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创业:未来三年(2019-2021年)股东回报规划2019-04-25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19-2021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一、 本规划制定的原则
(一) 公司实行持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
者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二) 公司未来三年(2019-2021 年)将采取现金、股票以及现金与股票
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且应优先采用现金分配的方式。
(三) 充分考虑和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
二、 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本规划的制定着眼于长远和可持续发展,并综合考虑行业发展趋势、公司未
来的发展战略规划、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股东要
求和意愿等因素。
三、 未来三年(2019-2021 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一) 利润分配的基本原则
1、公司应充分考虑对投资者的回报,每年按当年实现利润的规定比例向股
东分配股利;
2、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应保持连续性和稳定性,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
配利润的范围;
3、按照法定顺序分配利润的原则,坚持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原则。
(二) 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且优先采
用现金分红的方式。
(三) 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和最低比例
1、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一般
风险准备金和交易风险准备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
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重大现金支出或重大资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
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的 10%。
2、现金分红的时间及比例
在符合现金分红条件、保证公司正常经营和长远发展的前提下,公司原则上
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的盈利状
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在符合届时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的前提下以及满足现金分红条件时,未来三
年(2019-2021 年)公司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
配利润的 20%,且连续三年内以现金分红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
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具体每个年度的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年度盈利
状况和未来资金使用计划提出预案,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股东大会审批
执行。
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
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
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第(3)项规定处理。
“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指现金股利除以现金股利与股票股利
之和。
公司当年盈利,董事会未提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公告
和定期报告中详细说明未分红的原因以及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独
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公司还应在定期报告中披露现金分红政策的执行
情况。
存在股东违规占用公司资金情况的,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
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四) 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公司发放股票股利应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公司在面临净资本
约束或现金流不足时可考虑采用发放股票股利的利润分配方式。采用股票股利进
行利润分配的,应当充分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摊薄等真实合理因素。
四、 股东回报规划制定及相关决策机制
(一) 公司股东回报规划由董事会根据公司战略发展目标、盈利能力以
及资金需求状况并结合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独立董事的意见拟定,在公司
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
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电话、网络、传真和邮
件沟通,筹划投资者接待日或邀请中小股东参会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
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三) 公司如因外部经营环境或自身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而需要调整
股东回报规划的,应以保护股东权益为出发点,详细论证和说明原因,并严格履
行决策程序。公司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应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
会审议。
五、 其他
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
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