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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真视通: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2年6月修订)2022-06-21  

                                            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
资活动的内部控制,规范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保障投资安全,提高投资效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
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
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以扩大生产经营规模,获取长期收益
为目的,将货币资金、股权、实物、无形资产等可供支配的资源作价出资投向其
他组织或个人的行为,为公司运用上述资源对涉及主营业务投资及非主营业务投
资的统称。本制度所称投资包括但不限于:
    (一)单独或与他人共同出资设立公司等经济实体;
    (二)购买、出售、置换其他公司股权;
    (三)增加、减少对外权益性投资;
    (四)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五)委托理财;
    (六)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七)持有至到期投资;
    (八)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事项。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
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
为。本制度所称衍生品交易,是指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等产品或者
混合上述产品特征的金融工具交易。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

                                     1
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公司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
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
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的行为。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者衍生品交易应当经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的,不得将审批权限授予董事个人或者经营管理层行使。
    公司的对外投资构成关联交易的,应按照《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
审批。
    公司进行的对外投资如涉及《规范运作指引》所界定的风险投资,其决策程
序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制度的规定从严执行。
    第三条 公司所有对外投资行为应不违反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
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利益。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所有
的对外投资行为。控股子公司对外投资需事先经公司批准后方可进行。公司对参
股子公司的投资活动参照本制度实施指导、监督及管理。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活动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委托理财等本制度及
交易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投资事项除外)按照如下规定提交审议:
    (一)凡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对外投资事项,应当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
披露:
    1、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
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对外投资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投资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对外投资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

                                   2
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4、对外投资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
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5、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6、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二)凡达到或超过下列标准之一的对外投资事项,需由董事会审议后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1、对外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
投资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对外投资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该投资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
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投资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4、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5、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
民币;
    6、投资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
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投资总额在 1000 万元以上,但未达需要经董
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对外投资事项,由董事长审批决定。
    (四)公司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投资总额未超过 1000 万元的对外投资事项,
董事长或总经理有权审批决定。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公司购买或者出售股权的,应当按照公司所持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相关财务指

                                   3
标适用本条规定。交易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该股权对应标
的公司的相关财务指标适用本条规定。因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等,导致
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参照适用前款规定。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标的相关的同类投资,应当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
用本条规定。已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公司
已披露但未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的交易事项,仍应当纳入累计计算范围以确定
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投资交易标的为股权且达到本条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之标准的,应当披露
标的资产经审计的最近一年又一期财务会计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发表的审计意见
应当为无保留意见,审计基准日距审议相关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得超过
六个月。投资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以外的其他资产的,应当披露标的资产由资产
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评估基准日距审议相关交易事项的股东大会召开日不
得超过一年。
    公司购买或者出售交易标的少数股权,因在交易前后均无法对交易标的形成
控制、共同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等客观原因,导致确实无法对交易标的最近一年又
一期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的,可以披露相关情况并免于按照本条规定披露审计
报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购买或出售资产时,应当以资产总额和成交金额中的较高者为准,按交
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交易事项以及符合《上市规则》要求
的该交易标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由出席会议的股东
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已按照前款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
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七条   公司从事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交易的相关规定如下:
   (一)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投资履行审议程序
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
计,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证券投资
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的,

                                  4
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之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
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证券投资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的,还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作为计算标准,
适用公司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应当提供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并
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应当发表专项意见。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
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
预计,金额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的,还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
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衍生品交易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衍生品交易的,除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外,还应当
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公司从事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适用本条款规定,但下列情形除
外:
   1、作为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行为;
   2、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3、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4、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百分之十,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
投资;
   5、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四)公司应当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不得使用募
集资金从事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
或者所需的原材料。
   (五)公司从事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
的原则,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注重投资效益。公司应当分析投资
的可行性与必要性,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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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当持续跟踪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的执行进展和投资安全状况,如出现投资发
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六)公司已交易衍生品的公允价值减值与用于风险对冲的资产(如有)价
值变动加总,导致合计亏损或者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
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七)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还应按照《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等相
关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和审批。
   第八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相关规定如下:
   (一)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议程
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
预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一千万元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委托
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
元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之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
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
适用 公司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应当选择资信状况及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
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
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三)公司不得通过委托理财等投资的名义规避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应当
履行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变相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可对理财产品资金投向实施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应当充分披露资金最
终投向、涉及的交易对手方或者标的资产的详细情况,并充分揭示投资风险以及
公司的应对措施。
   (四)进行委托理财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和拟
采取的应对措施:
   1、理财产品募集失败、未能完成备案登记、提前终止、到期不能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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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理财产品协议或相关担保合同主要条款变更;
    3、受托方或资金使用方经营或财务状况出现重大风险事件;
    4、其他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具有重要影响的情形。
    若公司设立以资金管理、投资理财等投融资活动为主营业务的控股子公司,
其业务行为不适用本条款规定。
    第九条   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及合作的相关规定如下:
    (一)本条款所称“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及合作”,指公司与专业投资
机构共同设立并购基金或产业基金等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投资基金”,组织形
式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制、普通合伙、有限合伙等)、认购专业投资机构发起设立
的投资基金份额,与上述投资基金进行后续资产交易,以及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
签订战略合作、市值管理、财务顾问、业务咨询等合作协议(以下简称“合作协
议”)的行为。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与专业投资机构进行合作,涉及向公司购买或转让资产等相关安排的,
参照本条款规定执行。
    公司因实施证券发行、权益变动、股权激励等事项按照相关规定与中介机构
签订财务顾问、业务咨询等合作协议,可免于适用本条款规定。
    本条款所称专业投资机构是指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公司、
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及证券投资咨询机构等专业从事投资业务活
动的机构。
    (二)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无论参与金额大小均应当及时披露,
并以其承担的最大损失金额,参照公司对外投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
构成关联交易的还应当履行关联交易审议程序。
    前款所称“最大损失金额”,应当以公司因本次投资可能损失的投资总额、
股份权益或承担其他责任可能导致的损失金额的较高者为准。
    (三)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公告,并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备有关协议。公告内容应当包括专业投资机构基本情况、关联关系或
其他利益关系说明、投资基金的具体情况、管理模式、投资模式和利益分配方式、
投资协议主要条款,并说明对公司的影响和存在的风险,是否可能导致同业竞争

                                   7
或关联交易等。
   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参与投资基金份额认购、在有关专业投资机构或者投资基金中任职的,
还应当在公告中说明具体情况。
   (四)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的十二个月内,不得与专
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投资基金,
或者市场化运作的贫困地区产业投资基金和扶贫公益基金等投资基金,不适用前
款规定。
   (五)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发生以下情形时,应当及时披露相关
进展情况:
   1、拟参与设立或认购份额的投资基金募集完毕或募集失败;
   2、投资基金完成备案登记(如涉及);
   3、投资基金进行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投资或资产收购事项;
   4、投资基金发生重大变更事项或投资运作出现重大风险事件,可能会对公
司造成较大影响。
   (六)公司与专业投资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发生以下情形时,应当及时披露
相关进展情况:
   1、完成合作协议约定的各项主要义务或计划安排;
   2、根据合作协议筹划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3、合作协议发生重大变更或提前终止。
   (七)公司在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及合作事项的筹划和实施过程中,应
当建立有效的防范利益输送与利益冲突的机制,健全信息隔离制度,不得从事内
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 述等违法违规行为。
   (八)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与专业投资机构共同投资及合作事项进展情
况。
   第十条    公司进行融资类交易的相关规定如下:
   (一)公司发生与他人签订资产出售及回购一揽子协议,或者控股子公司增
资引入股权投资方并约定股权回购安排等以获取融资为目的的行为,应当参照
《上市规则》购买资产、出售资产或者对外投资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

                                   8
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在资产出售或者增资行为发生时已经充分披露回购义务且履行相应审
议程序的,此后按照原协议履行回购义务时,可以不再履行相应审议程序,但应
当及时披露进展情况。若公司未按照原协议履行回购义务的,应当说明原因,并
以放弃回购资产对应的财务指标与相关资产的评估值较高者为标准参照《上市规
则》出售资产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开展保理或者售后租回业务涉及出售应收账款或其他资产的,应
当按照《上市规则》出售资产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涉及“放弃权利”事项的相关规定如下:
   (一)本条款所称放弃权利,是指除行政划拨、司法裁决等情形外,公司主
动放弃对其控股或参股的公司、非公司制主体及其他合作项目等所拥有以下权利
的行为:
   1、放弃《公司法》规定的优先购买权;
   2、放弃《公司法》规定的优先认缴出资权利;
   3、放弃《合伙企业法》规定的优先购买权;
   4、放弃公司章程或协议约定的相关优先权利;
   5、其他放弃合法权利的情形。
   (二)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所控制企业的优先购买或者认缴出资等权利,
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放弃金额与该主体的相关财务指标较高者
为准,适用《上市规则》重大交易或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公司放弃权利未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相比于未放弃权利,所
拥有该主体权益的比例下降的,应当以放弃金额与按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的相关财
务指标的较高者为准,适用《上市规则》重大交易或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公司部分放弃权利的,还应当以前两款规定计算的指标与实际受让或者出资
金额的较高者为准,适用《上市规则》重大交易或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三)对于未达到相关金额标准,但公司董事会或深交所认为放弃权利可能
对公司构成重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述对外投资应按照交易事项的类型或与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或同一
关联交易对方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具体操作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9
和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岗位分工

    第十二条 公司投资部负责对外投资项目(不含证券投资、委托理财)的调
查、可行性研究与评估,并提出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真实、准确、完整;对本部门不熟悉、不了解的问题应聘
请有关专业人士协助进行可行性研究。
    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资料完成后应提交董事长或总经理研究审查,确认可
行后依据权限送有权审定的公司机构进一步审查、批准。
    第十三条 公司法务部为对外投资的法律风险管理部门。在对外投资项目实
施过程中负责法律尽职调查、风险评估、投资协议的起草、审定,协同公司财务
管理中心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等相关手续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公司对外投资项目
确定后,由公司财务管理中心负责筹措资金,协同有关方面办理出资手续、税务
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并实行严格的付款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公司内审部负责对各投资项目进行必要的审计,出具相应的审计
报告。公司认为必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对投资项目进行审计。
    第十六条 对专业性很强或较大型投资项目,其前期工作应组成专门项目可
行性调研小组来完成。
    第十七条 公司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召开股东会,原则上由公司委派到该公司
的董事长或董事参加。公司在子公司或参股公司股东会上的表决意思,按照需要
表决事项涉及的金额乘以公司持股比例所得金额确定审批权限由公司有权审批
机构审批/决定。未经有权审批机构审批/决定,公司不得在子公司或参股公司股
东会决议上签字盖章。


                           第四章 执行控制

    第十八条 公司在确定对外投资方案时,应广泛听取评估小组专家及有关部
门人员的意见和建议,注重对外投资的投资风险、投资回报,并在权衡各方面利
弊的基础上,选择最优投资方案。
                                  10
    第十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通过或董事长、总经理决定的对外投
资项目实施方案,应当明确出资时间、金额、出资方式及项目责任人员等内容。
对外投资项目实施方案的变更,必须相应经过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董事长或
总经理审查批准。
    第二十条 对外投资项目获得批准后,由获得授权的部门或人员具体实施对
外投资计划,与被投资单位签订合同、协议,实施财产转移等具体操作活动。在
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之前,不得支付投资款或办理投资资产的移交;投资完成后,
应取得被投资方出具的投资证明或其他有效凭据。
    第二十一条 公司使用实物或无形资产进行对外投资的,其资产必须经过具
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其评估结果按审批权限经公司股东大会、
董事会决议、董事长或总经理决定后方可对外出资。
    第二十二条 对外投资项目实施后,公司应根据被投资单位的章程规定,派
出董事、监事、财务经理或高级管理人员,以便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及时
掌握被投资单位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向董事长或总经
理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三条 公司投资实行项目责任人制度。项目责任人负有实施、管理、
监督、检查项目落实情况的责任并保证项目的完成。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重大
事项,包括但不限于目标公司年度经营业绩出台、目标公司经营方式的重大调整、
目标公司的重大人事变动、目标公司存在违法违规的风险、目标公司相关的产业
行业政策法规发生变化、目标公司拟处置资产等,项目责任人应及时向公司总经
理、董事长或董事会汇报情况;在项目实施终了时,项目责任人应向项目审定机
构报告项目完成情况。


                           第五章 投资处置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加强对外投资项目资产处置环节的控制,对外投资的
收回、转让、核销等必须依照本制度及有关制度规定的审批权限,经过公司股东
大会、董事会决议通过、董事长或总经理决定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终止时,应按国家关于企业清算的有关规定
对被投资单位的财产、债权、债务等进行全面的清查。

                                  11
    第二十六条 公司核销对外投资,应取得因被投资单位破产、关闭等原因不
能收回投资的法律文书和证明文件。


                         第六章 跟踪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公司监事会、内审部行使对外投资活动的监督检查权。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审部至少每半年对公司的对外投资事项进行一次检
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
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依照《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本制度对公司投资活动的
主要环节和投资结果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内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
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投资项目核算情况。重点检查原始凭证是否真实、合法、准确、完整,
会计科目运用是否正确,会计核算是否准确、完整;
    (五))投资资金使用情况。重点检查是否按计划用途和预算使用资金,使
用过程中是否存在铺张浪费、挪用、挤占资金的现象;
    (六)投资资产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账实不符的现象;
    (七)投资处置情况。重点检查投资处置的批准程序是否正确,过程是否真
实、合法。
    (八)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
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诚信记录、经营状况是
否良好;是否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
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及投
资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当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
施回收资金,避免或者减少公司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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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九)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
控制制度和监控措施,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
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
行证券投资,独立董事和保荐机构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三十条 内审部应对重大投资的内部控制和投资效果进行评价。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有义务保证并促进对外投资的合法有效进行。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决策、审核、审批及直接执行对外投资事宜时,违反公
司章程及相关公司制度,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外投资过程中,相关人员违反法律法规的,公司应向有关行
政、司法机关主动举报、投诉,由有关部门追究其行政、民事、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有
冲突时,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的解释权属于公司董事会。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经股东大会批准之后生效。




                                            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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