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创业:关于行使“16一创01”发行人赎回选择权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2018-12-11
证券代码:002797 证券简称:第一创业 公告编号:2018-084
债券代码:112319 债券简称:16 一创 01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行使“16 一创 01”
发行人赎回选择权的第三次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赎回资金到账日:2019 年 1 月 21 日(2019 年 1 月 19 日为非交易日,故顺
延至 1 月 21 日)
债券赎回价格:人民币 103.50 元/张(含当期利息,且当期利息含税)
赎回安排:凡在 2019 年 1 月 18 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
享有获得赎回全部本金及利息的权利。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6 年 1 月 19 日发行
的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
期)(简称“16 一创 01”)至 2019 年 1 月 18 日将期满三年。根据《第一创业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
称“募集说明书”)有关条款的规定,公司将于本期债券第三个计息年度付息日
前的第 30 个交易日,决定是否行使发行人赎回选择权。
根据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决定行使发行人赎回选
择权,对赎回登记日登记在册的“16 一创 01”债券全部赎回。现将有关事项公
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基本情况
1、债券名称: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
1
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2、债券简称:16 一创 01
3、债券代码:112319
4、发行价格:100 元/张
5、发行总额:8 亿元人民币
6、债券期限:4 年期,附第 3 年末发行人赎回选择权
7、票面利率:本期债券存续期前 3 年的票面利率固定不变,即 3.5%,在本
期债券存续期第 3 年末,若发行人决定行使赎回权利,本期债券将被视为第 3 年全
部到期。
8、付息日: 2017 年至 2019 年每年的 1 月 19 日为上一计息年度的付息日(如
遇法定及政府制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9、兑付日:本期债券的兑付日为 2020 年 1 月 19 日(如遇法定及政府制定
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如发行人行使赎回选择权,
则其赎回部分债券的兑付日为 2019 年 1 月 19 日(如遇法定及政府制定节假日或
休息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交易日)。
10、上市时间和地点: 2016 年 4 月 14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11、登记、托管、委托债券派息、兑付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
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二、本次赎回实施安排
1、赎回对象: 2019 年 1 月 18 日(含)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16 一创 01”的全部持有人
2、赎回价格:人民币 103.5 元/张(含当期利息,且当期利息含税)
3、赎回方法:本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期债券赎回工作
三、本期赎回付款安排
1、债券赎回日/摘牌日:2019 年 1 月 21 日(2019 年 1 月 19 日为非交易日,
故顺延至 2019 年 1 月 21 日)
2、赎回资金到账日:2019 年 1 月 21 日(2019 年 1 月 19 日为非交易日,
2
故顺延至 2019 年 1 月 21 日)
3、赎回安排:凡在 2019 年 1 月 18 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
者享有获得赎回全部本金及利息的权利
4、本次赎回债券享有 2018 年 1 月 19 日至 2019 年 1 月 18 日期间利息,票
面利率为 3.5%。每手(面值 1,000 元)付息金额为人民币 35 元(含税),扣税
后个人、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每手实际取得的利息为 28 元,非居民企业(包
含 QFII、RQFII)每手实际取得的利息为 35 元。
5、付款方式:依照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登记结果,在本次赎回资金到账
日 2 个交易日前,本公司会将“16 一创 01”赎回本金及利息足额划付至中国证
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该赎回资金通过中国结算
深圳分公司清算系统进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
该证券公司在赎回资金到账日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四、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者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 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统一由各付息网点在向债券持有人支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非居民企业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非居民企业所得税
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2009]3 号)、《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
市场企业所得税 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 号)等规定,2018 年
11 月 7 日至 2021 年 11 月 6 日期间,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含 QFII、RQFII)
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其他债券持有者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其他债券持有者的债券利息所得税需自行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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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联系方式
发行人: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学民
咨询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 115 号投行大厦 20 楼
邮政编码:518048
咨询联系人:马东军
咨询电话:(0755)23838868
传真电话:(0755)23838877
特此公告。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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