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真视通: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2022年第三季度持续督导意见2022-11-12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之
2022 年第三季度持续督导意见




   财务顾问: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
                                   声明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财务顾问”或“西南证券”)接受委
托,担任王国红及其一致行动人(以下简称“收购人”)取得北京真视通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或“真视通”)控制权事项(以下简称“本
次权益变动”)的财务顾问。2022 年 4 月 14 日,上市公司公告了《北京真视通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以下简称《权益变动报告书》)。根据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2020 年修订)》,本财务顾问持续督导期为 2022 年 4
月 14 日至收购完成后的 12 个月。

     2022 年 10 月 28 日,真视通披露了 2022 年第三季度报告。根据《上市公司
收购管理办法(2020 年修订)》《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等规
定,按照证券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态度,
通过日常沟通,结合上述真视通披露的 2022 年第三季度报告、其他定期公告和
临时公告,本财务顾问出具 2022 年第三季度(2022 年 7 月 1 日至 2022 年 9 月
30 日,以下简称“本持续督导期”)的持续督导意见(以下简称“本持续督导意
见”)。

     本持续督导意见所依据的文件、书面资料等由收购人与上市公司提供,收购
人与上市公司保证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全部及连带责任。本财务顾
问对所发表意见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本持续督导意见不构成对上市公司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根据本持续督导
意见所做出的任何投资决策而产生的相应风险,本财务顾问不承担任何责任。

     本财务顾问未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提供未在本持续督导 意见中
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意见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财务顾问提醒投资者认真阅读真视通董事会发布的相关 2022 年第三度报
告、信息披露等重要文件。
     一、本次权益变动具体情况

     (一)本次权益变动概况

    本次权益变动是指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由苏州隆越控股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
“苏州隆越”)变更为王国红和苏州隆越,实际控制人由王小刚和何小波变更为
王国红和王小刚,具体包括执行法院裁定、解除表决权委托、解除原一致行动关
系和构建新的一致行动关系 4 项权益变动,具体变动情况如下:

    1、执行法院裁定:2022 年 2 月 15 日,苏州隆越与王国红、胡小周、马亚、
陈瑞良、吴岚签署《和解协议》及《<和解协议>之补充协议》,并向江苏省高级
人民法院申请调解和执行裁定;2022 年 2 月 24 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具了
《民事调解书》((2021)苏民终 2206 号)。根据上述《民事调解书》及《和解协
议》,马亚以 15.31 元/股购买苏州隆越所持真视通 1,380 万股股份,总价款
21,127.80 万元,分四期付清:2022 年 1 月 17 日支付 2,000 万元,调解书生效之
日起一个工作日内支付 3,000 万元;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且 1,380 万股真视通股
份过户至马亚名下,支付 8,000 万元;2023 年 12 月 31 日前且 1,380 万股真视通
股份过户至马亚名下,支付 8,127.8 万元。《民事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三个工作日
内,苏州隆越将真视通 1380 万股股份过户登记至马亚名下。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于 2022 年 4 月 11 日出具的《证券过户
登记确认书》,苏州隆越持有的真视通 1380 万股股份已于 2022 年 4 月 8 日通过
司法强制执行划转至马亚账户,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6.58%。本次股票过户后,
苏州隆越持有上市公司比例下降为 5.21%,马亚持有上市公司比例上升为 10.96%。

    2、解除表决权委托:2022 年 4 月 8 日,王国红与苏州隆越签署《表决权委
托协议之解除协议》,约定自协议生效之日起王国红不再受到于 2019 年 8 月 30
日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任何条款的约束与限制,王国红持有的上 市公司
30,626,396 股所有股东权利均将由王国红完全自行行使。《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解
除协议》自《和解协议》约定的 1,380 万股股份过户至马亚名下起生效。解除表
决权委托后,王国红持有的上市公司表决权比例将增加至 14.60%,苏州隆越持
有的上市公司表决权比例下降为 5.21%。
    3、解除原一致行动关系:2022 年 4 月 8 日,王小刚与何小波、苏州辰隆控
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辰隆”)、南充谕睿农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
充谕睿”)签署《一致行动人协议之解除协议》,同意终止关于上市公司的一致行
动关系,终止 2020 年 1 月 17 日签署的《原一致行动人协议》。《一致行动人协议
之解除协议》自《和解协议》约定的 1,380 万股股份过户至马亚名下起生效。解
除原一致行动关系后,何小波不再是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4、形成一致行动关系:2022 年 4 月 8 日,王国红与王小刚、苏州隆越签署
《一致行动人协议》,同意就共同控制上市公司形成一致行动关系,在上市公司
股东大会中采取一致行动。苏州隆越在《一致行动人协议》中确认自协议生效起
与林泽添解除一致行动。形成一致行动关系后,王国红和王小刚成为上市公司实
际控制人。


     (二)本次权益变动实施过程中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情况

    1、2022 年 3 月 3 日,真视通公告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收到<民事调解书>
的公告》。

    2、2022 年 4 月 14 日,真视通公告了《关于相关股东签署协议暨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变
动报告书》《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详式权益
变动报告书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一)》《简式权益变动
报告书(二)》《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三)》等文件。

    3、2022 年 4 月 26 日,真视通公告了《关于股东股份质押的公告》。

    4、2022 年 5 月 11 日,真视通公告了《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关注函(公司部
关注函[2022]第 209 号)回复的公告》《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证券交易
所<关于对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相关问题的核查意见》。

    5、2022 年 5 月 24 日,真视通公告了《关于控股股东部分股份解除司法冻
结的公告》。
    6、2022 年 5 月 31 日,真视通公告了《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解除司法冻结的
公告》。


     (三)本次权益变动的交付或过户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过户通知,苏州隆越持有的真视 通
13,800,000 股股份已于 2022 年 4 月 8 日通过司法强制执行划转至马亚账户,占
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6.58%。根据执行法院裁定过户情况、《民事调解书》及交易
各方签署的《表决权委托协议之解除协议》《一致行动人协议之解除协议》《一致
行动人协议》等协议,真视通控股股东变更为王国红和苏州隆越,实际控制人变
更为王国红和王小刚。

    根据《民事调解书》及《和解协议》,马亚需向苏州隆越支付股份转让对价
21,127.80 万元。2022 年 2 月 15 日,苏州隆越、南充谕睿与马亚签署《债权转让
协议》,约定将《和解协议》中苏州隆越享有的对马亚 21,127.80 万元债权以
21,127.80 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南充谕睿。截至本持续督导期末,马亚已向南充谕
睿支付对价合计 10,000 万元,剩余未付金额将按约定付款方式分期支付。


     (四)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截至本持续督导意见出具之日,王国红、王小刚及苏州隆越及上市
公司已根据规定就本次权益变动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相关股份已完成过户登记。
本财务顾问将督促本次权益变动相关各方依法依规推进剩余价款支付事项,并依
法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


     二、收购人及上市公司依法规范运作情况

    2021 年 11 月 26 日,上市公司发布《关于公司印章、证照资料失控的公告》,
称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证照已处于失控状态。2021 年 12 月 9 日,上市公司
收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对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监管函(公
司部监管函〔2021〕第 207 号)》。2021 年 12 月 10 日,上市公司收到中国证券
监督委员会北京证监局(以下简称“北京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北京真视通科
技股份有限公司、何小波、王小刚、李春友采取监管谈话行政监管措施的决定》
(【2021】204 号),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何小波、总经理王小刚、董秘李春
友已于 2021 年 12 月 15 日到北京证监局接受监管谈话,并就公司公章、证照是
否失控等相关公司治理及内控问题进行说明。2022 年 2 月 14 日,深圳证券交易
所出具《关于对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
决定》,对上市公司、苏州隆越、胡小周、王国红、吴岚、吴岚、陈瑞良给予通
报批评的处分。2022 年 2 月 21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出具
的《关于对苏州隆越控股有限公司、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国红、胡
小周、马亚、陈瑞良、吴岚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22﹞39 号)。

    上述监管措施作出后,上市公司管理层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具体整改措施
如下:①开展全面自查改进工作,进一步完善信息披露合规体系,实现对信息披
露合规风险的有效识别和管理,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为信息披露合规提供有效
保证。②切实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
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
股票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和培训。上市公司
将持续通过培训、抽查等多种方式,督促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学习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及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了
解法律责任及内控责任,增强自主规范意识,主动规范自身行为。③上市公司已
积极促成争议股东双方进行和解谈判,并已达成一致意见。

    2022 年 1 月 20 日,上市公司发布《关于公司印章、证照资料恢复正常使用
的公告》,公司印章、证照已按《印章管理制度》等规定由有权管理部门保管,
恢复正常使用。2022 年 4 月 13 日,上市公司发布《关于相关股东签署协议暨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创始股东与苏州隆越控股有限公
司已达成和解,公司控股股东变更为王国红、苏州隆越,实际控制人为变更为王
国红和王小刚。

    除上述情形外,上市公司已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上市公司治理的规定以及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规范运作,建立健全了公司治理结构和规范的内部
控制制度。2022 年 6 月 20 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第五届
监事会第二次会议,2022 年 7 月 6 日,上市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组织结构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关于修订<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议案》、《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关于修订<监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等一系列议案,对上市公司相关管理规则
进行了完善和修订。

    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内,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独立运作,
除上述情形外,未发现上市公司违反公司治理和内控制度相关规定的情形,王国
红和苏州隆越能够依法行使对上市公司的股东权利,王国红、苏州隆越及其关联
方不存在要求上市公司违规提供担保或借款等损害上市公司及中小投资 者利益
的情形。


     三、收购人履行公开承诺情况

    根据《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马亚向苏州隆越出具了《承诺函》,胡小周、
马亚、吴岚共同作出了《<和解协议>之补充协议》之附件承诺函,王国红、王小
刚及苏州隆越对保持上市公司独立运作、避免同业竞争及规范关联交易等作出了
相关承诺。

    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内,上述各方履行了相关承诺,不存在违背该等承诺
的情形。


     四、收购人后续计划落实情况

     (一)未来 12 个月内是否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

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调整

    根据《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
无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进行重大调整的明确计划。若为增强上
市公司的持续发展能力和盈利能力,改善上市公司资产质量,需要进行上市公司
主营业务重大调整并明确提出有关计划或建议,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照有关法律
法规之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内,收购人尚无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作出重大改变或
调整的明确计划。


    (二)未来 12 个月内是否拟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

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以及拟购买或置换资产

的重组计划

    根据《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
无在未来 12 个月内对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资产和业务进行重大出售、合并、
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暂无对上市公司拟购买或置换资产的重组计划,但不
排除为优化企业资产结构和业务结构、有利于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进行业
务整合的可能。若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来拟对上市公司进行业务整合,届时将严格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截至本持续督导意见出具之日,收购人尚无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
的资产和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他人合资或合作的明确计划,或上市公司拟购
买或置换资产的明确重大资产重组计划。


    (三)对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调整计划

    根据王国红、王小刚及苏州隆越签署的《一致行动人协议》,依照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及上市公司《公司章程》的规定经履行相应审议决策程序后可以
对上市公司部分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改选或更换。上
市公司保持 9 名董事会成员,王国红推荐 7 名符合深交所上市公司董事任职资格
的人员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王小刚或苏州隆越推荐 2 名符合深交所上市公司董事
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上市公司保持 3 名监事会成员,王国红推荐
1 名符合深交所上市公司监事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上市公司非职工代表监事;王
小刚或苏州隆越推荐 1 名符合深交所上市公司监事任职资格的人员担任上市公
司非职工代表监事。在相关人士符合深交所任职资格的前提下,王国红应当促使
上市公司董事会聘任王小刚或苏州隆越推荐的 2 名董事分别担任上市公司总经
理、副总经理,聘任王小刚推荐的人士担任上市公司证券事务代表。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市公司章程
行使股东权利,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2022 年 4 月 20 日,上市公司公告雷雨田先生因个人原因辞去上市公司董事
职务;2022 年 4 月 28 日,上市公司公告何小波先生因个人原因辞去上市公司董
事长职务;2022 年 4 月 30 日,上市公司公告问世先生和李勃先生因个人原因辞
去上市公司副总经理职务。

    2022 年 5 月 20 日,上市公司召开 2021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关于
选举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关于选举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关于选举第五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选举王国红、王小刚、马亚、
杜毅、李春友、吕天文等六人为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选举赵炳崑、敬
云川、李玉华为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选举朱建刚、王克强为公司第五届监事
会股东代表监事。2022 年 5 月 20 日,上市公司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选举高月红
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职工代表监事。

    2022 年 5 月 20 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
任公司副总经理的议案》《关于聘任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议案》和《关于聘任公司
董事会秘书的议案》,会议选举王国红为公司董事长;聘任王小刚为公司总经理,
马亚、李春友、鞠岩为公司副总经理,杜毅为公司财务负责人,鞠岩为公司董事
会秘书。

    2022 年 5 月 20 日,上市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选举公司第五届监事会主席的议案》,同意选举朱建刚为公司第五届监事会主
席。

    经核查,截至本持续督导意见出具之日,收购人已根据《一致行动人协议》
约定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调整。收购人严格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四)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进行修改的计划
          2022 年 7 月 6 日,上市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公司章程》修改内容如下:

序号                      原条款内容                                  修改后的条款内容

       (无)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
                                                     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
 1
                                                     件。
                                                     (新增条款)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许可经 第十四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
       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目:无;一般经营项目: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
       技术转让;技术咨询;计算机技术培训;应用软件 技术咨询;计算机技术培训;应用软件服务;计算机系统
       服务;计算机系统服务;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 服务;销售计算机、软硬件及辅助设备;专业承包;机械
 2     助设备;专业承包;电子设备租赁、办公、会议设 设备租赁;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经营电信业务。
       备租赁、演出设备租赁等;货物进出口业务、技术 (市场主体依法自主选择经营项目,开展经营活动;依
       进出口业务。                                  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依批准的内容开
                                                     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
                                                     类项目的经营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 形之一的除外:
       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3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
       (五)实施稳定股价预案。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 债券;
       得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
       方式之一进行:                                交易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他方式进行。
 4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
                                                     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 第(二)项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
       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
 5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 2/3 以上董事出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 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
序号                       原条款内容                                     修改后的条款内容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 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五)项、第(六)
       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公司按本条规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
       定回购优先股后,应当相应减记发行在外的优先股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
       股份总数。                                      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
                                                       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5%;用于收购的
                                                       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 1
                                                       年内转让给职工。
                                                              公司按本条规定回购优先股后,应当相应减记发行
                                                       在外的优先股股份总数。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 第三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
       本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 股份 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 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
       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 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并及时披露。但是,证券公司因购
       时披露。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 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中国证
       而持有 5%以上股份的,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
 6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 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
       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 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
       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 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或者其他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 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
       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 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
       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 民法院提起诉讼。
       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
       第四十一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 第四十二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
       使下列职权:                                    职权:
       ……                                            ……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分拆、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
 7     司形式作出决议;                                司形式作出决议;
       ……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                                           ……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
       第四十二条 公司发生下述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发生下述担保事项,应当在董事会审议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8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
       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 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的任何担保;                                    保;
序号                      原条款内容                                        修改后的条款内容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
       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 (三)最近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
       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                        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任何担保;
       (四)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
       保;                                              率超过 70%;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五)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10%的担保;                                       的担保;
       (六)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 (六)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形。
       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担保;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
       (七)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情 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
       形。                                              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 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             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
       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 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违反担保事项审批权限和审
       股东大会审议本条第(三)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 议程序的,由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相关董事、股
       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东承担连带责任。违反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提供担保的,
                                                         公司有权视损失、风险的大小、情节的轻重决定追究当
                                                         事人责任。
       第四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 第 四 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或者
       或者公告中指定的其他地点。                        公告中指定的其他地点。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 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还将
 9     司还可提供网络方式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 提供网络方式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
       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 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的,视为出席。                                    ……
       ……
       第 五 十 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 第五十一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
       的,须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在公司所在地中国证 书面通知董事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在股东大会决议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 10%。
       于 10%。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 会决议公告时,向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             计算本条所称持股比例时,仅计算普通股和表决权
       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恢复的优先股。
              计算本条所称持股比例时,仅计算普通股和表
       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第五十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
 11 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 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
       权向公司提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 出提案。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
序号                      原条款内容                                       修改后的条款内容

       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 以在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提出符合法律法规及交易所
       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当在收到提 要求的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同时提交届时法律
       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通知临时 法规及交易所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召集人应当在收到
       提案的内容。                                     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充通知,公告通知临时提
       ……                                             案的内容。
                                                        ……
       第五十六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第五十七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
       东大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 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
       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12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程序。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 ……
       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更。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少于 2 个工作
                                                        日且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确认,不得变
                                                        更。
       第五十八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 第五十九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
       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 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
 13 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 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开
       应当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通知股东并说 日前至少 2 个交易日工作日通知股东并说明原因。
       明原因。
       第 七 十 八 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 第七十九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
 14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 清算;
       清算;                                           ……
       ……
       第七十九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 第八十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 1 股份享有 1 权的股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 1 股份享有 1 票表决权。
       票表决权。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
       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 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
       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
 15
       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持有 1%以上有表决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
       权股份的股东或者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 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
       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 股份在买入后的 36 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计入出
       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 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
序号                      原条款内容                                        修改后的条款内容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 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
       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公司应当予以配 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票权。征集股东
       合。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 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
       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除法
       制。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 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
       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其股东遭受损失 制。
       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
                                                         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公司应当予以配合。禁止以有
                                                         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
                                                         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导致公司
                                                         或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一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 (删除)
       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
       的投票平台等现代化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
       东大会提供便利。
              公司就发行优先股事项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
 16
       提供网络投票,并可以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
              公司应通过多种形式向中小投资者做好议案
       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并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三个交易
       日内至少刊登一次股东大会提示性公告。
       第八十三条 ……                                   第八十三条 ……
       (三)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应按照法律、行 (三)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司的独立董事应当至少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 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
       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
       投票制,即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 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即股
 17
       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 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
       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控股股东控股比例 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
       为 30%以上,且选举的董事、监事为 2 名以上时,中使用。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
       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在 30%及以上,且选举的董事、监事为 2 名以上时,应
       ……                                              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 第八十八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
       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 股东代表参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
 18 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监票。                                            ……
       ……
       第八十九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 第 八 十九条 股东大会现场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网络或其
 19 或其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 他方式,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
       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果,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证券登记结算机
序号                    原条款内容                                   修改后的条款内容

                                                    构作为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名
                                                    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
       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                                         ……
       (六)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处以证券市场禁入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
       处罚,期限未满的;                           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七)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 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20 司解除其职务。                                  以上期间,以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等有权机构审议候
                                                    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董事候选人应在知悉或理应知悉其被推举为董事候选人
                                                    的第一时间内,就其是否存在上述情形向董事会或者监
                                                    事会报告。
                                                    董事候选人存在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将其
                                                    作为董事候选人提交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表决。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
                                                    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 3 第九十七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
 21 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满前由股东大会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 3 年。董事任期
                                                    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九十九条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除非有下列情 第九十九条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除非有下列情形,不
       形,不得解除其职务:                         得解除其职务:
       (一)本人提出辞职;                         (一)本人提出辞职;
       (二)出现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本章程规定的不 (二)出现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本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
       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董事的情形;
 22 (三)不能履行职责;                            (三)不能履行职责;
       (四)因严重疾病不能胜任董事工作。           (四)因严重疾病不能胜任董事工作。
       董事连续 2 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 非独立董事连续 2 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
       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 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
       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东大会予以撤换。独立董事连续三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 一 百 零 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 第一百零二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
       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董事会将在 2 日内
 23
       ……                                         披露有关情况。
                                                    ……
       第一百零六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 第一百零六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
 24 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的有关
                                                    规定执行。
序号                    原条款内容                                    修改后的条款内容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董 第一百零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董事会
 25 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名,副董事长 1 由 9 名董事组成,设董事长 1 名,独立董事 3 名。
       名,独立董事 3 名。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零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                                           ……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
       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
       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26 (十)根据董事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 (十)根据董事长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
       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 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
       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 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
       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                                           和奖惩事项;
                                                      ……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
       或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对外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
 27 ……                                              ……
       超过上述金额的事项,视为重大事项,董事会应当 超过上述金额的事项,董事会应当报经股东大会批准。
       组织专家、专业人士进行评审,并报经股东大会批
       准。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 第 一 百一十 二 条 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
 28
       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                       选举产生。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                                           ……
       (七)决定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10% (七)根据公司相关管理制度规定,决定公司的对外投
       以内的对外投资、出售、置换资产和银行信贷事项;资、出售、置换资产和银行信贷事项;
       (八)决定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在 30 万元以 (八)决定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金额在 30 万元以下(含
 29
       下(含 30 万元)、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在 300 万 30 万元)、与关联法人发生的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下(含
       元以下(含 300 万元)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300 万元)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
       资产绝对值 0.5%以下(含 0.5%)的关联交易。     以下(含 0.5%)的关联交易。
       (九)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副董事长协助董事 (九)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长工作。
       第一百一十五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第一百一十五条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
       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 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董事长的职
 30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务。
       一名董事履行董事长的职务。
       第一百一十七条                                 第一百一十七条 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应当于会
 31 ……                                              议召开 2 日前以专人送出、邮递、传真、电子邮件或本
                                                      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情况紧急,需
序号                      原条款内容                                  修改后的条款内容

       .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会应当于会议召开 2 日 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
       前以专人送出、邮递、传真、电子邮件或本章程规 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免于按照前款规定的通知
       定的其他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时限执行,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会议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回执上签名(或
                                                      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会议通知以邮件
                                                      送出的,自交付邮局之日起第五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
                                                      会议通知以书面传真发送的,以公司传真输出的发送完
                                                      成报告上所载日期为送达日期,以电子邮件发出的,以
                                                      电脑等终端显示发送完成当日为送达日。会议通知以电
                                                      话方式发送的,以电话录音日期为送达日期。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第一百三十四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其控制的其他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职务 的其他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
 32 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
                                                      水。
       第一百三十六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 第一百三十六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 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33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 人;
       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 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八)签署应当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行使法
       定代表人的职权;
       (九)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无)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履行职务,
                                                      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因
 34                                                   未能忠实履行职务或违背诚信义务,给公司和社会公众
                                                      股股东的利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新增条款)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 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财务会计报
       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
 35 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在每一
       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 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
       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交 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交易所披露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
       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告。
序号                      原条款内容                                 修改后的条款内容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
       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                                         ……
       (五)股利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
       ……                                         金股利与股票股利之和。
 36                                                 (五)股利分配方案的审议程序;
                                                    ……
                                                    监事会应对董事会执行现金分红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情
                                                    况以及是否履行相应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情况进行监
                                                    督。
       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聘用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 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
 37
       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 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可以续聘。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 第一百七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以公告
 38 以专人送出、邮递、传真、电子邮件或本章程规定 方式进行
       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二百零四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 第二百零五条 本章程以中文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
       或不同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北京市 版本的章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39
       工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 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程为准。


          经核查,截至本持续督导意见出具之日,收购人已根据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修改公司章程。后续如果根据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或因监管法规要求需要进行其
  他相应调整的,收购人承诺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履行相关批准
  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作出重大调整的计划

          根据《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尚
  无对现有的员工聘用计划做重大变动的计划。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披露义
  务人将根据实际情况,若上市公司需要进行相应调整的,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之
  要求,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和义务。”

          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内,收购人尚无对现有员工聘用作重大变动的计划。


              (六)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重大变化
    2022 年 7 月 6 日,上市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对《公司章程》中利润分配政策条款进行了补
充修订,详见“四、收购人后续计划落实情况”之“对上市公司《公司章程》进
行修改的计划”。

    除此之外,本持续督导期内,收购人未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作出重大调整。
收购人后续若根据实际情况或因监管法规要求进行分红政策调整,将严格按照相
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执行相关批准程序及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根据《权益变动报告书》披露:“截至本报告书签署日,信息披露义务人暂
无对上市公司的业务和组织机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信息
披露义务人如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所规定的程序,按照实际经营管理的需要对业务
和组织结构进行调整,将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关批准程序和信
息披露义务。”

    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内,收购人尚无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结构作出
重大调整的明确计划。


     五、收购中约定的其他义务的履行情况

     (一)解除王国红司法冻结股份

    根据苏州隆越与王国红、胡小周、马亚、陈瑞良、吴岚签署《关于<承诺函>
之撤销协议》,王国红持有的上市公司 1,900 万股股票已于 2022 年 5 月 19 日解
除司法冻结。


     (二)苏州隆越司法冻结股份

    根据《民事调解书》及苏州隆越与王国红、胡小周、马亚、陈瑞良、吴岚签
署的《和解协议》,苏州隆越持有的上市公司 900 万股股票已于 2022 年 5 月 26
日解除司法冻结。至此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王国红和苏州隆越所持有上市公司的股
份不再存在被司法冻结的情形。
    (三)股份质押

    根据马亚与南充谕睿签署的《股票质押合同》,马亚已将其合法持有的真视
通股票按照合同的约定出质给南充谕睿,质押股票数量:22,985,064 股,所担保
的主债权为债权人在主合同项下对债务人的全部债权即 21,127.80 万元。

    经核查,本持续督导期内,收购人不存在未履行其他约定义务的情况。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北京真视通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之 2022 年第三季度持续督导意见》签章页)




财务顾问主办人:
                       江亮君                   楼航冲




                                                  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 11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