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音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2019-02-26
浙江东音泵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
度的指导意见》以及《浙江东音泵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浙江
东音泵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基于独立、客观、公正的立场,就第三
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即将审议的聘请 2019 年度审计机构事项进行了事前审核,
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我们认为,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丰富的上市公司审计经
验和良好的职业水准,能够在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工作中遵循独立、客观、公
正的职业准则。我们同意聘任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
年度审计机构。我们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东音泵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六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何朝辉
2019 年 2 月 25 日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东音泵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六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胡联华
2019 年 2 月 25 日
(本页无正文,为《浙江东音泵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六
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刘 力
2019 年 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