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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快意电梯: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21-06-08  

                        证券代码:002774          证券简称:快意电梯          公告编号:2021-051


                       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
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1 年 6 月 7 日(星期一)下午 14:30

    (2)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6 月 7 日
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1 年 6 月 7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东莞市清溪镇谢坑村金龙工业区快意电梯股份有限
公司会议室

    3、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罗爱文

    5、召开方式:现场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6、会议召开的合法、合规性: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大会的议案》,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 10 人,代表股
份 240,037,408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71.2937%,其中:

    (1)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8 人,代表股份 240,036,808 股,占上市公司总
股份的 71.2936%。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600 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0.0002%。

    (3)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
3 人,代表有效表决权的股份 21,600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0.0064%。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 1 人,代表股份 21,0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 0.006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 2 人,代表股份 600 股,占公司股份
总数的 0.0002%。

    2、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律师陈奋宇律师、叶兰昌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相关议案,并形
成决议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以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3 名非独立董事,具体如下:
    (1)选举罗爱文女士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240,036,809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001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7.2269%。

    本议案由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进行累积投票选举,罗爱文累计投票得票数
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罗爱文当选为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2)选举罗爱明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240,036,809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001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7.2269%。

    本议案由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进行累积投票选举,罗爱明累计投票得票数
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罗爱明当选为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3)选举辛全忠先生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240,036,809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001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7.2269%。

    本议案由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进行累积投票选举,辛全忠累计投票得票数
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辛全忠当选为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董事。

    2、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以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第四届董事会 2 名独立董事,具体如下:

    (1)选举周志旺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240,036,809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001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7.2269%。

    本议案由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进行累积投票选举,周志旺累计投票得票数
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周志旺当选为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2)选举姚伟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 240,036,809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001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7.2269%。

    本议案由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进行累积投票选举,姚伟累计投票得票数超
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姚伟当选为公司第四
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3、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以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第四届监事会 2 名非职工代表监事,具体如下:

    (1)选举叶锐新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 240,036,809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001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7.2269%。

    本议案由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进行累积投票选举,叶锐新累计投票得票数
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叶锐新当选为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监事。

    (2)选举刘嘉慧女士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非职工代表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 240,036,809 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99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 21,001 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 97.2269%。

    本议案由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东进行累积投票选举,刘嘉慧累计投票得票数
超过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的二分之一,刘嘉慧当选为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监事。

    4、审议通过了《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40,036,90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8%;
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1,1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6852%;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314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

    5、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自有资金进行风险投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240,036,908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998%;
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2%;弃权 0 股(其中,因未
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同意 21,100 股,占出席会议
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7.6852%;反对 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2.3148%;弃权 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
持股份的 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陈奋宇、叶兰昌

    (三)结论性意见: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
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提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
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公司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1 年 6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