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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音股份:公司章程(2018年6月)2018-06-05  

						浙江东音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二零一八年六月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2
第二章 公司经营宗旨和范围 ..................................................................................... 3
第三章 公司股份 ......................................................................................................... 3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 8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 10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 12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和通知 ......................................................................................... 13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 15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 18
第五章        董事会 ......................................................................................................... 23
      第一节      董 事 ..................................................................................................................... 23
      第二节      董 事 会 ................................................................................................................. 27
第六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 32
第七章        监 事 会 ..................................................................................................... 34
      第一节      监 事 ................................................................................................................... 34
      第二节      监 事 会 ................................................................................................................. 34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 36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 36
      第二节      内部审计 ................................................................................................................. 40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 41
第九章 劳动管理、工资福利、社会保险 ............................................................. 41
第十章 通    知 ..................................................................................................... 42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 43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 43
      第二节      公司解散和清算 ..................................................................................................... 44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 45
第十三章         附    则 ................................................................................................. 46




                                                                    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 年修订)》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浙江东音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
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由浙江东音泵业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并在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注册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三条 公司于 2016 年 3 月 16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社
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2500 万股,于 2016 年 4 月 15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浙江东音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英文名称:ZHEJIANG DOYIN PUMP INDUSTRY CO.,LTD.

    第五条   公司住所:浙江省温岭市大溪镇大石一级公路南侧

             邮政编码:317525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20000 万元。
    公司因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而导致注册资本总额变更的,可以在股东大会
通过同意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决议后,再就因此而需要修改公司章程的事项通过
一项决议,并说明授权董事会具体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2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
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
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
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公司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努力推动水泵技术进步,研发和制造高端深井
潜水泵等系列水泵产品,持续为股东、员工和社会创造价值。

    第十三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经营范围为:泵及真空设备、电机、电力电子
元器件及组件、金属切割及焊接设备、气体压缩机械、太阳能光伏组件、电线、
电缆[6 千伏及以上(陆上用)干法交联电力电缆制造项目除外]制造、销售;货
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


                           第三章 公司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
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集中存管。
                                     3
   第十八条    公司成立时普通股总数为 7,500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1 元。公
司总股本已由发起人一次性认购完成。

   公司由十一个发起人组成:
    发起人一:温岭市大任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秀宝
    住所:温岭市太平街道东门北路东辉小区 26 幢裙房 4、5、6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码:331081100174538
    以经审计后净资产折股的方式出资 307.12 万股,占注册资本的 4.09%,现已
足额缴纳。

    发起人二:方秀宝
    家庭住址:浙江省温岭市大溪镇宜桥村 65 号
    身份证号码:330323195809187632
    以经审计后净资产折股的方式出资 3753.74 万股,占注册资本的 50.05%,现
已足额缴纳。

    发起人三:李雪琴
    家庭住址:浙江省温岭市大溪镇宜桥村 65 号
    身份证号码:332623196001162689
    以经审计后净资产折股的方式出资 1016.92 万股,占注册资本的 13.56%,现
已足额缴纳。

    发起人四:方东晖
    家庭住址:浙江省温岭市大溪镇宜桥村 65 号
    身份证号码:331081198708233072
    以经审计后净资产折股的方式出资 819.00 万股,占注册资本的 10.92%,现
已足额缴纳。

    发起人五:方洁音
    家庭住址:浙江省温岭市大溪镇宜桥村 65 号
    身份证号码:331081198610083061
    以经审计后净资产折股的方式出资 819.00 万股,占注册资本的 10.92%,现
                                     4
已足额缴纳。

    发起人六:邵雨田
    家庭住址:浙江省温岭市大溪镇站前东路 262 号
    身份证号码:332623196311182677
    以经审计后净资产折股的方式出资 225.01 万股,占注册资本的 3%,现已足
额缴纳。

    发起人七:江小伟
    家庭住址:浙江省温岭市太平街道东辉小区 30 幢 701 室
    身份证号码:332623196411190017
    以经审计后净资产折股的方式出资 225.01 万股,占注册资本的 3%,现已足
额缴纳。

    发起人八:叶春秀
    家庭住址:杭州市西湖区华海园 6 幢 201 室
    身份证号码:332627197301290367
    以经审计后净资产折股的方式出资 225.01 万股,占注册资本的 3%,现已足
额缴纳。

    发起人九:朱富林
    家庭住址:浙江省温岭市太平街道锦园小区春水苑 10 幢 605 室
    身份证号码:332623196604163517
    以经审计后净资产折股的方式出资 39.58 万股,占注册资本的 0.53%,现已
足额缴纳。

    发起人十:钟薇薇
    家庭住址:浙江省温岭市泽国镇杭温北路 287 号
    身份证号码:33020319840527242X
    以经审计后净资产折股的方式出资 39.58 万股,占注册资本的 0.53%,现已
足额缴纳。

    发起人十一:李永金

                                     5
    家庭住址:浙江省乐清市大荆镇田岙村 695 号
    身份证号码:330323197004267618
    以经审计后净资产折股的方式出资 30.03 万股,占注册资本的 0.4%,现已足
额缴纳。
    股东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应当依法办妥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十九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20,000 万股,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经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核准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
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以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要约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
式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为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
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6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
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
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
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除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国家政策另有规定外,公司不得对本条第二款的
规定进行修改。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
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第二十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
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
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交易
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百
分之五十。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
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
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

                                   7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三十日内执行。
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
任。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三十条   公司依据证券登记机构提供的凭证建立股东名册,股东名册是证
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种类享有权利,承担义
务;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种义务。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出席股东会议,依
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和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
股份;
    (五)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
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
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
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公司股东可以向其他股东公开征集其合法享有的股东大会召集权、提案权、
提名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但不得采取有偿或变相有偿方式进行征集。

                                      8
    第三十二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应当向公司提
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材料,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才
可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股东
有权请求人民法院认定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
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本章程的,股东有权自决议做出之日起 60 日内,请求人
民法院撤销。

    第三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
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 180 日以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 1%以
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监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
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
求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董事会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
请求之日起 30 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
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
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
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五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六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
    (三)依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四)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
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权益。

                                     9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
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三十七条 持有公司 5%以上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
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当日,向公司做出书面报告。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
益。违反规定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公司其他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东
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
资、资金占用、借款担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得利用其控
制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权益。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九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
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审议公司年度报告;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10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一百一十条第(四)项第 2 点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
资产 30%的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
为行使。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分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年会每年召开 1 次,
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
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最低人数或者少于本章程所定人数的
2/3(5 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 1/3 时;

    (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股份 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董事会确定并
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的地点。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公司可以采用安全、经济、便
捷的网络或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
大会的,视为出席。


                                    11
    第四十三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
见并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十四条   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独立董事行使
上述职权时应取得全体独立董事的 1/2 以上同意。

    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
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股东大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有权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
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案
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将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
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监事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提案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监事会可以自行召集和
主持。

    第四十六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董事会请
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
                                   12
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不同意召开临时股
东大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
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请求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或者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未作出反馈的,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并应当以书面形式向监事会提出请求。
    监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在收到请求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通知中对原提案的变更,应当征得相关股东的同意。
    监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视为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股东
大会,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
和主持。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或者股东决定自行召集股东大会的,须书面通知董事
会,同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在股东大会决议作出前,召集股东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 10%。

    召集股东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及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时,向公司所在地中国
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第四十八条     对于监事会或股东大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董事会和董事会
秘书应予配合。董事会应当提供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或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会议所需费用由本公司承
担。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和通知

       第五十条     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
事项,并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五十一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
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议案。
                                        13
    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 3%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 10 日前
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应在收到提案后 2 日内发出股东大会补
充通知,通知临时提案的内容。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召集人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不得修改股东大会通
知中已列明的提案或者增加新的提案。

    股东大会通知中未列明或不符合本章程第五十条规定的提案,股东大会不得
进行表决并作出决议。

    第五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 20 日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
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将于会议召开 15 日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东。

    公司在计算起始期限时,不应包括会议召开当日。

    第五十三条    股东大会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
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股东大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地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
容。拟讨论的事项需要独立董事发表意见的,发布股东大会通知或补充通知时将
同时披露独立董事的意见及理由。

    股东大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其
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股东大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
早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前一日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大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旦

                                   14
确认,不得变更。

    第五十四条     股东大会拟讨论董事、监事选举事项的,股东大会通知中将充
分披露董事、监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

    (三)披露持有本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公司选举 2 名以上董事或监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度,并且每位董事、监
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提案提出。

    第五十五条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大会不应延期或取消,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
在原定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五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
正常秩序。对于干扰股东大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
措施加以制止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五十七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或者代理人,均有权出席股东
大会,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行使表决权。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

    第五十八条 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或其他能够表明
其身份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委托代理他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股东授权委托书。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
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
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15
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

       第五十九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
列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具有表决权;
       (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
示;
       (四)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第六十条   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
自己的意思表决。

    第六十一条      代理投票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
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和投
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

    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
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大会。

       第六十二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会议登记册由公司负责制作。会议登记册载明
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或者营业执照号、住所地址、持
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第六十三条   召集人和公司聘请的律师应当依据股东名册对股东资格的合
法性进行验证,并登记股东姓名(或名称)及其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在会议
主持人宣布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之前,
会议登记应当终止。

       第六十四条   股东大会召开时,本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应当出
席会议,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

       第六十五条   股东大会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
时,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一名董事主持。

                                      16
    监事会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监事会主席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
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的一名监事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大会,由召集人推举代表主持。

    召开股东大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大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
现场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大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
持人,继续开会。

    第六十六条    公司制定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详细规定股东大会的召开和表决
程序,包括通知、登记、提案的审议、投票、计票、表决结果的宣布、会议决议
的形成、会议记录及其签署、公告等内容,以及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原则,
授权内容应明确具体。股东大会议事规则应作为本章程的附件,由股东大会批准。

    第六十七条 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就其过去一年的工作
向股东大会作出报告。每名独立董事也应做出述职报告。

    第六十八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在股东大会上就股东的质询和建
议作出解释和说明。

    第六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在表决前宣布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
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及所持有表决权的股
份总数以会议登记为准。

    第七十条     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由董事会秘书负责。会议记录记载以下
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召集人姓名或名称;

    (二)会议主持人以及出席或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姓名;

    (三)出席会议的股东和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股
份总数的比例;

    (四)对每一提案的审议经过、发言要点和表决结果;


                                     17
    (五)股东的质询意见或建议以及相应的答复或说明;

    (六)计票人、监票人姓名;

    (七)本章程规定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七十一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会议记录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出席会议的
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会议召集人等应当在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
记录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授权委托书一并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管
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七十二条   召集人应当保证股东大会连续举行,直至形成最终决议。因不
可抗力等特殊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尽快恢
复召开股东大会或直接终止本次股东大会,并及时公告。同时,召集人应当向中
国证监会浙江证监局及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七十三条 股东大会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

    股东大会作出普通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1/2 以上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特别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
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

    第七十四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
                                   18
    (七)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的其
他事项。

    第七十五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三)本章程的修改;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公司收购本公司股票;
    (六)股权激励计划;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
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六条   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行
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票表决权。

    股东大会审议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应当单
独计票。单独计票结果应当及时公开披露。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没有表决权,且该部分股份不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
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和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征集股东投票权。征
集股东投票权应当向被征集人充分披露具体投票意向等信息。禁止以有偿或者变
相有偿的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司不得对征集投票权提出最低持股比例限制。

    第七十七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不应当参与投票
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的回避和表决程序为:

    (一)董事会应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对拟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是否构成关联交易做出判断,在作此项判断时,股东的持股

                                   19
数额应以工商登记为准;

    (二)如经董事会判断,拟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有关事项构成关联交易,则
董事会应书面通知关联股东,并就其是否申请豁免回避获得其书面答复;

    (三)董事会应在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前完成以上规定的工作,并在股东大会
通知中将此项工作的结果通知全体股东;

    (四)股东大会对有关关联交易事项进行表决时,在扣除关联股东所代表的
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后,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按本章程的规定表决。

    (五)如有特殊情况关联股东无法回避时,公司在征得有权部门的同意后,
可以按照正常程序进行表决,并在股东大会决议中作详细说明。

    第七十八条     公司应在保证股东大会合法、有效的前提下,通过各种方式
和途径,优先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为股东参加股东大
会提供便利。

    第七十九条     除公司处于危机等特殊情况外,非经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批
准,公司将不与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人订立将公司全部或者重
要业务的管理交予该人负责的合同。

    第八十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以下方式:

    1、公司董事会提名;

    2、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以上的股东,其提名候选
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董事人数。

    (二) 公司可以根据股东大会决议聘任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采取以下方式:
    1、公司董事会提名;
    2、公司监事会提名;

                                    20
    3、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 3%以上的股东,其提名候选人人数不得
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独立董事人数。

    (三) 监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以下方式:
    1、公司监事会提名;
    2、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3%以上的股东,其提名候选
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监事人数。

    (四) 股东提名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的须于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前
以书面方式将有关提名董事、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的意图及候选人的简历提交
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面承诺(可
以任何通知方式),同意接受提名,承诺所披露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
切实履行董事职责。提名董事、独立董事的由董事会负责制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
提名监事的由监事会负责制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

    (五) 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举
产生。

    第八十一条     股东大会就选举董事、监事进行表决时,根据本章程的规定或
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

    前款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
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董事会应
当向股东公告候选董事、监事的简历和基本情况。

    第八十二条   董事、监事的提名、选举,若采用累积投票制,具体程序为:

    每一股份有与所选董事、监事总人数相同的董事、监事提名权,股东可集中
提名一候选人,也可以分开提名若干候选人,最后按得票之多寡及本公司章程规
定的董事、监事条件决定董事、监事候选人。

    选举时,股东每一股份拥有与所选董事、监事总人数相同的投票权,股东可
平均分开给每个董事、监事候选人,也可集中票数选一个或部分董事、监事候选
人和有另选他人的权利,最后按得票之多寡及本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监事条件
决定董事、监事。
                                     21
    第八十三条 除累积投票制外,股东大会将对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对同
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将按提案提出的时间顺序进行表决。除因不可抗力等特殊
原因导致股东大会中止或不能作出决议外,股东大会将不会对提案进行搁置或不
予表决。

    第八十四条     股东大会审议提案时,不得对提案进行修改,否则,有关变更
应当被视为一个新的提案,不得在本次股东大会上进行表决。

    第八十五条 同一表决权只能选择现场、网络或其他表决方式中的一种。同
一表决权出现重复表决的以第一次投票结果为准。

    第八十六条     股东大会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

    第八十七条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前,应当推举两名股东代表参加计票
和监票。审议事项与股东有利害关系的,相关股东及代理人不得参加计票、监票。

    股东大会对提案进行表决时,应当由律师、股东代表与监事代表共同负责计
票、监票,并当场公布表决结果,决议的表决结果载入会议记录。

    通过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股东或其代理人,有权通过相应的投票系统查验
自己的投票结果。

    第八十八条 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以下意见之
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弃表决
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果应计为“弃权”。

    第八十九条     会议主持人应当宣布每一提案的表决情况和结果,并根据表决
结果宣布提案是否通过。

    在正式公布表决结果前,股东大会所涉及的计票人、监票人、主要股东等相
关各方对表决情况均负有保密义务。

    第九十条     会议主持人如果对提交表决的决议结果有任何怀疑,可以对所投
票数组织点票;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点票,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者股东代理人对
会议主持人宣布结果有异议的,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点票,会议主持
                                     22
人应当立即组织点票。

       第九十一条   股东大会决议应当及时公告,公告中应列明出席会议的股东和
代理人人数、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及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比例、表决
方式、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和通过的各项决议的详细内容。

    提案未获通过,或者本次股东大会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在股东大
会决议公告中作出特别提示。

       第九十二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董事、监事选举提案的,新任董事、监事在
股东大会结束之后立即就任。

       第九十三条   股东大会通过有关派现、送股或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提案的,公
司将在股东大会结束后 2 个月内实施具体方案。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   事

       第九十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
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
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八)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23
    (九)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
人员;
    (十)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
事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以上期间,按拟选任董事的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召开日截止起算。
    董事候选人应在知悉或理应知悉其被推举为董事候选人的第一时间内,就其
是否存在上述情形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
    董事候选人存在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将其作为董事候选人
提交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表决。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或聘任董事的,该选
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第九十五条   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
选连任。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
职报告,并经股东大会确认方为有效。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大会不能无故解
除其职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
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本公司不设职工代表董事。

    第九十六条   公司董事选聘程序为:
    (一)根据本章程第八十条的规定提出候选董事名单;
    (二)在股东大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
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三)董事候选人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做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
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四)根据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在股东大会上对每一个董事候选人逐个进行
表决。

                                   24
       第九十七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忠实
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
储;
    (四)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
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本章程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
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
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董事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八条   董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
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
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
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应公平对待所有股东;
       (三)及时了解公司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四)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监事行
使职权;
                                      25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九十九条 董事在任期届满以前,除非有下列情形,不得解除其职务:
    (一)本人提出辞职;
    (二)出现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本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
    (三)不能履行职责;
    (四)因严重疾病不能胜任董事工作。
    董事连续 2 次未能亲自出席或任职期内连续 12 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
次数超过其间董事会总次数的 1/2,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
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第一百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向董事会提交书
面辞职报告,辞职自辞职报告自送达董事会之日起生效。董事会将在 2 日内披露
有关情况。

    董事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独立董事辞职导致独立
董事人数少于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或独立董事中没有会计专业人士时,其辞职
报告应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
前,拟辞职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辞职报告应说明辞职时间、辞职原因、辞去的职务、辞职后是否继续在公司
任职(如继续任职,说明继续任职的情况)等情况。
    此条款对辞职报告的规定同时适用于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辞职报告。

    第一百零一条   董事辞职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应当向董事会办妥所有移交手
续,其对公司和股东承担的忠实义务,在任期结束后并不当然解除,在董事辞职
生效或者任期届满后两年内仍然应当履行。

    第一百零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零三条   未经本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
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董事以其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
认为该董事在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的情况下,该董事应当事先声明其立场和
身份。
                                   26
    第一百零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产生、权利义务及其他相关事项
参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的规定
执行。


                          第二节     董 事 会

    第一百零五条   公司设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

    第一百零六条   董事会由 7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全部董事由股
东大会选举产生。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市
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
司形式的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
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
聘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十三)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7
    第一百零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
准审计意见向股东大会作出说明。
    第一百零九条   公司应制定董事会议事规则,以确保董事会落实股东大会决
议,提高工作效率,保证科学决策。

    董事会议事规则规定董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董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
附件,由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一十条   董事会应当确定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
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的权限,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重大投资
项目应当组织有关专家、专业人员进行评审,并报股东大会批准。

   (一)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人民币。

    (二)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
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上市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28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
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在一年内购买或者出售资产的金额经累计计算达到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 30%的,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经出席会议的
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四)对外担保的权限划分:

    1、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均须经董事会审议批准。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
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并经全体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
同意。

    2、公司发生的对外担保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1)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的
公司净资产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3)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4)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6)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且绝
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7)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担保事项。

    以上所称“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
                                  29
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五)对外投资: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的审批权限按照本条第(一)、(二)项
的标准执行。金融证券投资、委托理财、风险投资不论金额大小,均应经过董事
会审批。

    (六)关联交易的权限划分:

    1、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由董事会审议通过:

    (1)公司拟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十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公司拟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三百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占公司
最近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

    2、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提
交股东大会审议:

    (1)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交易(公司获赠现金资产和提供担保除外)金
额在三千万元人民币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的;

    (2)虽属于董事会、总经理工作会议有权审批的关联交易,但独立董事、
监事会认为应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

    (3)公司拟为关联人提供担保的,无论数额大小,均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为持股5%以下股东提供担保的,参照本条执行。

    (七)银行融资(包括签发承兑汇票、开立进口信用证敞口部分):同一银
行授信额度超过二亿元人民币,或单笔银行融资金额超过一亿元人民币的,由董
事会审批。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一百一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 1 名,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
产生。

    第一百一十二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30
    (三)提名经理、董事会秘书人选;
    (四)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一十三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
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一百一十四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
开 10 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一十五条     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 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
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会议。

    第一百一十六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3 日以前以
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一百一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一百一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进行,董事会作
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一百一十九条     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涉及事项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
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
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
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一百二十条     董事会决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记名式投票表决。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书面、电话、传
真或者借助所有董事能进行交流的通讯设备等形式召开,可以用传真方式或者其

                                     31
他书面形式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
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理人)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
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
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一百二十二条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
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做出说明性记载。

    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会议记录保管期限不少于 10 年。

    第一百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以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同意、反对或弃权
的票数)。

    第一百二十四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
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损
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
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但不出席会议,又不委托代表参加会议的
董事应视作未表示异议,不免除责任。


              第六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经理每届任期三
年,连聘可以连任。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
                                     32
理人员。董事受聘可兼任公司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六条     本章程第九十四条中规定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
适用于高级管理人员。

    第一百二十七条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
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总工程师、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公司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一百二十八条     经理应制订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一百二十九条     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
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三十条     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经理辞职的具体程
序和办法由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规定。

    第一百三十一条     副经理协助经理工作,经理不在时,确定一名副经理代理
经理行使职权。

    第一百三十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
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管理。
                                     33
    董事会秘书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的有关规定。

       第一百三十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监 事 会
                               第一节    监    事

       第一百三十四条     本章程第九十四条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同时适用于
监事。

    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一百三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
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
产。

    监事的任期每届 3 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一百三十六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
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
政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一百三十七条     监事应当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三十八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
或者建议。

       第一百三十九条     监事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若给公司造成损
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四十条     监事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节    监 事 会

       第一百四十一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 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34
人,由全体监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
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 1 名监事召集和
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由 2 名股东代表和 1 名职工代表组成。股东代表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
产生,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一百四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的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
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
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
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
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十)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四十三条   监事会每 6 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
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第一百四十四条   公司应制定监事会议事规则,明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
决程序,以确保监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

    监事会议事规则规定监事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监事会议事规则作为章程的

                                   35
附件,由股东大会批准。

    第一百四十五条       监事会应当将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
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
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至少保存 10 年。

    第一百四十六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 3 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
监事。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
    (二)事由及议题;
    (三)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四十七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制定公
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百四十八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向股东报送年
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6 个月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向股东报送半年
度财务会计报告,在每一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和前 9 个月结束之日起的 1 个月内向
股东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告。

    上述财务会计报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规定进行编制。

       第一百四十九条    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将不另立会计账簿。公司的资
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一百五十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
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 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
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

                                       36
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
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
配,但本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大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
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第一百五十一条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
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
25%。

    第一百五十二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
在股东大会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三条   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

    (一)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

    公司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每年按母公司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一
定比例向股东分配股利,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基本原则为:

    1、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合理投资回报,不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2、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
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3、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

    4、充分听取和考虑中小股东的要求;

    5、充分考虑货币政策环境。

                                   37
    (二)利润分配形式及时间间隔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
与股票相结合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分配的利润不得超过累计
可分配利润的范围。具备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优先采取现金分红进行利润分配。
公司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规模、现金流
状况、发展阶段及资金需求等情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三)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1、公司该年度或半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
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为正值;

    3、公司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四)现金分红的比例

    在符合现金分红的条件且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无重大资金支出发生的情况
下,公司每个年度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或连续三年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累计实现的可供分配
利润的 20%。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本章程规定的程
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38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重大资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 12 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
备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30%,且超过五千万元。

    (五)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经营情况良好,且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本规模与公司规模不匹配、发放股
票股利有利于公司全体股东整体利益时,可以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的条件下,根
据公司的累计可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情况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

    (六)利润分配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1、 利润分配预案应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2、董事会在审议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
证公司利润分配尤其是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调整的条件及决策程
序要求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发表明确的书面独立意见。

    3、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具体方案进行审议前,公司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
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及时
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进行审议时,除设置现场会
议投票外,公司应为股东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表决。

    4、公司当年盈利而未提出现金分红预案的,董事会就不进行现金分红的具
体原因、公司留存收益的确切用途及预计投资收益等事项进行专项说明,经独立
董事发表书面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七)利润分配方案的实施

    公司董事会需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具体方案后的 2 个月内完成利
润分配方案。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
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八)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


                                   39
    1、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具体条件

    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对公司生产经营造成重大
影响,或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公司可对利润分
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进行调整。

    “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指经济环境的重大变化、不
可抗力事件导致公司经营亏损;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重大资产重组等。

    2、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调整利润分配方案,必须由董事会作出专题讨论,详细论证说明理由,
并将书面论证报告经独立董事和监事会审议通过后方能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
大会在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时,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
上表决同意。为充分考虑公众投资者的意见,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调整事
项时,必须提供网络投票方式。

    (九)利润分配信息披露机制

    公司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中详细披露利润分配方案
和现金分红政策执行情况,说明是否符合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要
求,分红标准和比例是否明确和清晰,相关的决策程序和机制是否完备,独立董
事是否尽职履责并发挥了应有的作用,中小股东是否有充分表达意见和诉求的机
会,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充分维护等。

    对现金分红政策进行调整或变更的,还要详细说明调整或变更的条件和程序
是否合法、合规和透明等。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一百五十四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配备专职审计人员,对公司财务
收支和经济活动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第一百五十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应当经董事会批准
后实施。审计负责人向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40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聘用取得“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
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以
续聘。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必须由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不得
在股东大会决定前委任会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由股东大会决定。

    第一百五十八条   公司保证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
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时,提前 30 天事先
通知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股东大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允许会计师
事务所陈述意见。

    会计师事务所提出辞聘的,应当向股东大会说明公司有无不当情形。


          第九章      劳动管理、工资福利、社会保险

    第一百六十条   公司职工的雇用、解雇、辞职、工资、劳动保险、劳动保护
及劳动纪律等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如国
家法律、法规有新的变化,应依据其变化作相应修改。

    第一百六十一条   公司用工实行合同制管理,在国家宏观指导和调控下,自
主决定人员的招聘和录用。公司招聘新职工,要制订具体录用标准,择优录用。

    第一百六十二条   公司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定企业用工、职
工福利、工资奖励、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制度。

    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公司职工可依法组织工会开
展工会活动。公司依法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
行民主管理。

    根据《党章》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公司要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
                                   41
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公司党委根据《党章》等
党内法规履行职责。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与职工发生劳动争议时,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争议处理
规定处理。

    第一百六十四条    公司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费用统筹,为职工
缴纳各类社会保险基金。


                         第十章      通       知

    第一百六十五条    公司的通知可以下列方式发出:
    (一)以专人送出;
    (二)以电话方式送出;
    (三)以邮件方式送出;
    (四)以公告方式进行;
    (五)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形式。
    第一百六十六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公、董事会、监事会的会议通知,可以专
人送达、邮件、传真、电子邮件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一百六十七条    公司通知以专人送出的,由被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
(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邮件送出的,自交付邮
局之日起第 3 个工作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传真、电子邮件送出的,自发送
之日的次日为送达日期;公司通知以公告方式送出的,自第 1 次公告刊登日为送
达日期。
    公司指定《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其中之
一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
息的媒体。

     第一百六十八条    因意外遗漏未向某有权得到通知的人送出会议通知或者
该人没有收到会议通知,会议及会议作出的决议并不因此无效。




                                    42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一百六十九条    公司可以依法进行合并或者分立。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
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一个公司吸收其它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公司解散。
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合并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
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 45 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一条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的公
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二条    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

       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
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一百七十三条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
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四条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 日内
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
日起 45 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将不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一百七十五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
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
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43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节     公司解散和清算

    第一百七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解散并依法进行清算: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
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第一百七十七条   公司有本章程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项情形,可以通过
修改本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本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

    第一百七十八条   公司因章程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二)、(四)、(五)
项情形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人员
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的方式选定。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七十九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知或公告债权人;
    (二)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44
    第一百八十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
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
告之日起 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仅。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
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一百八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
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
认为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八十三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大会或者
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一百八十四条     清算组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
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人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
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五条     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依照有关企业破产的法律实施破
产清算。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第一百八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修改章程:
                                     45
    (一)《公司法》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修改后,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
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相抵触;
    (二)公司的情况发生变化,与章程记载的事项不一致;
    (三)股东大会决定修改章程。

    股东大会决定的章程修改事项应经主管机关审批的,须报原审批的主管机关
批准;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一百八十七条     董事会依照股东大会修改章程的决议和有关主管机关的
审批意见修改公司章程。

    第一百八十八条     章程修改事项属于法律、法规要求披露的信息,应当按规
定予以公告。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一百八十九条     释义

    (一)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公司股本总额 50%以上的股东;持
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 50%,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
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二)实际控制人,是指虽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
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三)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
他关系。

    第一百九十条     董事会可依照章程的规定,制订章程细则。章程细则不得与
章程的规定相抵触。

    第一百九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以上”、“以内”、“以下”都含本数;“不满”、
“以外”不含本数。

    第一百九十二条     本章程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公司在深
交所上市后施行。
    第一百九十三条     本章程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46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东音泵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之盖章页)




                                          浙江东音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八年六月四日




                                 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