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嘉科技: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8年度保荐工作报告2019-02-28
保荐机构名称: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被保荐公司简称:世嘉科技
保荐代表人姓名:黄萌 联系电话:021-20281102
保荐代表人姓名:蔡晓涛 联系电话:021-20281102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工作内容
1.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是
保荐机构主要工作内容:
1、 督促公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2、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进行事前或事后审
阅,对信息披露文件内容、格式及履行的相
关程序进行检查。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无
2.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
况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
是
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
公司修订了子公司综合管理制度、制定
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
了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联交易制度)
是
保荐机构通过查阅公司文件、与公司管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理层访谈等方式对公司规章制度的执行进
行了核查,公司规章制度得到了有效执行。
3.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保荐机构每月均通过查阅银行对账单
对募集资金专户进行查询,并通过核对明细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账、抽查原始凭证及合同的方式核查募集资
金存放和使用情况,募集资金使用符合《募
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
是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
保荐机构通过现场查看、核对明细账以
件一致
及查阅信息披露文件的方式进行了核查。
4.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未列席,但公司在历次股东大会会议召
开前就有关议案征集了保荐机构的意见,保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荐代表人在会议召开前核查了会议全部议
案,保证会议召开程序、表决内容符合法律
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未列席,但公司在历次董事会会议召开
前就有关议案征集了保荐机构的意见,保荐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代表人在会议召开前核查了会议全部议案,
保证会议召开程序、表决内容符合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规定。
未列席,但公司在历次监事会会议召开
前就有关议案征集了保荐机构的意见,保荐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代表人在会议召开前核查了会议全部议案,
保证会议召开程序、表决内容符合法律法规
及公司章程规定。
5.现场检查情况
1次
2018 年 11 月 26 日至 30 日以及 12 月 3
(1)现场检查次数
日至 7 日,保荐代表人黄萌对世嘉科技进行
了 2018 年年度现场检查。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是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无
6.发表独立意见情况
保荐机构发表了 12 次独立核查意见并
(1)发表独立意见次数 公告。(不包含重大资产重组之非公开发行
业务相关核查意见)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无
7.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无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报告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8.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无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不适用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不适用
是
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完整清晰,结论
9.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明确,并经复核后归档,底稿资料保管符合
规定。
10.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1)培训次数 1次
(2)培训日期 2018 年 12 月 3 日
对上市公司特定人员股份减持规定等
(3)培训的主要内容
进行讲解培训。
11.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无
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存在的问题 采取的措施
1.信息披露 无 不适用
2.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无 不适用
3.“三会”运作 无 不适用
4.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无 不适用
5.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无 不适用
6.关联交易 无 不适用
7.对外担保 无 不适用
8.收购、出售资产 无 不适用
9.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
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 无 不适用
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10.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中介
无 不适用
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11.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
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 无 不适用
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承诺 承诺类 履行
承诺方 承诺内容 承诺时间 承诺期限
事由 型 情况
1、本人在本次交易中认购的世嘉科技
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
内不得转让,前述期限届满后的锁定安
资产 排如下:(1)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满
重组 12 个月且 2017 年度及 2018 年度对应 自 2018 年 正常
陈宝华;张 股份限 2017 年 08
时所 的业绩补偿义务(如有)已履行完毕的, 1 月 26 日 履行
嘉平 售承诺 月 08 日
作承 其可解除锁定的股份数量不超过其因 起 36 个月 中
诺 本次交易而获得的世嘉科技股份数量
的 20%扣减前述因履行 2017 年度及
2018 年度对应的补偿义务已补偿股份
数量(如有);(2)自股份发行结束之
日起满 24 个月且 2017 年度、2018 年
度以及 2019 年度对应的业绩补偿义务
(如有)已履行完毕的,其累计可解除
锁定的股份数量不超过其因本次交易
而获得的世嘉科技股份数量的 50%扣
减前述因履行 2017 年度、2018 年度以
及 2019 年度对应的补偿义务已补偿股
份数量(如有);(3)自股份发行结束
之日起满 36 个月且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以及 2020 年度对应的
补偿义务(如有)已履行完毕的,其累
计可解除锁定的股份数量为其因本次
交易而获得的世嘉科技股份数量的
100%扣减前述因履行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以及 2020 年度对应的
补偿义务已补偿股份数量(如有),同
时需扣除第 2 条所述补充锁定部分。2、
本人以及张嘉平对波发特截至 2020 年
12 月 31 日的按照中国会计准则及世嘉
科技所实行的坏账准备计提比例计提
后的应收款项金额(以下简称"应收款
项管理责任金额")承担管理责任。为
确保应收款项管理责任的履行,如经世
嘉科技聘请的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出具的 2020 年
度《专项审核报告》显示应收款项管理
责任金额有余额的,则在第 1 条承诺锁
定期之外,本人所持上市公司股份需追
加锁定:1)追加锁定股份金额总额(股
价按照 2020 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出
具日的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为基础)按
照 2020 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出具日
的应收款项管理责任金额的剩余部分
(同一客户的回款按"先进先出法"计
算,下同)的 1.5 倍和本人以及张嘉平
届时所持世嘉科技股份金额的 25%孰
低进行锁定。(2)本人以及张嘉平应在
波发特 2020 年度《专项审核报告》出
具之日起 12 个月内完成应收款项管理
责任金额的回收。如在 12 个月内未能
完成全部回收的,则差额部分由本人以
及张嘉平以货币资金在 12 个月回收期
满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向波发特先行
垫付。若此后波发特收回相应款项的,
则再由波发特归还本人以及张嘉平。
(3)若在 12 个月内完成全部回收的,
则在完成回收之日后可解除对本人以
及张嘉平的补充锁定;若在 12 个月内
未能完成全部回收,但差额部分已由本
人以及张嘉平全额垫付的,则在本人以
及张嘉平全额垫付完毕后解除补充锁
定。3、若本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期间
在上市公司担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
人员职务的,本人转让世嘉科技股份还
应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的其他规
定;4、本次交易完成后,因世嘉科技
送股和转增股本的原因而增加的股份,
亦按照前述安排予以锁定;5、若前述
锁定期承诺与证券监督机构的最新监
管意见不相符,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督机
构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其在本次交易中认购的世嘉科技股份,
其中 5,299 股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
苏州高新富 日起 36 个月内不转让,其余 564,436
自 2018 年 正常
德投资企业 股份限 股股份在自本次交易之股份发行结束 2017 年 08
1 月 26 日 履行
(有限合 售承诺 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得转让。本次交易 月 08 日
起 36 个月 中
伙) 完成后,因世嘉科技送股和转增股本的
原因而增加的股份,亦按照前述安排予
以锁定。
陈斌;陈秋 其在本次交易中认购的世嘉科技股份,
颖;福州合 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转
晟创展财务 让;本次交易完成后,因世嘉科技送股
咨询合伙企 和转增股本的原因而增加的股份,亦按
业(有限合 照前述安排予以锁定。
伙);管臣;
韩艳艳;黄
斌;嘉兴市
自 2018 年 正常
兴和股权投 股份限 2017 年 08
1 月 26 日 履行
资合伙企业 售承诺 月 08 日
起 12 个月 中
(有限合
伙);陆广
兵;秦志军;
沈铁军;苏
晶晶;苏州
荻溪文化创
意产业投资
中心(有限
合伙);苏州
凯浩投资管
理有限公
司;苏州明
善睿德投资
企业(有限
合伙);魏连
生;许益民;
张剑;赵学
峰;周建军;
周永兰
本人在本次交易中认购的世嘉科技股
自 2018 年
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 36 个月内 正常
股份限 2017 年 08 10 月 22
王娟 不转让。本次交易完成后,因世嘉科技 履行
售承诺 月 08 日 日起 36 个
送红股、转增股本等原因而增加的股 中
月
份,亦按照前述安排予以锁定。
北京金证互 自世嘉科技非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之日
通资本服务 起,在本次非公开发行过程中认购的世
股份有限公 嘉科技股票 12 个月内不予转让。
司;苏州明
善汇德投资
企业(有限
合伙);苏州
荣文集团有
限公司;孙 自 2018 年
正常
中奇;太仓 股份限 2018 年 09 10 月 22
履行
娄沣恒鑫投 售承诺 月 27 日 日起 12 个
中
资管理合伙 月
企业(有限
合伙)-太
仓娄沣恒鑫
投资管理合
伙企业(有
限合伙)-
成长 2 号基
金;唐艳明
本人在本次交易前持有的上市公司股
份自本次交易完成之日起 12 个月内不 自本次交
正常
韩惠明;韩 股份限 进行转让。若本人所认购股份的锁定期 2017 年 11 易完成之
履行
裕玉;王娟 售承诺 与证券监管机构的最新监管意见不相 月 15 日 日起 12 个
中
符,将根据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意见进 月
行相应调整。
陈宝华;张 关于同 1、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尽量避免 2017 年 08 长期有效 正常
嘉平 业竞争、 和减少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对于无 月 08 日 履行
关联交 法避免或有合理理由而发生的关联交 中
易、资金 易,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遵循市场
占用方 交易的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按照
面的承 公允、合理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并依
诺 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上
市公司《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履行
关联交易决策程序,并依法进行信息披
露;2、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不通
过与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取得任何不
正当的利益或使上市公司承担任何不
正当的义务;3、如违反上述承诺与上
市公司进行交易而给上市公司造成损
失,由本人承担赔偿责任。
1、本人单独控制的及/或本人作为实际
控制人之一的公司及企业,目前均未以
任何形式从事与上市公司及其控制企
业的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接或
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2、在本
次交易完成后,本人单独控制的及/或
本人作为实际控制人之一的公司及企
业(如有),也不会以任何形式从事或
参与上市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目前或今
后从事的主营业务构成或可能构成直
接或间接竞争关系的业务或活动或给
予该等业务或活动任何支持;3、如上
关于同
市公司进一步拓展其业务范围,本人单
业竞争、
独控制的及/或本人作为实际控制人之
关联交 正常
一的公司及企业(如有)将不与上市公 2017 年 08
陈宝华 易、资金 长期有效 履行
司拓展后的业务相竞争;可能与上市公 月 08 日
占用方 中
司拓展后的业务产生竞争的,本人单独
面的承
控制的及/或本人作为实际控制人之一
诺
的公司及企业将按照如下方式退出与
上市公司的竞争:A、停止与上市公司
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业务;B、
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上市公司来经
营;C、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无关联
的第三方;4、如本人单独控制的及/
或本人作为实际控制人之一的公司及
企业(如有)有任何商业机会可从事、
参与任何可能与上市公司的经营运作
构成竞争的活动,则立即将上述商业机
会通知上市公司,在通知中所指定的合
理期间内,上市公司作出意愿利用该商
业机会的肯定答复的,则尽力将该商业
机会给予上市公司;5、如违反以上承
诺,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
任,充分赔偿或补偿由此给上市公司造
成的所有直接或间接损失。
业绩承诺期及承诺业绩:根据上市公司
与陈宝华、张嘉平签订的《业绩补偿协
议》,陈宝华、张嘉平作为业绩承诺补
偿义务人,本次交易项下的业绩承诺期
为 2017 年、2018 年、2019 年和 2020
年。业绩承诺的主要内容如下:波发特
在业绩承诺期内,补偿义务人的承诺净
利润及累计承诺净利润如下:2017 年
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及 2020 年度
实现的净利润分别不低于人民币
3,200 万元、4,000 万元、5,400 万元
和 7,700 万元。以上承诺业绩均为合并
报表归属于母公司的净利润(扣除非经
常性损益及资金使用费后)。交易双方
同意:上市公司应当在 2017 年度、2018
年度、2019 年度和 2020 年度审计时对
拟购买资产实际实现的净利润数与预
测利润数差异情况进行审查,并由具有
业绩承 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 自 2018 年 正常
陈宝华;张 2017 年 08
诺及补 此出具专项审核意见。拟购买资产的实 1 月 26 日 履行
嘉平 月 08 日
偿安排 际净利润数(为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及资 起 36 个月 中
金使用费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
润)与预测利润数的差异情况根据上市
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
审核结果确定。实际净利润数除扣除非
经常损益外,还应扣除本次募集资金对
盈利预测的影响数,具体计算公式如
下:本次募集配套资金对盈利预测的影
响数额=实际到账金额×一年期银行贷
款利率×(1-标的公司的所得税税率)
×资金实际使用天数/365。其中,一年
期银行贷款利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
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确定;实际使用天数
在利润补偿期间内按每年度分别计算,
本次募集资金到账当年实际使用天数
为收到募集资金时间至当年年末间的
自然日计算,其后利润补偿期间每年按
365 天计算。若 2018 年 12 月 31 日前
本次交易无法实施完毕,则交易双方另
行协商对本次交易业绩补偿的承诺期、
承诺利润等有关条款和条件进行调整。
本人因本次交易取得的世嘉科技股份,
在限售期内不得转让、质押、托管和赠
自 2018 年 正常
陈宝华;张 其他承 与他人。因本次交易取得的世嘉科技股 2017 年 08
1 月 26 日 履行
嘉平 诺 份因世嘉科技发生派发股利、送红股、 月 08 日
起 36 个月 中
转增股本或配股等除息、除权变动亦应
遵守前述股票限制安排。
本人承诺,在本次交易完成后,将确保
上市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
陈宝华;韩 程的要求继续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正常
其他承 2017 年 08
惠明;韩裕 及独立运营的公司管理体制,继续保持 长期有效 履行
诺 月 08 日
玉;王娟 上市公司在业务、资产、财务、机构、 中
人员等方面的独立性,切实保护全体股
东的利益。
苏州高新国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发创业投资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公司于
有限公司; 2012 年 11 月 5 日自实际控制人之一韩
苏州明鑫高 裕玉处受让的发行人公开发行前已发
投创业投资 行的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
有限公司; 份。" 正在
股份限 2016 年 05
苏州德睿亨 36 个月 履行
售承诺 月 10 日
风创业投资 中
有限公司;
苏州瑞璟创
首次 业投资企业
公开 (有限合
发行 伙)
或再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十二个月 股份
融资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 限售
时所 前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 承诺
作承 人回购本人所持有的该部分股份。发行 已履
诺 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 行完
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毕。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发 但涉
股份限 2016 年 05
顾振伟 行人股票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 12 个月 及股
售承诺 月 10 日
价格应做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 份减
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人首次 持时
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本人所持发 减持
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价格
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如减持发行 不低
人股份的,本人承诺减持股份的价格不 于发
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 行人
价格,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 首次
券交易所规则要求。本人承诺不因职务 公开
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该承诺。 发行
在上述股份锁定期满后、担任发行人董 股票
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 的发
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 行价
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 格正
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申报离任 常履
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 行
交易所出售发行人股份数量占本人所 中;
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其
50%。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 次,
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 任职
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 董事
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 期间
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 其股
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 份按
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证监
会董
监高
股份
管理
规则
锁
定。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所持
有的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
王祥龙;王 正常
股份限 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本人所持有的 2016 年 05
新尚;吴峻; 36 个月 履行
售承诺 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 月 10 日
郑颖颖 中
承诺期限届满后,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条件下,上述股份可
以上市流通和转让。"
"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
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
前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
人回购本人所持有的该部分股份。发行
正常
股份限 人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 2016 年 05
姚跃文 36 个月 履行
售承诺 连续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 月 10 日
中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发
行人股票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
价格应做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
后六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人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本人所持发
行人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
在上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如减持发行
人股份的,本人承诺减持股份的价格不
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
价格,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
券交易所规则要求。本人承诺不因职务
变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该承诺。
在上述股份锁定期满后、担任发行人董
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
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申报离任
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出售发行人股份数量占本人所
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
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
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
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
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
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除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根
据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将持有的发行
人已发行的部分股份公开发售外,自发
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
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
购本人所持有的该部分股份。发行人股
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发行人 正常
股份限 2016 年 05
韩裕玉 股票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价格 36 个月 履行
售承诺 月 10 日
应做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六 中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本人所持发行人
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在上
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如减持发行人股
份的,本人承诺减持股份的价格不低于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规则要求。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
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
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
收入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
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
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
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除在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根
据发行人股东大会决议将持有的发行
人已发行的部分股份公开发售外,自发
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
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次发行前本
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
购本人所持有的该部分股份。发行人股
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如发行人股票连续
二十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人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发行人
股票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价格
应做相应调整,下同),或者上市后六
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
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本人所持发行人
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六个月。在上
述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如减持发行人股
份的,本人承诺减持股份的价格不低于
正常
王娟;韩惠 股份限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 2016 年 05
36 个月 履行
明 售承诺 并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 月 10 日
中
易所规则要求。本人承诺不因职务变
更、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该承诺。
在上述股份锁定期满后、担任发行人董
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人每
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持有的发行
人股份总数的 25%;离职后半年内,不
转让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申报离任
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出售发行人股份数量占本人所
持有发行人股份总数的比例不超过
50%。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获得
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本人
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入支
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未履
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他投
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或者
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韩惠明 股份减 "本人作为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 2016 年 05 自股票上 正常
持承诺 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股东、实际 月 10 日 市之日 履行
控制人之一及发行人董事、高级管理人 起,长期 中
员,持有发行人 4,978,500 股股份,本 有效
人承诺如下:本人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
韩裕玉女士、王娟女士,在发行人股票
上市之日起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
后的十二个月内,有意向合计减持不超
过 300 万股发行人股份,减持股份的价
格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
发行价格(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发生除权
除息事项的,减持股份数量价格应做相
应调整,下同);在锁定期满后的二十
四个月内,有意向累计合计减持不超过
600 万股发行人股份,减持股份的价格
不低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
行价格。本人将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要求的前提下,通
过大宗交易系统方式、证券交易所集中
竞价交易的方式,或协议转让方式实现
减持。本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提
前三个交易日通过发行人进行公告,本
人承诺依法按照《公司法》、《证券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相关规定办理。若本人因未履行
上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
行人所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
将前述收入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如
果因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
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
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
偿责任。"
"本人作为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股东、实际
控制人之一及发行人董事,持有发行人
4,978,500 股股份,本人承诺如下:本
人与发行人实际控制人韩裕玉女士、韩
自股票上
惠明先生,在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所 正常
股份减 2016 年 05 市之日
王娟 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的十二个月 履行
持承诺 月 10 日 起,长期
内,有意向合计减持不超过 300 万股发 中
有效
行人股份,减持股份的价格不低于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发行
人股票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减
持股份数量价格应做相应调整,下同);
在锁定期满后的二十四个月内,有意向
累计合计减持不超过 600 万股发行人
股份,减持股份的价格不低于发行人首
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本人将在
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规则要求的前提下,通过大宗交易系统
方式、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的方
式,或协议转让方式实现减持。本人拟
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提前三个交易日
通过发行人进行公告,本人承诺依法按
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
规定办理。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诺而
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有,
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收
入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人
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其
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人
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本人作为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股东、实际
控制人之一,持有发行人 35,688,000
股股份,本人承诺如下:本人与发行人
实际控制人王娟女士、韩惠明先生,在
所持发行人股份锁定期满后的十二个
月内,有意向合计减持不超过 300 万股
发行人股份,减持股份的价格不低于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发
行人股票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
减持股份数量和价格应做相应调整,下
同);在锁定期满后的二十四个月内, 自股票上
正常
股份减 有意向累计合计减持不超过 600 万股 2016 年 05 市之日
韩裕玉 履行
持承诺 发行人股份,减持股份的价格不低于发 月 10 日 起,长期
中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本 有效
人将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
交易所规则要求的前提下,通过大宗交
易系统方式、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
的方式,或协议转让方式实现减持。本
人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提前三个交
易日通过发行人进行公告,本人承诺依
法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
相关规定办理。若本人因未履行上述承
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人所
有,本人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将前述
收入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如果因本
人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行人或者
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将向发行
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本公司作为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股东,持
有发行人 480 万股股份,其中 2011 年
8 月 29 日取得发行人变更为股份有限
公司时折合的 300 万股股份;2012 年
11 月 5 日自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韩
裕玉女士受让发行人 180 万股股份。本
公司承诺如下:在本公司所持发行人
300 万股股份锁定期满后的二十四个
月内,本公司有意向减持不超过 300
万股发行人股份,减持股份的价格不低
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格(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
项的,减持股份数量、价格应做相应调
整,下同);在本公司所持发行人 180
万股股份锁定期满后的二十四个月内,
自股票上
苏州高新国 本公司有意向减持不超过 180 万股发 正常
股份减 2016 年 05 市之日
发创业投资 行人股份,减持股份的价格不低于发行 履行
持承诺 月 10 日 起,长期
有限公司 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公司 中
有效
将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规则要求的前提下,通过大宗交易
系统方式、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的
方式,或协议转让方式实现减持。本公
司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提前三个交
易日通过发行人进行公告,本公司承诺
依法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定办理。若本公司因未履行上
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
人所有,本公司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
将前述收入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如
果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
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
司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苏州明鑫高 "本公司作为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 自股票上 正常
股份减 2016 年 05
投创业投资 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股东,持 市之日 履行
持承诺 月 10 日
有限公司 有发行人 384 万股股份,其中 2011 年 起,长期 中
8 月 29 日取得发行人变更为股份有限 有效
公司时折合的 240 万股股份;2012 年
11 月 5 日自发行人实际控制人之一韩
裕玉女士受让发行人 144 万股股份。本
公司承诺如下: 在本公司所持发行人
240 万股股份锁定期满后的二十四个
月内,本公司有意向减持不超过 240
万股发行人股份,减持股份的价格不低
于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
格(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
项的,减持股份数量、价格应做相应调
整,下同);在本公司所持发行人 144
万股股份锁定期满后的二十四个月内,
本公司有意向减持不超过 144 万股发
行人股份,减持股份的价格不低于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发行价格。公司
将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规则要求的前提下,通过大宗交易
系统方式、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的
方式,或协议转让方式实现减持。本公
司拟减持发行人股份的,将提前三个交
易日通过发行人进行公告,本公司承诺
依法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深圳证券交易
所相关规定办理。若本公司因未履行上
述承诺而获得收入的,所得收入归发行
人所有,本公司将在获得收入的五日内
将前述收入支付至发行人指定账户。如
果因本公司未履行上述承诺事项给发
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公
司将向发行人或者其他投资者依法承
担赔偿责任。"
"我三人就在发行人股东大会表决投票
时采取一致行动事宜,共同承诺如下:
1、在发行人的股东大会就包括但不限
于以下事项进行表决时,必须保持投票
的一致性:(1)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 自股票上
股东一 正常
韩裕玉;韩 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担 2016 年 05 市之日
致行动 履行
惠明;王娟 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 月 10 日 起,长期
承诺 中
的报酬事项;(3)审议公司的年度财务 有效
预算方案、决算方案;(4)审议公司的
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5)对
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6)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7)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8)修改
公司章程;(9)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
师事务所作出决议;(10)决定公司对
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
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
项;(11)决定停止经营公司现有业务,
或对公司业务的性质作出重大改变或
调整;(12)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决定的
其他事项。2、我三人中任何一方均不
得以委托、信托等任何方式将所持股份
的表决权交由任何其他自然人、公司、
企业或者其他组织(以下合称"第三人
")行使。3、我三人中任何一方,均不
与任何我三人以外的第三人通过包括
但不限于书面协议安排的方式共同扩
大所能够支配的发行人股份表决权数
量以另行构成一致行动人。"
"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后
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为进一步增强
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现金分红的透明度,强化公
司回报股东的意识,完善和健全公司分
红决策和监督机制,保持利润分配政策
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
权益,便于投资者形成稳定的回报预
期,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
于进一步推进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意
见》(证监会公告[2013]42 号)、《关于
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
苏州市世嘉 正常
分红承 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上 2016 年 05
科技股份有 36 个月 履行
诺 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 月 10 日
限公司 中
金分红》等文件精神和公司上市后适用
的《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规定,并综
合考虑公司的实际情况,如公司盈利能
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现金流
等,公司制定了《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
有限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分红回报规
划》(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
下:第一条 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公
司着眼于公司的长远规划和可持续发
展,在综合分析公司所处行业特征、公
司发展战略和经营计划、股东要求和意
愿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的实
际情况和发展规划、项目投资资金需
求、目前及未来盈利状况、现金流量状
况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后,建立对
投资者持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的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从而对利润分配作
出制度性安排,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
连续性和稳定性。第二条 本规划的制
定原则公司实行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
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重视对投资者的
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
展。第三条 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制定
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公司董事会应当
根据《公司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制定股东分红回报规划。如公司根据生
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长期发展的需
要或因外部经营环境、自身经营状况发
生较大变化,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
的,公司董事会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
发点,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提出调整利润
分配政策的方案,并应事先征求独立董
事、监事会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的意见,应当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
件、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多种渠道主
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
交流。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提交公司股
东大会,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审议通过。调整
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至少每
三年重新审议一次股东分红回报规划,
并应当结合独立董事、监事会和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对公司正
在实施的利润分配政策作出适当的、必
要的修改,以确定该时段的股东分红回
报计划。第四条 公司上市后三年股东
分红回报规划具体内容 1、利润分配形
式与期间间隔(1)公司采取现金、股票
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
并优先考虑采取现金方式分配利润。在
保障现金股利分配的条件下,公司可以
采用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公司
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具
有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真
实合理因素。(2) 公司在符合利润分配
的条件下,应当每年度进行利润分配,
也可以进行中期现金分红。(3) 公司利
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供分配利润的
范围。在满足购买原材料的资金需求、
可预期的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
出的前提下,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
当期经营利润和现金流情况进行中期
分红,具体方案须经公司董事会审议后
提交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公司股东存在
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
减该股东所获分配的现金分红,以偿还
其占用的资金。2、现金分红的条件与
最低比例(1)在公司当年实现的净利润
为正数且当年末公司累计未分配利润
为正数的情况下,公司应当进行现金分
红。(2)由于公司上市后三年内发展阶
段属成长期,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
红在当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
达到 20%。(3)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每
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少于当
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 20%。具体每
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
年度盈利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
出方案。3、利润分配方案的制定及执
行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
董事会提出利润分配方案,并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审议时,应当充分
考虑独立董事、监事会和股东(特别是
中小股东)的意见,应当通过电话、传
真、电子邮件、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
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
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
的问题。在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
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在股东大会
召开后 2 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
派发事项。第五条 未分配利润的使用
安排公司留存未分配利润主要用于技
术改造或项目扩建、对外投资、收购资
产或股权、购买设备、补充流动资金等
资金支出,逐步扩大生产经营规模,优
化财务结构,促进公司的快速发展,有
计划有步骤地实现公司未来的规划发
展目标,最终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第
六条 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第七条
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本人作为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为保障发行人及发行人其他股东的合
法权益,承诺并保证如下:1、本人将
善意履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的义务,严
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关联交易决策制度》等发行人管
理规章制度,避免进行不必要的关联交
易。2、为更好保障发行人利益,如需
发生不可避免的关联交易,本人将敦促
关于同
发行人严格履行关联交易内部审批程
业竞争、
序,本人与其他股东一样平等的行使股 自股票上
关联交 正常
韩裕玉;韩 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在公平合理和 2016 年 05 市之日
易、资金 履行
惠明;王娟 正常商业交易的情况下进行必要的关 月 10 日 起,长期
占用方 中
联交易,并将不会要求或接受发行人给 有效
面的承
予比在任何一项市场公平交易中第三
诺
者更优惠的条件。3、在涉及发行人与
本人及本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的任何不
可避免的关联交易中,本人不利用实际
控制人地位谋取不当利益,不利用任何
形式损害发行人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
4、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将配
合发行人消除或规范相关关联交易,包
括但不限于依法终止关联交易、采用市
场公允价格等,并赔偿由此给发行人造
成的全部损失。"
"本人作为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为避免同业竞争,保障发行人及发行人
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承诺并保证如
关于同
下:1、 本人目前没有、将来也不直接
业竞争、
或间接从事与发行人现有及将来的业 自股票上
关联交 正常
韩裕玉;韩 务构成同业竞争的任何活动,包括但不 2016 年 05 市之日
易、资金 履行
惠明;王娟 限于研发、生产和销售与发行人研发、 月 10 日 起,长期
占用方 中
生产和销售产品相同或相近似的任何 有效
面的承
产品,并愿意对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
诺
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2、
本人目前除持有发行人股份外,无其他
与公司构成竞争或潜在竞争的对外投
资。若未来存在由本人控股企业或间接
控股的企业,本人将通过派出机构及人
员(包括但不限于董事、经理)在该等
企业履行本承诺项下的义务,并愿意对
违反上述承诺而给发行人造成的经济
损失承担赔偿责任。3、 自本承诺函签
署之日起,如发行人进一步拓展其产品
和业务范围,本人及未来由本人控股的
企业(如有)将不与发行人拓展后的产
品或业务相竞争;可能与发行人拓展后
的产品或业务发生竞争的,本人及未来
由本人控股的企业(如有)按照如下方
式退出与发行人的竞争:A、停止生产
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产品;B、
停止经营构成竞争或可能构成竞争的
业务;C、将相竞争的业务纳入到发行
人来经营;D、将相竞争的业务转让给
无关联的第三方。4、 若本人未履行上
述承诺,本人将赔偿由此给发行人造成
的全部损失,并妥善处置全部后续事
项。"
"本人现为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实际控制人,
本人在作为实际控制人期间,将严格执
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范上市公司与关
联企业资金往来的规定,承诺如下:1、
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企业在与发行人
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中,将严格限制
占用发行人资金。2、本人及本人所控
制的企业不得要求发行人垫支工资、福
关于同
利、保险、广告等费用,也不得要求发
业竞争、
行人代为承担成本和其他支出。3、本 自股票上
关联交 正常
韩裕玉;韩 人及本人所控制的企业不谋求以下列 2016 年 05 市之日
易、资金 履行
惠明;王娟 方式将发行人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 月 10 日 起,长期
占用方 中
给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企业使用,包 有效
面的承
括:(1)有偿或无偿地拆借发行人的资
诺
金给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企业使用;
(2)通过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向本
人及本人所控制的企业提供委托贷款;
(3)委托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企业进
行投资活动;(4)为本人及本人所控制
的企业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
承兑汇票;(5)代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
企业偿还债务;(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
其他方式。4、若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
本人及本人所控制的企业占用发行人
资金将立即冻结,并即时向发行人清
偿,本人及本人控制的企业将赔偿由此
给发行人造成的全部损失。发行人有权
扣减本人所获发行人分配的现金分红,
以偿还本人及本人所控制企业占用的
资金。"
"本公司就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
净资产时稳定股价事宜,承诺如下:1、
本公司承诺遵守公司 2013 年年度股东
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
苏州市世嘉 IPO 稳定 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后 正常
2016 年 05
科技股份有 股价承 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2、 对于本公司 36 个月 履行
月 10 日
限公司 诺 上市后三年内新聘任的在公司领取薪 中
酬的董事(不包括独立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本公司承诺将要求其履行本公
司首次公开发行上市时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已作出的稳定股价承诺。"
"本人作为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股东、实际
控制人,就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
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事宜,承诺如
下:1、 本人承诺遵守发行人 2013 年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
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2、在
IPO 稳定 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发行人为稳定股 正常
韩裕玉;韩 2016 年 05
股价承 价之目的,根据前述《关于公司首次公 36 个月 履行
惠明;王娟 月 10 日
诺 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 中
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需进行股份
回购时,本人承诺在相关股东大会中投
赞成票。3、 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
则发行人有权将该年度及以后年度应
付韩裕玉女士、王娟女士及韩惠明先生
的现金分红以及薪酬款项收归发行人
所有,直至累计金额达 1,000 万元止。
"
苏州高新国 "本公司作为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
发创业投资 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股东,就
IPO 稳定 正常
有限公司; 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股价低于每股净 2016 年 05
股价承 36 个月 履行
苏州明鑫高 资产时稳定股价事宜,承诺如下:在发 月 10 日
诺 中
投创业投资 行人上市后三年内,发行人为稳定股价
有限公司 之目的,需根据 2013 年年度股东大会
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
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并上市后三年
内稳定股价预案》进行股份回购时,本
公司承诺在相关股东大会中投赞成票。
本公司保证有权签署本承诺函,且本承
诺函一经正式签署,即对本公司构成有
效的、合法的、具有约束力的承诺。"
"本人作为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就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股价
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事宜,承诺
如下:1、 本人承诺遵守发行人 2013
韩惠明;王
IPO 稳定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 正常
娟;顾振伟; 2016 年 05
股价承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 36 个月 履行
姚跃文;陆 月 10 日
诺 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2、 中
甜;张小冬
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则发行人有权
将该年度及以后年度应付本人的薪酬
以及现金分红款项收归发行人所有,直
至累计金额达本人上一年度税后薪酬
的 30%止。"
"本人作为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就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股价
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事宜,承诺
如下:1、 本人承诺遵守发行人 2013
IPO 稳定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 正常
2016 年 06
常玉保 股价承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 36 个月 履行
月 13 日
诺 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2、 中
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则发行人有权
将该年度及以后年度应付本人的薪酬
以及现金分红款项收归发行人所有,直
至累计金额达本人上一年度税后薪酬
的 30%止。"
本人作为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发行人")的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就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股价
低于每股净资产时稳定股价事宜,承诺
IPO 稳定 至 2019 年 正常
如下:1、 本人承诺遵守发行人 2013 2017 年 04
邱文睿 股价承 5 月 10 日 履行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 月 28 日
诺 结束 中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
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2、
如本人未履行上述承诺,则发行人有权
将该年度及以后年度应付本人的薪酬
以及现金分红款项收归发行人所有,直
至累计金额达本人上一年度税后薪酬
的 30%止。
"如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本公司
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
大、实质影响的,本公司将依法回购首
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本公司将在收
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相
关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当日进行
公告,并在 30 日内制定股份回购方案
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本公司承诺
自股票上
苏州市世嘉 按照有关事实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正常
其他承 2016 年 05 市之日
科技股份有 员会认定之日的前一个交易日本公司 履行
诺 月 10 日 起,长期
限公司 股票收盘价进行回购。本公司股票上市 中
有效
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的,上述回购价格
及回购股份数量应做相应调整。如本公
司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
中遭受损失的,本公司将在收到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相关事实作
出认定或处罚决定之日起 30 日内积极
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
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
大、实质影响的,本人将督促发行人依
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并且
本人将依法购回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
股票时本人公开发售的股份。本人将在
发行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自股票上
依法对相关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 正常
韩裕玉;韩 其他承 2016 年 05 市之日
之日起 30 日内制定股份购回方案,采 履行
惠明;王娟 诺 月 10 日 起,长期
用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 中
有效
协议转让或要约收购等方式购回发行
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本人公开发售
的股份。本人承诺按照有关事实被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之日的前一
个交易日发行人股票收盘价进行购回。
发行人股票上市后发生除权除息事项
的,上述购回价格及购回股份数量应做
相应调整。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
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
将在发行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依法对相关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
决定之日起 30 日内,积极赔偿投资者
由此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如违反上述
承诺,本人将停止在发行人领取薪酬及
股东现金分红,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
股份将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承诺
采取相应的购回或赔偿措施并实施完
毕时为止。"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
王娟;韩惠 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发行
明;顾振伟; 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
钱志昂;冯 对相关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之日 自股票上
正常
颖;顾建平; 其他承 起 30 日内,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 2016 年 05 市之日
履行
刘红艳;路 诺 的直接经济损失,本人能够证明本人无 月 10 日 起,长期
中
俊;汤新华; 过错的除外。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 有效
姚跃文;陆 停止在发行人领取薪酬、津贴及股东现
甜;张小冬 金分红,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
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承诺采取相
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如发行人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
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本人将在发行
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
对相关事实作出认定或处罚决定之日 自股票上
正常
其他承 起 30 日内,积极赔偿投资者由此遭受 2016 年 06 市之日
常玉保 履行
诺 的直接经济损失,本人能够证明本人无 月 13 日 起,长期
中
过错的除外。如违反上述承诺,本人将 有效
停止在发行人领取薪酬、津贴及股东现
金分红,同时本人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将
不得转让,直至本人按上述承诺采取相
应的赔偿措施并实施完毕时为止。"
"为了保证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
自股票上
切实履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正常
韩裕玉;韩 其他承 2016 年 05 市之日
王娟、韩惠明和韩裕玉承诺:不越权干 履行
惠明;王娟 诺 月 10 日 起,长期
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 中
有效
益。"
王娟;韩惠 "为了保证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 自股票上 正常
其他承 2016 年 05
明;顾振伟; 切实履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 市之日 履行
诺 月 10 日
钱志昂;冯 诺:(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 起,长期 中
颖;顾建平; 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 有效
姚跃文;陆 方式损害公司利益;(2)对职务消费行
甜;张小冬 为进行约束;(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
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
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
况相挂钩;(5)若公司后续推出公司股
权激励政策,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
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
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6)自本承诺出
具日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
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
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
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
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
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7)切实
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
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
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
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
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
任。"
"为了保证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
切实履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
诺:(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
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
方式损害公司利益;(2)对职务消费行
为进行约束;(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
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
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
况相挂钩;(5)若公司后续推出公司股 自股票上
正常
其他承 权激励政策,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 2016 年 06 市之日
常玉保 履行
诺 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 月 13 日 起,长期
中
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6)自本承诺出 有效
具日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
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
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
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
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
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7)切实
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
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
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
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
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
任。"
为了保证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
切实履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
诺:(1)不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
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
方式损害公司利益;(2)对职务消费行
为进行约束;(3)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
与其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
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
况相挂钩;(5)若公司后续推出公司股
权激励政策,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
自股票上
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 正常
其他承 2017 年 04 市之日
邱文睿 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6)自本承诺出 履行
诺 月 28 日 起,长期
具日至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 中
有效
毕前,若中国证监会作出关于填补回报
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
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
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
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7)切实
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
及本人对此作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
措施的承诺,若本人违反该等承诺并给
公司或者投资者造成损失的,本人愿意
依法承担对公司或者投资者的补偿责
任。
股权 苏州市世嘉 公司承诺不为激励对象依限制性股票 至 2021 年 正常
其他承 2017 年 09
激励 科技股份有 激励计划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 11 月 15 履行
诺 月 08 日
承诺 限公司 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日结束 中
四、其他事项
报告事项 说 明
2018 年 2 月 13 日,公司原保荐代表人吴
光琳先生因工作变动原因不再负责公司的持
1.保荐代表人变更及其理由 续督导保荐工作,华林证券授权蔡晓涛先生
接替,本次变更后,公司保荐代表人为黄萌、
蔡晓涛。
2.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机构或
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 无
情况
3.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无
(此页无正文,为《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度保荐工作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_________
黄 萌
_________
蔡晓涛
保荐业务负责人:_________
陈永健
华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