在通过与上市公司的资产置换或者其他交易取得资金的情形。




                                   18
          第六节 前六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除本报告书所披露的权益变动方式信息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本次权益变
动前 6 个月内,不存在其他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情况。




                                  19
                       第七节 其他重大事项

    一、其他应披露事项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之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已按有关规定对本次权益变动的
相关信息进行了如实披露,不存在根据法律适用以及为避免对本报告书内容产
生误解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信息。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

    本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本报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三、前次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情况

    信息披露义务人前次权益变动报告书详见上市公司于 2019 年 8 月 31 日披
露的《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二)》。




                                   20
                           第八节 备查文件

    一、备查文件

    1、信息披露义务人身份证明文件;

    2、信息披露义务人声明及签署的本报告书;

    3、《民事调解书》((2021)苏民终 2206 号)

    4、《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

    5、《和解协议》

    6、《<和解协议>之补充协议》

    7、马亚与苏州隆越之《承诺函》

    8、《债权转让协议》

    9、南充谕睿与马亚之《股票质押合同》

    10、南充谕睿分别与胡小周、吴岚签署的《保证合同》

    11、《<和解协议>之补充协议》之附件承诺函

    12、证监会及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查阅地点

    本报告书、附表和备查文件备置于上市公司董事会办 公室,供投资者查
阅。投资者也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查阅本报告书全文。




                                     21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____________________

                                                              马亚




                                           签署日期:2022 年 4 月 12 日




                                 22
附表: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基本情况
                                                       北京市朝阳区马甸裕民路 12 号
               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 上 市 公 司 所
上市公司名称                                           中国国际科技会展中心 B 座 11
               司                       在地
                                                       层
股票简称       真视通                       股票代码    002771
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 义
               马亚                                       北京市朝阳区****
人名称                                      务人注册地
拥有权益的股  增加 √ 减少 □               有无一致 行
                                                          有□ 无 √
份数量变化    不变,但持股人发生变化 □     动人
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 义
人是否为上市                                务人是否 为
              是□ 否 √                                  是□ 否 √
公司第一大股                                上市公司 实
东                                          际控制人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协议转让 □
              国有股行政划转或变更 □       间接方式转让 □
权益变动方式
              取得上市公司发行的新股 □       执行法院裁定 √
(可多选)
              继承 □               赠与 □
              其他□
信息披露义务
人披露前拥有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 股)
权益的股份数
              持股数量:9,185,064 股
量及占上市公
              持股比例:4.38%
司已发行股份
比例
本次权益变动 股票种类:人民币普通股(A 股)
后,信息披露 持股数量:22,985,064 股
义务人拥有权 持股比例:10.96%
益的股份数量 变动数量:13,800,000 股
及变动比例    变动比例:6.58%
在上市公司中
拥有权益的股 时间:股票完成过户登记之日
份变动的时间 方式:执行法院裁定
及方式
是否已充分披
              是 √ 否 □ 不适用 □
露资金来源
              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除本次权益变动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并不排除未来 12
信息披露义务
              个月内在符合并遵守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基础上增加或减少
人是否拟于未
              上市公司股份的可能性。信息披露义务人若增加或减少上市公司股份,将按照
来 12 个月 内
              《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履行
继续增持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




                                       23
信息披露义务
人在此前 6 个
月是否在二级 是 □      否 √
市场买卖该上
市公司股票
涉及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就以下内容予以说
明:
控股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减持
时是否存在侵
              是 □   否 □ 不适用√
害上市公司和
股东权益的问
题
控股股东或实
际控制人减持
时是否存在未
清偿其对公司
的负债,未解
除公司为其负 是 □    否 □ 不适用√(如是,请注明具体情况)
债提供的担
保,或者损害
公司利益的其
他情形

本次权益变动
是否需取得批 是 □   否 □    不适用√
准
是否已得到批
             是 □    否 □    不适用√
准




                                          24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附
表》之签署页)




                                信息披露义务人: ____________________

                                                              马亚




                                           签署日期:2022 年 4 月 12 日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