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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建艺集团: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1年4月)2021-04-28  

                        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
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营管理的有效监督,完
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规范运作指引》、《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公司内、
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委员中至少有
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
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以全体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
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
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
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委员会委
员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
权。

       第七条 公司审计监察部由审计委员会直接领导,是审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第三章 职责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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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
计委员会应配合监事会的监事审计活动。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审计监察部负责做好审计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
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公司相关财务报告;

     (二)内外部审计机构的工作报告;

     (三)外部审计合同及相关工作报告;

     (四)公司对外披露信息情况;

     (五)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重大关联交易审计报告;

     (六)其他相关事宜。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对审计监察部提供的报告进行评议,并将相关
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公司对外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
是否合乎相关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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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公司的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其他相关事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会议召开前 2 天须通知全
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采
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

     第十四条 审计监察部成员可列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其
他董事和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经董事会批准,审计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
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应
当亲自出席会议,委员如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并行使表决权;每一名委员不得同时接受两名以上委员的委托。每一名委员有一
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二十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与会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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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等规定执行。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规定作出修订,
则本细则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相应修改。在本细则修改之前,按照修订后的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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