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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鹭燕医药:鹭燕医药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2年-2024年)2022-04-26  

                                                鹭燕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2022 年-2024 年)

    鹭燕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 年修订)、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
发[2012]37 号)以及《鹭燕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中关于公司分红政策的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特制定了《鹭燕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 (2022 年-2024 年)》,具体内容如下:

    第一条 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中利润分配相关条款的规
定,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保持公司利润
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第二条 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在综合分析企业经营发展实际情况、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
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项
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融资环境等情况,平衡股东的短期回报和长期增值。

    第三条 未来三年分红回报计划(2022 年-2024 年)

    1、利润分配的政策

    公司的利润分配应当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实施持续稳定的利润分
配制度,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优先采用现金
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2、股利分配的时间

    公司当年度实现利润,且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仍有盈余的,应当在该会计年
度结束后向全体股东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配方案由董事会拟定,报股东大会批
准。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二个
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
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根据实际经营情况,可以进行中期分配。非因特别事由(如公司
进行重大资产重组等),公司不进行除年度和中期分配以外其他期间的利润分配。

    3、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现金分红的比例及时间间隔

    除特殊情况外,在公司实现盈利,且现金流满足持续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
下,公司应采用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
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特殊情况是指公司存在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募集资金项目
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
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归属于母公司
净资产的 30%,或超过 5000 万元。

    公司董事会应当兼顾综合考虑公司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
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
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但需保证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的比例符
合如下要求: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4)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为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
之和。

    4、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条件

    1) 公司未分配利润为正且当期可分配利润为正;

    2) 董事会认为公司具有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股票价格与公司股本
规模不匹配等真实合理因素,发放股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

    3) 对于采取股票股利形式进行利润分配的,公司董事会应在制作的预案中
说明采取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的合理原因。

    第四条 决策、监督和披露

    1、公司董事会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预案,公司监事会对利润分配预案进行
审议并出具书面意见,公司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
案作出决议。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以及股东大会在公司利润分配方案的研究论证
和决策过程中,应充分听取和考虑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
意见。

    2、当年盈利但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
披露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
表独立意见。

    3、公司存在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
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4、公司应当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制定及执行情况,说明
是否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
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
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
到充分维护等。
       第五条 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调整机制

       1、公司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规划,根据公司状况、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对公司正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适当且必要的
调整,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回报规划。

       2、公司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调整分红政策和
股东回报规划的,应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充分听取
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提交议案进行表决,独立董事对此
发表独立意见,公司应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还应当在定期报告
中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是否合规和透明。

       第六条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
施。

                                              鹭燕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