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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鹭燕医药: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08-23  

                                            鹭燕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2 年 8 月 19 日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鹭燕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者
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
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提高公司质量,切实
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
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
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
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和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
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
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
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
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
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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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六条 公司应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渠道和平台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
育基地等;
(二)中国投资者网站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
基础设施平台。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方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股东大会;

(二)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

(三)接待来访、座谈交流。

   公司应当及时发现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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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公司应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
事件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
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八条 公司应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熟悉情
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
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九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
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
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
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在条件成熟时,适时通过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开设的新媒体平台及其访问地址,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
专栏公示,及时更新。

第十条 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
座谈沟通。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
会得到内幕信息和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
况,回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
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
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
以及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
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
第十四条 公司应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
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建议。投资者说明
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公司出席人员可包括董事长、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或其他相关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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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
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
问渠道,做好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
问题予以答复。

第十五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
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六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
的规定,及时召开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
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
进行说明。

第十七条 公司在接待来访、沟通交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
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应严格遵守中国证监会、
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并按要求及时披露相关投资者关系活动情
况。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
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
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
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公司应当承担投资者投诉处理的首要责任,完善投诉处理机制,
依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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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
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二十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
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负责人,负责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全面统筹协调与安排。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以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
提供便利条件。
第二十二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为投资者关系的日常管理部门,具体负
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设专人负责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日
常事务。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
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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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做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
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
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四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素质
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
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
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公司应当积极参加中国证
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
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创建投资者关
系管理数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
像等方式记录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投
资者关系管理档案的保存期限不少于三年。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
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投资者关系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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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其他内容。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
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修改后的《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并应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订时
亦同。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鹭燕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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