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意电梯:2019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9-10-17
证券代码:002774 证券简称:快意电梯 公告编号:2019-092
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
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9 年 10 月 16 日(星期三)下午 15:30
(2)网络投票时间:2019 年 10 月 15 日至 2019 年 10 月 16 日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9 年 10 月 16 日上
午 9:30 至 11:30,下午 13:00 至 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 年 10 月 15
日下午 15:00 至 2019 年 10 月 16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东莞市清溪镇谢坑村金龙工业区快意电梯股份有限
公司会议室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罗爱文
5、召开方式: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19 年第三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10 人,代表股
份 242,841,053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71.1317%,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242,832,353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71.1292%。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8,7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25%。
(3)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
3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 8,8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26%。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 0.0000%。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8,700 股,占公司股份总
数的 0.0025%。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律师陈奋宇律师、叶兰昌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相关议案,并形
成决议如下:
1.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2,832,353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64%;反对8,700股,占该等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36%;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
表 决 权股 份 数的 1.1364%; 反 对 8,700股 , 占该 等 股东 有效 表 决权 股 份数 的
98.8636%;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2.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获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
票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2,590,553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98%;反对5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2%;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 .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8,300股,占该等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数的94.3182%; 反对500股, 占该等股东有效表 决权股份数的
5.6818%;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本议案何志民、辛全忠、霍海华回避表决,共计250,000股。
3.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42,832,353股,占出席会议且对该项议案有表决权的股东
及股东代理人所持有效表决股份总数的99.9964%;反对8,700股,占该等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36%;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0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
表 决 权股 份 数的 1.1364%; 反 对 8,700股 , 占该 等 股东 有效 表 决权 股 份数 的
98.8636%;弃权0股,占该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数的0.0000%。
上述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所持
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陈奋宇、叶兰昌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
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
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公司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10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