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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建艺集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2021年4月)2021-04-28  

                        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深圳市建艺 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
治理结构,维护中小股东权利,规范公司选举董事、监事行为,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市建
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的
实际情况,特制定《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以下简称“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大会在选举两名及以上
的董事(或监事)时采用的一种投票方式。即公司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监事)
时, 股东所持的每一有效表决权股份拥有与该次股东大会应选董事 (或监事)
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拥有的投票权等于该股东持有股份数与应选董事(或
监事) 总人数的乘积。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位候选董事
(监事), 也可以将投票权分散行使,投票给数位候选董事(或监事)的一种投
票制度。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选举或变更两名或两名以上的董事或监事的议
案。在股东大会上拟选举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时,董事会应在召开股东大
会通知中,表明该次董事、监事的选举采用累积投票制。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董事” 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本实施细
则所称“监事” 特指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以下简称“ 股东代表监事”)。由
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不适用于本实施细则的相
关规定。

     第五条     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董事、监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法》、《公
司章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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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章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六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提名方式和程序:

       (一)董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的 3%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非独
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议案,提交股东大会选举。

       (二)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的 3%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非职
工监事候选人的提名议案,提交股东大会选举。监事会中的职工监事由公司职工
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三)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和程序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
规定执行。

       董事、监事候选人被提名后,应当自查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及时向上市公司
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资格的书面说明和相关资格证书。候选人应当作出书面承诺,
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以及符合任职资格,
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职责。

       第七条     被提名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应符合《公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规章要求。

       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符合《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
导意见》和《关于做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的任职条
件。

       第八条     提名人应事先征求被提名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同意。

       第九条     被提名的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应向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提交个人的
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详细工作经历、
全部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或监事的情形等。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收到候选人的资料后,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认真审核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经审核合格的候选人成为董事、监事
候选人。

       第十一条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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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提名及按公司需要披露本人的详细资料,承诺公开披露的资料真实、完整,并
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股东代表监事职责。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人选的,
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
明。

                             第三章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投票

       第十二条   依照《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适用累积投票
制的,进行表决前,股东大会的主持人应当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或监事
实行累积投票方式。股东大会工作人员应当置备适合实行累积投票方式的选票。
董事会秘书应对累积投票方式、选票填写方法做出说明和解释。

       第十三条   公司非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和监事的选举应分开进行,均采用累
积投票制。

       (一)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有表
决权的股票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非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部分投票权数
只能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有表决
权的股票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部分投票权数只能
投向该次股东大会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三)选举监事时,每位股东所拥有的投票权数等于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
股票数乘以该次股东大会应选监事人数的乘积数,该部分投票权数只能投向该次
股东大会的监事候选人。

       第十四条   股东大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或监事
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投票权数。

       第十五条   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或监事人数不能超过应选董事或监事人数,
否则,该股东的所有投票无效。

       每位股东所投的董事或监事选票数不得超过其累计投票权数的最高限额,否
则,该股东的所有投票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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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果选票上的投票总数小于或等于其合法拥有的有效投票数,该选票有效,
差额部分视为该股东放弃表决权。

       第十六条   公司若通过网络投票系统选举董事、监事而采用累积投票的,网
络投票系统提供者应保证出席股东使用的投票表决权数小于或等于其所拥有的
投票表决权总数。

       第十七条   现场表决完毕后,由现场股东大会监票人清点票数,并公布每个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的现场得票情况。

                                 第四章 董事或监事的当选

       第十八条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根据得票的多少来决定是否当选,按照董事、
监事候选人得票多少的顺序,从前往后根据拟选出的董事、监事人数,由得票较
多者当选,董事或监事的得票数必须超过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
(以未累积的股份数为准)的二分之一。

       第十九条   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监事,但已当选董事或监事人数超过
《公司章程》规定人数三分之二时,则缺额董事或监事在下次股东大会上选举填
补。

       若当选人数少于应选董事或监事,且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人数三分之二时,
则应对未当选董事或监事候选人进行第二轮选举;若经第二轮选举仍未达到《公
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则应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
东大会对缺额董事或监事进行选举。

       第二十条   两名或两名以上董事或监事候选人得票总数相等,其全部当选将
导致当选人数超过该次股东大会应选人数的,股东大会应就上述得票总数相等的
董事或监事候选人按本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进行第二轮选举,以所得投票表决权
数较多并且所得投票表决权数占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
者当选。若经第二轮选举,仍不能决定全部的当选者,则缺额董事或监事在下次
股东大会上选举填补;若由此导致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不足公司章程规定三分之
二时,则应在本次股东大会结束后两个月内再次召开股东大会对缺额董事或监事
进行选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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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以上”、 以下”、 内”均包括本数, 少于”、
“超过”、“过”均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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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一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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