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意电梯:快意电梯: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22-04-08
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订对照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2 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业务发展和未来规划需要,拟对《公
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
(以下简称“公司”)。 下简称“公司”)。
公司系由快意电梯有限公司以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设立;在东莞市工
公司系由快意电梯有限公司以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设立;在东莞市市场
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1900708017879M。 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
91441900708017879M。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
修订前 修订后
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
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
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 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
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应当自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
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 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
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
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
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 5%以 第二十九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
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 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
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份,以及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修订前 修订后
的除外。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
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
持有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
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 30 日内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
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
连带责任。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
带责任。
第四十条 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第四十条 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 ……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 …….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 (一)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修订前 修订后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二)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公司发生上述担保事项,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
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
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
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议案时,该
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
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提供反担保。
董事会、股东大会违反对外担保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由违反审批权
限和审议程序的相关董事、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有权视损失、风险的大
小、情节的轻重决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修订前 修订后
事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会,同时向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召集股东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 监事会或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证
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 第五十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
秘书将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将予配合。董事会将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第五十五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 ……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
……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和清算; (二)公司的分立、分拆、合并、解散和清算;
(三)本章程的修改;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修订前 修订后
(五)股权激励计划;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
定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 第七十八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
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
应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当单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
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董事会、独立董事有、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
律、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 股东买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
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公司股东委托其 款规定的,该超过规定比例部分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
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依照前述规 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公司应当予以配合。禁止 董事会、独立董事有、持有 1%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
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行政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征集股东投
票权。征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除法定条件外,公司不得对
有关规定,导致公司或者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
加计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 票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关联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
加计票、监票。 监票。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 第九十五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
的董事: 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 ……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 …….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 第九十六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大会
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除其职务。 解除其职务。董事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
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 董事可以由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董事会成员中不包含公司职工代表。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不包含公司职工代表。
第一百〇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 第一百〇四条 独立董事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
定执行。 所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第一百〇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 ……
修订前 修订后
(八)在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的权限范围内或股东大会授权范围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关联交易、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损赠等事项;
对外担保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董事会秘书、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 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 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
……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
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 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收购出售资产、融资(贷款或授信)、资 持有至到期投资等)、收购出售资产、融资(贷款或授信)、资产抵押(或
产抵押(或质押)、对外担保事项、关联交易事项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 质押)、对外担保事项、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
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 策程序;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
报股东大会批准。 会批准。
……… ………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 第一百二十六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单位担任除董事以外其他
其他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
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
修订前 修订后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监事无法保证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内容 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
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监事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
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 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年度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
日起 2 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半年度财务会计报 内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并披露中期报告。
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中国证
上述年度报告、中期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
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交易所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情形的,可 第一百八十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
以通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过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的 2/3 以上通过。 2/3 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项、第(二) 第一百八十一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项、第(二)项、
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 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
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 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
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组进行清算。
除上述条款内容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不变。
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二年四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