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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真视通:董监高持股及变动管理制度(2022年6月修订)2022-06-21  

                           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及持股变动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以
下简称“《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
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
—股份变动管理》以及《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制度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自然
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持有及买卖本公司股票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
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
司股份。

    第四条   本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
股东,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五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
应当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上市规则》、《规范运作》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中关于内幕交易、短线
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股
票账户负责,加强股票账户管理,严禁将所持股票账户交由他人操作或使用。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要严格职业操守,对未经公开披露
的本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等信息,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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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格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利用公司内幕信息炒作或参与炒作公司股票,从中谋取不
正当的利益。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交易
所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
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九条     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
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交易所申请并
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
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交易所和中
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一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
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下列期间买卖公司股票: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在下列情形下不
得转让: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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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承诺一定期限内不转让并在该期限内的;
    (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
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
让,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所持本公司发行的股份为基数,计
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述可转让股份数量范围内转让其所持有
本公司股份的,还应遵守本制度第十三条的规定。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
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或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
股、行权、协议受让等各种年内新增股票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25%,
新增有限售条件的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形式进行权益分派导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的数量。对于当年可转让但
未转让的本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的总数,该总数作为
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6个月内,不
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十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在未披露股份增持计划的情况下,首次披露其股份增持情况并且拟继续增持的,
应当披露其后续股份增持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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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相关增持主体披露股份增持计划后,在拟定的增持计划实施期限
过半时,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通知公司,委托公司在次一交易日前披露增持股份
进展公告。

    第十九条     公司按照规定发布定期报告时,相关增持主体的增持计划尚未实
施完毕,或其实施期限尚未届满的,公司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相关增持主体增持
计划的实施情况。

    第二十条     在公司发布相关增持主体增持计划实施完毕公告前,该增持主体
不得减持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第十七条至二十条规定适用于下列增持股份情形:

    (一)在一个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
但未达到50%的,自上述事实发生之日起一年后,每12个月内增持不超过本公
司已发行的2%的股份;

    (二)在一个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
的,继续增加其在本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本公司的上市地位;

    (三)公司控股股东、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披露
股份增持计划。

    第二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交
易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号、离任职时间等)。

    (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新上市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
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个交易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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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六)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交易所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
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交易所申报
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
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核查本公司信息披露及重
大事项进展等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
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时,应当自该事实发
生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在交易所网站进行公
告。公告内容包括:

    (一)上年末所持本公司股份数量;

    (二)上年末至本次变动前每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四)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五)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六)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公司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他
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
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买卖本公司股份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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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交易所或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
司或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为本公司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责任追究主
体,对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管理制度规定买卖本公司股票行
为所获得收益收归公司所有,并按照本公司相关制度的规定给予一定数额的罚款
或采取其他惩罚性措施;情节严重给公司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公司可依法免除
其职务并可要求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触犯法律的,依照有关法律交司法
机关处理。违规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相关责任人应就本人行为作出专项说明,必要
时通过媒体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本
制度第二十六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
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
票的披露情况。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违反本制度,
中国证监会依照《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本制度与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有冲突或本制度未规定的,按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章程》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负责解释。

                                              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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