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新东路首开幸福广场 C 座五层 5th Floor, Building C,The International Wonderland, Xindong Road, Chaoyang District, Beijing 邮编/Zip Code:100027 电话/Tel.:010-50867666 传真/Fax:010-65527227 网址/Website:http://www.kangdalawyers.com 北京 西安 深圳 海口 上海 广州 杭州 沈阳 南京 天津 菏泽 成都 苏州 呼和浩特 香港 武汉 郑州 长沙 厦门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股会字【2022】第 0188 号 致: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 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 称“本所”)受聘出席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会议”)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所发表的法律意见,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及以前发生或 存在的事实并基于本所律师对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而形成。在本 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和 召集人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等事项进行审查和见证后发表法律意 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议案的内容以及在议案中所涉及的事实和数据的真实性 和准确性等问题发表意见。 1 法律意见书 2、本所律师按照《公司法》、《规则》、《实施细则》及《公司章程》的 要求对本次会议相关事宜的真实性、合法性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 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 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本所律师已经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所有文件材料及证言进行了核 查判断,见证了本次会议,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会议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同意召开。 根据刊登于《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北京真视通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司董事会于 2022 年 4 月 29 日发布了关于召开本次会议的通知公告,对本次会议的召开时间、地 点、出席人员、召开方式、审议事项等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经本所律师网络视频见证,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2 年 5 月 20 日下午 14:30 在北京市朝阳区马甸裕民路 12 号中国国际科技会展中心 B 座 11 层公司 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王小刚先生主持。 本次会议的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20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 年 5 月 20 日上午 9:15-9:25,9:30-11:30, 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2 年 5 月 20 日 9:15-15:00。 经查验,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 则》、《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 法律意见书 二、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一)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会议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根据出席会议人员的身份证名文件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 股东代表及股东代理人共5名,均通过网络视频出席,均为截至2022年5月16下午 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 授权代表、代理人,代表公司股份90,760,20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2677%。其中:除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及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及代理人人数为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 份6,156,03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的2.9347%。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会议网络投票进行有效表决的 股东共计8名,均为通过网络视频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股东,代表公司股份 60,234,85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7155%。其中:除单独或者合计持 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及 代理人人数为5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6,257,08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 份的2.9829%。 综上,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9名,所持股份总数90,861,252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3159%。 出席或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 师。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人员的资格均符合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该等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3 法律意见书 公司本次会议就通知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以现场书面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方 式进行了表决(通过网络视频出席本次现场会议的 5 名股东中,1 名股东采用现 场记名投票,另外 4 名股东采用网络投票),并按《规则》、《实施细则》及《公 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计票,并将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进 行合并统计,其中,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进行了单独统计。现场表决以书面 投票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 投票的表决权数和表决结果统计数。 (二)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 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 2021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0,852,70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06%; 反对 8,5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6,248,532 股,占出席会议 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634%;反对 8,5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 所持股份的 0.136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 0.0000%。 2、审议通过《关于 2021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0,852,70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06%; 反对 8,5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6,248,532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34%;反对 8,5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136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4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同意 90,852,70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06%; 反对 8,5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6,248,532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34%;反对 8,5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136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 4、审议通过《关于 2021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0,852,70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06%; 反对 8,5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6,248,532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34%;反对 8,5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136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 5、审议通过《关于未来三年(2022 年—2024 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0,852,70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06%; 反对 8,5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6,248,532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34%;反对 8,5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136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 6、审议通过《关于公司 2021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0,852,70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06%; 反对 8,5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4%;弃权 5 法律意见书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6,248,532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34%;反对 8,5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136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 7、审议通过《关于 2022 年度申请银行综合授信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0,852,70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06%; 反对 8,5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6,248,532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34%;反对 8,5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136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 8、审议通过《关于<2021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0,852,70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06%; 反对 8,5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6,248,532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34%;反对 8,5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136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 9、审议通过《关于聘请公司 2022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90,852,70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06%; 反对 8,5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94%;弃权 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对该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6,248,532 股,占出席会议 6 法律意见书 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634%;反对 8,5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 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136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 0.0000%。 10、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1)选举非独立董事王国红先生 表决结果为:同意 90,852,70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06%; 反对 8,5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9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248,53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634%;反对 8,5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 的 0.136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选举非独立董事王小刚先生 表决结果为:同意 90,852,70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06%; 反对 8,5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9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248,53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634%;反对 8,5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 的 0.136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选举非独立董事马亚先生 表决结果为:同意 90,852,70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06%; 反对 8,5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9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248,53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634%;反对 8,5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 的 0.136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4)选举非独立董事杜毅女士 7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为:同意 90,852,70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06%; 反对 8,5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9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248,53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634%;反对 8,5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 的 0.136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5)选举非独立董事李春友先生 表决结果为:同意 90,852,70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06%; 反对 8,5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9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248,53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634%;反对 8,5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 的 0.136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6)选举非独立董事吕天文先生 表决结果为:同意 90,852,70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06%; 反对 8,5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9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248,53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634%;反对 8,5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 的 0.136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十一)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1)选举独立董事赵炳崑先生 表决结果为:同意 90,852,70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06%; 反对 8,5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9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248,53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8 法律意见书 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634%;反对 8,5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 的 0.136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选举独立董事敬云川先生 表决结果为:同意 90,852,70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06%; 反对 8,5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9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248,53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634%;反对 8,5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 的 0.136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3)选举独立董事李玉华先生 表决结果为:同意 90,852,70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06%; 反对 8,5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9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248,53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634%;反对 8,5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 的 0.136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十二)审议通过《关于选举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1)选举股东代表监事朱建刚先生 表决结果为:同意 90,852,70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06%; 反对 8,5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9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248,53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634%;反对 8,5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 的 0.136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2)股东代表监事王克强先生 9 法律意见书 表决结果为:同意 90,852,702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06%; 反对 8,55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94%;弃权 0 股,占出席会 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6,248,532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 股东所持股份的 99.8634%;反对 8,55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 的 0.136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以上议案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和第四届监事会第 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与董事会、监事会的公告内容相符, 无新提案。 经表决,本次会议所审议的各项议案均获得有效通过。 本次会议的会议记录由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及会议 主持人签名,会议决议由出席现场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 经验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 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及出席会议 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效力。 (以下无正文) 10 法律意见书 (此页无正文,仅为《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专用签字盖章页)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公章) 单位负责人:乔 佳 平 经办律师: 鲍卉芳 赵垯全 2022 年 5 月 20 日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