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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建艺集团: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1年4月)2021-04-28  

                        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高
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规范运作指引》、《深
圳市建艺装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
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董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
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1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
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
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委员会
委员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委员会暂停行使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职
权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人员和构成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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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须提请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提名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决定委托猎头公司协助寻找合格的董事及高级管
理人员候选人。上述中介机构聘用费用及期限由提名委员会决定,费用由公司承
担。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控
股股东在无充分理由或可靠证据的情况下,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否则,
不能提出替代性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任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
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
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
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
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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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
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召集人的提议召开临时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2
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
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和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如有必要,经董事会批准,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
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委员应
当亲自出席会议,委员如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
并行使表决权;每一名委员不得同时接受两名以上委员的委托。每一名委员有一
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
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与会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
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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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规定作出修订,
则本细则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相应修改。在本细则修改之前,按照修订后的有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等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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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〇二一年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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