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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快意电梯: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2023-04-10  

                        证券代码:002774            证券简称:快意电梯         公告编号:2023-016



                       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6 日召开第四届
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原因

    1、财政部于 2021 年 12 月 30 日颁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的通知》(财会〔2021〕35 号),就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判
断进行了明确。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中“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
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关于亏损合同的
判断”内容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2、2022 年 11 月 30 日,财政部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通知》(财会〔2022〕31 号)(以下简称“准则解释第 16 号”),①“关于

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

内容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①“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

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理”、①“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

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处理”内容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会计政策变更日期
    1、公司自 2022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
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和“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规定。

    2、公司自 2022 年 11 月 30 日起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
理”和“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
处理”的规定。

    3、公司自 2023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财政部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6
号》“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
会计处理”的规定。

    (三)变更前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
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四)变更后采取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 15 号》、《企业会计
准则解释第 16 号》的相关规定执行,除上述会计政策变更外,其他未变更部分,
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
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主要内容

    (一)《企业会计准则解释 15 号》的主要内容包括:

    1、关于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
或副产品对外销售的会计处理

    企业将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或者研发过程中产出的产品或副产
品对外销售(以下统称“试运行销售”)的,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
收入》、《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等规定,对试运行销售相关的收入和成
本分别进行会计处理,计入当期损益,不应将试运行销售相关收入抵消相关成本
后的净额冲减固定资产成本或者研发支出。试运行产出的有关产品或副产品在对
外销售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1 号——存货》规定的应当确认为存货,符合
其他相关企业会计准则中有关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为相关资产。测试固定资
产可否正常运转而发生的支出属于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的必要支出,
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4 号——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计入该固定资产成
本。

     2、关于亏损合同的判断

     《企业会计准则第 13 号——或有事项》第八条第三款规定,亏损合同,是
指履行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超过预期经济利益的合同。其中,“履行
合同义务不可避免会发生的成本”应当反映退出该合同的最低净成本,即履行该
合同的成本与未能履行该合同而发生的补偿或处罚两者之间的较低者。

     企业履行该合同的成本包括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和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
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其中,履行合同的增量成本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等;
与履行合同直接相关的其他成本的分摊金额包括用于履行合同的固定资产的折
旧费用分摊金额等。

     (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 16 号》主要内容包括:

     1、关于发行方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相关股利的所得税影响的会计处
理

     对于企业(指发行方,下同)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
报》等规定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如分类为权益工具的永续债等),相关
股利支出按照税收政策相关规定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企业应当在确认应付
股利时,确认与股利相关的所得税影响。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通常与过去产生可
供分配利润的交易或事项更为直接相关,企业应当按照与过去产生可供分配利润
的交易或事项时所采用的会计处理相一致的方式,将股利的所得税影响计入当期
损益或所有者权益项目(含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对于所分配的利润来源于以前产
生损益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所分配的利
润来源于以前确认在所有者权益中的交易或事项,该股利的所得税影响应当计入
所有者权益项目。
    2、关于企业将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修改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的会计
处理

    企业修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协议中的条款和条件,使其成为以权益结算
的股份支付的,在修改日,企业应当按照所授予权益工具当日的公允价值计量以
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将已取得的服务计入资本公积,同时终止确认以现金结算
的股份支付在修改日已确认的负债,两者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上述规定同
样适用于修改发生在等待期结束后的情形。

    如果由于修改延长或缩短了等待期,企业应当按照修改后的等待期进行上述
会计处理(无需考虑不利修改的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如果企业取消一项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授予一项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并在授予权益工具日认定其是用来替代已取消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因未满
足可行权条件而被取消的除外)的,适用本解释的上述规定。

       三、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颁布的会计准则等文件要求进行的变
更,符合相关规定。本次变更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无影响,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特此公告。



                                            快意电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 年 4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