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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东音股份:公司章程修正案2019-02-26  

						                      浙江东音泵业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修正案

    浙江东音泵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条款                    修订前                               修订后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以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要约或中国证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收购
           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本公司的股份:
           以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要约或中国证
                                                    (一)为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券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其他方式收购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本公司的股份:
                                                司合并;
               (一)为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
第二十三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
                                                或者股权激励;
   条      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做出的公
                                                购其股份的。
           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
           购其股份的。
                                                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公司股份的活动。
                                                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

                                                公司股份的活动。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择

               新增第二十四条,后续条款顺延     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 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易方式;

                                                         (二) 要约方式;

                                                         (三) 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

                                                    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
             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
                                                    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本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司股份的,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第二十五     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规定

条(原第二   让或者注销。                           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

十四条)                                            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
             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
                                                    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
             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       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     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职工。                                 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

                                                    注销。


第二十九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        第二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

条(原第二   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       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

十八条)     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     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     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

           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   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

           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

           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

           交易所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

           占其所持有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

           得超过百分之五十。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

           计划;                               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的报酬事项;                         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第四十条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原第三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

           算方案、决算方案;                   算方案、决算方案;
十九条)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审议公司年度报告;             (七)审议公司年度报告;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作出决议;                         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
             议;                                  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

             事务所作出决议;                      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一百一        (十三)审议批准本章程第一百一

             十条第(四)项第 2 点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一条第(四)项第 2 点规定的担保事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项;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十四)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

             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途事项;                                  (十五)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途事项;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十六)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十七)对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决定的其他事项。                      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的原因

                                                   而收购本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
                                                       (十八)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
             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
                                                   门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
             人代为行使。
                                                   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述股东大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

                                                   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

                                                   人代为行使。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

             通过:                                通过:

第七十五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工作报
条(原第七   告;                                  告;
十四条)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        (二)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和弥补亏损方案;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       (三)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的任免

             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及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       (四)公司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

             案;                                 案;

                 (五)公司年度报告;                 (五)公司年度报告;

                 (六)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

             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           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

                                                  的其他事项。
                 (七)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

             本章程规定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以外

             的其他事项。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
             通过:                               通过: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一)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
             本;                                 本;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       (二)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第七十六
                 (三)本章程的修改;                 (三)本章程的修改;
条(原第七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四)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
十五条)
             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

                 (五)公司收购本公司股票;           (五)股权激励计划;

                 (六)股权激励计划;                 (六)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   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定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
             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   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

             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式提请股东大会表决。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董事、监事提名的方式和程序为:

                 (一)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以        (一)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以

             下方式:                             下方式:

                 1、公司董事会提名;                  1、公司董事会提名;

                 2、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        2、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 3%以上的股东,其提名    决权股份总数 3%以上的股东,其提名

             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     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

             董事人数。                           董事人数。

                 (二) 公司可以根据股东大会决        (二) 公司可以根据股东大会决
第八十一
             议聘任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   议聘任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
条(原第八
             名采取以下方式:                     名采取以下方式:
 十条)

                 1、公司董事会提名;                  1、公司董事会提名;

                 2、公司监事会提名;                  2、公司监事会提名;

                 3、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3、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已发行股

             份 3%以上的股东,其提名候选人人数    份 1%以上的股东,其提名候选人人数

             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独立董事人     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独立董事人

             数。                                 数。

                 (三) 监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以        (三) 监事候选人的提名采取以

             下方式:                             下方式:

                 1、公司监事会提名;                  1、公司监事会提名;

                 2、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        2、单独持有或合并持有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 3%以上的股东,其提名     决权股份总数 3%以上的股东,其提名

             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      候选人人数不得超过拟选举或变更的

             监事人数。                            监事人数。

                 (四) 股东提名董事、独立董事、       (四) 股东提名董事、独立董事、

             监事候选人的须于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    监事候选人的须于股东大会召开 10 日

             前以书面方式将有关提名董事、独立董    前以书面方式将有关提名董事、独立董

             事、监事候选人的意图及候选人的简历    事、监事候选人的意图及候选人的简历

             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独立董事    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董事、独立董事

             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      候选人应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作出书

             面承诺(可以任何通知方式),同意接    面承诺(可以任何通知方式),同意接

             受提名,承诺所披露的资料真实、完整    受提名,承诺所披露的资料真实、完整

             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提名    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提名

             董事、独立董事的由董事会负责制作提    董事、独立董事的由董事会负责制作提

             案提交股东大会;提名监事的由监事会    案提交股东大会;提名监事的由监事会

             负责制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            负责制作提案提交股东大会;

                 (五) 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         (五) 职工代表监事由公司职工

             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    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民主选

             举产生。                              举产生。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        (一)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

             东大会报告工作;                      东大会报告工作;

第一百零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八条(原第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

一百零七     方案;                                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
  条)
             案、决算方案;                        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

             弥补亏损方案;                        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

资本、发行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   资本、发行公司债券或者其他证券及上

市方案;                             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

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   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

公司形式的方案;                     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经三分之二以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同意,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可决定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交易等事项;                         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相关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

置;                                 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   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

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交易等事项;

解聘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报酬和奖惩事项;                     置;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十)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董

度;                                 事会秘书,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解聘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

    (十三)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者   报酬和奖惩事项;

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

    (十四)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   度;

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十三)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者

章或者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       (十四)听取公司经理的工作汇报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并检查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或者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超过股东大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

                                      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除以上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浙江东音泵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 2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