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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鹭燕医药: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8年现场检查报告2019-04-19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鹭燕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现场检查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鹭燕医药
保荐代表人姓名:欧煦                       联系电话:(010)88005218
保荐代表人姓名:范茂洋                     联系电话:(010)88005221
现场检查人员姓名:范茂洋
现场检查对应期间:2018 年 2 月 9 日-2019 年 4 月 17 日
现场检查时间:2019 年 3 月 15 日至 2019 年 4 月 17 日
一、现场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意见
(一)公司治理                                           是       否     不适用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以下简称
“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出席公司董事会、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
有关人员沟通、查阅公司治理制度和三会资料等)
1.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制度是否完备、合规                   是
2.公司章程和三会规则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是
3.三会会议记录是否完整,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及
                                                         是
会议内容等要件是否齐备,会议资料是否保存完整
4.三会会议决议是否由出席会议的相关人员签名确认           是
5.公司董监高是否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是
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履行职责
6.公司董监高如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履行了相应程序
                                                         是
和信息披露义务
7.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如发生变化,是否履
                                                                         不适用
行了相应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8.公司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是否独
                                                         是
立
9.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不存在同业竞争           是
(二)内部控制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与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内部
审计负责人进行沟通、查阅公司内控制度和内部审计工作报告等。
1.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并设立内部审
                                                    是
计部门
2.是否在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并设
                                                    是
立内部审计部门(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适用)
3.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构成是否合规       是
4.审计委员会是否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
                                                   是
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5.审计委员会是否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部
审计工作进度、质量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中小企业     是
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适用)
6.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
次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     是
发现的问题等(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适用)
7.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
                                                   是
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
8.内部审计部门是否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二个月内
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中小     是
企业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适用)
9.内部审计部门是否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二个月内
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中小企业     是
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适用)
10.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
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     是
适用)
11.从事风险投资、委托理财、套期保值业务等事项是
                                                   是
否建立了完备、合规的内控制度
(三)信息披露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查阅公司三会资料、对公司信
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前审阅等。
1.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               是
2.公司已披露的内容是否完整                         是
3.公司已披露事项是否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取得重要
                                                   是
进展
4.是否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是
5.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保密情况等是否符合
                                                    是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6.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是否及时在本所互动易网站
                                                    是
刊载
(四)保护公司利益不受侵害长效机制的建立和执行
情况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审阅公司定期财务报告、会计
账簿和对外合同、与公司实际控制人进行沟通、查看公司及控股股东生产经营场所、
查阅公司及控股股东财务账簿等。
1.是否建立了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是
直接或者间接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者其他资源的制度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是否不存在直接
                                                   是
或者间接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者其他资源的情形
3.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是否合规且履行了相应的信息
                                                   是
披露义务
4.关联交易价格是否公允                             是
5.是否不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                 是
6.对外担保审议程序是否合规且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
                                                   是
露义务                                                            备注:公司
7.被担保方是否不存在财务状况恶化、到期不清偿被                    对外担保均
                                                   是
担保债务等情形                                                    为对控股子
8.被担保债务到期后如继续提供担保,是否重新履行                    公司的担保
                                                   是
了相应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
(五)募集资金使用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走访募投项目建设现场、查阅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到银行核查募集资金账户等。
1.是否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是
2.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是否有效执行                 是
3.募集资金是否不存在第三方占用、委托理财等情形     是
4.是否不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
途、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置换预先投入、改变实施地     是
点等情形
5.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
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或者使用超募资金补
                                                   是
充流动资金或者偿还银行贷款的,公司是否未在承诺
期间进行风险投资
6.募集资金使用与已披露情况是否一致,项目进度、
                                                   是
投资效益是否与招股说明书等相符
7.募集资金项目实施过程中是否不存在重大风险         是
(六)业绩情况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审阅公司定期报告、会计账簿
和对外合同、客户订单、对公司高管进行访谈。
1.业绩是否存在大幅波动的情况                                否
2.业绩大幅波动是否存在合理解释                                     不适用
3.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比较,公司业绩是否不存在明显
                                                   是
异常
(七)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与公司主要股东进行沟通。
1.公司是否完全履行了相关承诺                       是
2.公司股东是否完全履行了相关承诺                   是
(八)其他重要事项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本指引第 33 条所列):查阅公司财务账簿和对外合同、
                      查阅同行业上市公司公开信息等。
1.是否完全执行了现金分红制度,并如实披露           是
2.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否合法合规,并如实披露                         不适用
3.大额资金往来是否具有真实的交易背景及合理原因     是
4.重大投资或者重大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不存在重大
                                                   是
变化或者风险
5.公司生产经营环境是否不存在重大变化或者风险       是
6.前期监管机构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是否
                                                                   不适用
已按相关要求予以整改
二、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及说明
无
    【本页无正文,为《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鹭燕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现场检查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
                       欧   煦            范茂洋




                                                   国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04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