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独立董事工作制 度》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四届董 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与东莞民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署战略合作协议暨关联交易的事 前认可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与东莞民营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签署战略合作协议对 公司独立性无影响,公司主要业务不会因此类交易而对关联方形成依赖,不存在 损害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提交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 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 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署: 周志旺 姚 伟 2021 年 6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