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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第一创业: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2022-09-10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




        会议材料




        二〇二二年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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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议程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2年9月26日14:30


会议地点: 深圳市福田区福华一路115号投行大厦20层1号会议室


召集人: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现场会议议程:

 1、主持人宣布会议开始,介绍会议出席情况

 2、推选计票人和监票人

 3、审议提案

 4、填写表决票并投票

 5、股东交流

 6、会场休息

 7、宣布表决结果

 8、见证律师宣读法律意见书

 9、主持人宣布会议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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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目       录


议案 1:关于购买公司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 4

议案 2:关于公司对外捐赠的议案 ............................ 6

议案 3:关于公司监事报酬事项的议案 ........................ 7

议案 4:关于修订《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的议案 ................................................... 9

议案 5:关于修订《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的议案 .................................................. 26

议案 6:关于修订《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

理制度》的议案 ..........................................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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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 1


             关于购买公司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完善公司风险管理体系,促进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充分行使权利、履行职责,根据《上市公
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第一创
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公司拟为公司及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购买责任保险(以下称“董监高责任险”),现
提请股东大会审议以下议案:
    一、董监高责任险具体方案
    1、投保人: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被保险人: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体以公司与

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为准)

    3、责任限额:不超过人民币 1 亿元(具体以公司与保险公司签

订的保险合同为准)

    4、保费总额:不超过人民币 100 万元/年(含税,具体以公司与

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为准)

    5、保险期限:12 个月(保险期限届满后公司可续保或者重新投

保)

    二、为提高决策效率,公司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在上述方案范围

内授权董事会,并同意董事会进一步授权公司经营管理层办理购买董

监高责任险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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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确定保险公司以及被保险人范围、责任限额、保费总额及其

他保险合同条款;

   2、签署保险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件;

   3、办理投保、理赔、续保或者重新投保等相关事宜。



   本议案内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

股东大会予以审议。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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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 2


                关于公司对外捐赠的议案

各位股东:

    为积极响应国家及证券行业的号召,更好地践行 ESG 可持续发展

理念,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助力乡村振兴和公益事业发展,促进共同

富裕,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已于 2022 年度内向深圳市第一创业公

益基金会等公益组织捐赠 1,069,500 元。现提请股东大会审议:

    同意公司及公司全资子公司于 2022 年 12 月 31 日前向深圳市第

一创业公益基金会及其他公益组织再行捐赠 9,000,000 元,用于乡村

振兴和公益项目。

    本议案内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

股东大会予以审议。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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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 3


               关于公司监事报酬事项的议案

各位股东:

    2021 年,监事会主席召集并主持召开了 6 次监事会会议,公司

第四届监事会对公司定期报告及季度报告、利润分配方案、续聘会计

师事务所、合规管理报告、风险管理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监事

薪酬以及监事会换届选举等重大事项进行了审议,共审议通过 18 项

议案,听取 1 项报告。

    2021 年,监事会主席通过参与公司董事会投资与发展委员会会

议、公司经营分析会等,与经营管理层保持沟通,全面了解公司经营

管理相关的重大决策事项,进一步强化履职监督职责。此外,监事会

主席还承担了以下管理工作:担任公司 ESG 委员会联席主任委员,统

筹推进公司 ESG 战略落地;担任公司企业文化建设领导与推动工作组

组长,负责领导和推动公司企业文化建设工作;负责公司党建、工会

和公益工作。

    根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与奖励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监事会主席的绩效奖励参照适用前述办法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

代表监事的薪酬根据公司相关股东大会决议和其所在单位的相关规

定执行;职工代表监事的薪酬根据公司薪酬管理制度执行。

    根据监事会主席的履职情况以及所承担的管理工作,现提请股东

大会同意公司按照《高级管理人员绩效考核与奖励管理办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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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放监事会主席 2021 年度报酬。



    本议案内容已经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

股东大会予以审议。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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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 4


         关于修订《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的议案

各位股东:

    2022 年 1 月,深圳证券交易所修订并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

了修订和完善。根据前述监管规则,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修订

了《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详见附件)。

    本议案内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

股东大会对《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予以审

议。




    附件:《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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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规范关联交易行为,维护公司、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

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

——交易与关联交易》(以下简称“《第 7 号指引》”)等有关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准则”)以及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合规性、必要性和公允性

的原则,保持公司的独立性,确保审议程序合规、信息披露规范,不

得损害客户、公司、股东或者债权人的利益。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关联交易管理。


                   第二章   关联人与关联交易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是指《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准则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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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

法人(或其他组织):

    (一)直接或间接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本条第(一)项法人(或其他组织)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除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本办法第六条所列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

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

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

致行动人;

    (五)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

内,存在本条第(一)至(四)项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六)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深

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

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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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员;

    (五)在过去十二个月内或者根据相关协议安排在未来十二个月

内,存在本条第(一)至(四)项情形之一的自然人;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

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

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七条 公司与本办法第五条第(二)项所列法人(或其他组织)

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该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

联关系,但其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兼任

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外。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

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报送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由董事会办公室做好登记管

理工作。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及时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业务管理系统填报或更新公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信息。

    第十条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

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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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十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十六)存贷款业务;

    (十七)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九)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不得从事下列关联交易:

    (一)公司不得为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关联参股公司提供

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

助的情形除外。

    (二)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提供借款,但法律法规和准则另有规定并根据公司制度规定经

过审批的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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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公司除依法为客户提供融资融券外,不得为股东或者股东

的关联人提供担保,法律法规和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法律法规和准则禁止公司从事的其他关联交易。

    本条前款第(一)项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公司参股且属于本

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控制的主体除外。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与信息披露


        第一节 关联交易审议程序与信息披露的一般规定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关联交易,应当履行下列审议程序和信息

披露义务:

    (一)未达本办法规定的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关联交易,应当提交

总裁审批;但总裁与该交易事项有关联关系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关联交易,

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三)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 万

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0.5%的关联交易,应

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四)除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外,与关联人发生的成交金额

超过 30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超过 5%的关

联交易,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及时披露。

    第十三条    对于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关联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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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应当披露符合《上市规则》要求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

    公司关联交易事项虽未达到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的标

准,但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审慎原则要求公司提交股东

大会审议的,或者公司依据其他法律法规和准则或《公司章程》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的,或者公司自愿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当披露符合

《上市规则》要求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

定的除外。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时,可以免于审计或者评

估:

    (一) 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日常关联交易;

    (二) 与关联人等各方均以现金出资,且按照出资比例确定各方

在所投资主体的权益比例;

    (三)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应当

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本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一)与同一关联人进行的交易;

       (二)与不同关联人进行的与同一交易标的相关的交易。

       上述同一关联人包括与该关联人受同一主体控制或者相互存在

股权控制关系的其他关联人。

       公司已披露但未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的关联交易事项,应当纳

入累计计算范围以确定应当履行的审议程序。

    第十五条      公司关联交易事项因适用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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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达到披露标准的,可以仅将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按照相关要求进行披

露,并在公告中简要说明前期累计未达到披露标准的关联交易事项。

    公司关联交易事项因适用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应当提交

股东大会审议的,可以仅将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并

在公告中简要说明前期未履行股东大会审议程序的关联交易事项。公

司披露的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告,应当包括符合《上市规则》要求

的审计报告或者评估报告。

    第十六条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董事应当对关联交易

的必要性、公允性、真实意图和对公司的影响作出明确判断,重点关

注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对公司需要披露的关联交易发表独立意见。

    对于需要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关联交易,经全体独立董事的二分

之一以上认可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公司应当披露独立董事的事

前认可意见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第十七条   董事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

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非关

联董事出席即可举行,所作决议须经非关联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

事会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交易提交股东大会

审议。

    第十八条   关联董事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

    (一)交易对方;

    (二)在交易对方任职,或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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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或者其他组织)、该交易对方能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者其

他组织)任职;

    (三)拥有交易对方的直接或间接控制权;

    (四)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五)交易对方或者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因其他原因使

其独立的商业判断可能受到影响的董事。

    第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应当回避

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其所持有的表决权不计入有

效表决权总数。

    股东大会作出关联交易事项的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

联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但属于《公司章程》规定应

当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的事项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

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关联股东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股东:

    (一)交易对方;

    (二)拥有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权的;

    (三)被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

    (四)与交易对方受同一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直接或间

接控制的;

    (五)在交易对方任职,或者在能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交易对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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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该交易对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

他组织)任职的;

    (六)交易对方及其直接、间接控制人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七)因与交易对方或者其关联人存在尚未履行完毕的股权转让

协议或者其他协议而使其表决权受到限制或影响的;

    (八)中国证监会或深圳交易所认定的可能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

斜的股东。

    第二十一条 关联交易的相对方应当配合公司履行相应的审议程

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节 关联交易审议程序与信息披露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二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可以免于按照本办

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审议程序,但属于《上市规则》规定的

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审议程序的,则仍应履行相关义务:

    (一)一方以现金方式认购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但提前确定的发行对象包含关联人的除外;

    (二)一方作为承销团成员承销另一方公开发行的股票及其衍生

品种、公司债券或企业债券;

    (三)一方依据另一方股东会决议领取股息、红利或者报酬;

    (四)公司按与非关联人同等交易条件,向本办法第六条第(二)

项至第(四)项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提供产品和服务;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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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下列交易,应当按照本办法的

相关规定履行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义务以及审议程序,并可以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面向不特定对象的公开招标、公开拍卖或者挂牌的(不含

邀标等受限方式),但招标、拍卖等难以形成公允价格的除外;

    (二)公司单方面获得利益且不支付对价、不附任何义务的交易,

包括受赠现金资产、获得债务减免等;

    (三)关联交易定价由国家规定;

    (四)关联人向公司提供资金,利率不高于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且公司无相应担保。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等情形导致新增关联

人的,在相关情形发生前与该关联人已签订协议且正在履行的交易事

项,应当在相关公告中予以充分披露,并可免于履行本办法规定的审

议程序,不适用关联交易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原则,此后新增的关

联交易应当按照本办法的相关规定披露并履行相应审议程序。

    公司因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等情形导致形成关联担保的,不适

用本条前款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项至第

(十六)项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以下称“日常关联交易”),

应当按照下述规定及时披露并履行审议程序:

    (一)对于首次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公司应当根据协议涉及的

交易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没有具体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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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金额的,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实际执行时协议主要条款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协议期满需要

续签的,应当根据新修订或者续签协议涉及交易金额为准,履行审议

程序并及时披露;

       (三)对于每年发生的数量众多的日常关联交易,因需要经常订

立新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而难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将每份协议

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的,公司可以按类别合理预计日常关联

交易年度金额,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实际执行超出预计金额的,

应当以超出金额为准及时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四)公司与关联人签订的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

应当每三年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并披露。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分类汇总披露

日常关联交易的实际履行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公司向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

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

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

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为关联人(公司股东及其关联人除外)提供担

保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

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

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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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人成为公司关联人的,在实施该交易或者

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

露义务。

    公司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未审议通过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关联担

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第三节 关联交易金额的计算标准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涉及金融机构的存款、贷款等业

务,应当以存款或者贷款的利息为准,适用本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

定。

    第三十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可以对投资范围、

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

适用本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的,应当以证券投

资额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本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二条 公司因放弃权利导致与关联人发生关联交易的,应

当按照下列标准,适用本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一)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放弃对所控制企业的优先购买或者认缴

出资等权利,导致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应当以放弃金额与该主

体的相关财务指标较高者为准,适用本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放弃权利未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但相比

于未放弃权利,所拥有该主体权益的比例下降的,应当以放弃金额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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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的相关财务指标的较高者为准,适用本办法第十

二条的相关规定;

    (三)公司部分放弃权利的,应当以放弃金额、该主体的相关财

务指标或者按权益变动比例计算的相关财务指标与实际受让或者出

资金额的较高者为准,适用本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对于未达到相关金额标准,但公司董事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

放弃权利可能对公司构成重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三十三条 公司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向共同投资的企业增资、

减资,或者通过增资、购买非关联人投资份额而形成与关联人共同投

资或者增加投资份额的,以公司的投资、增资、减资、购买投资份额

的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本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公司与关联人向公司控制的关联共同投资企业以同等对价同比

例现金增资,达到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标准的,可免于进行审计或

者评估。

    第三十四条 公司关联人单方面向公司控制的企业增资或者减资,

应当以关联人增资或者减资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适用本办法第十二

条的相关规定。涉及公司放弃权利情形的,还应当适用本办法第三十

二条的相关规定。

    公司关联人单方面向公司参股公司增资,或者公司关联人单方面

受让公司拥有权益主体的其他股东的股权或者投资份额等,构成关联

共同投资,涉及公司放弃权利情形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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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适用本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不涉及放弃权利情形,但可

能对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构成重大影响或者导致公司与该主体

的关联关系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第三十五条 公司与关联人发生交易或者相关安排涉及未来可能

支付或者收取或有对价的,以预计的最高金额为成交金额,适用本办

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六条 公司与关联人进行交易时涉及相关义务、计算标准

等,本办法未规定的,适用《上市规则》《第 7 号指引》等法律法规

和准则的规定。


                 第四章   关联交易管理的职责分工


    第三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管

理。公司法律合规部、计划财务部配合董事会办公室履行关联交易管

理职责。

    公司稽核部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

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各单位”)应当充分配

合董事会办公室、法律合规部、计划财务部、稽核部等部门的工作。

    第三十八条 公司各单位应根据董事会办公室的通知,于每年年

初提交本年度预计可能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由董事会办公室汇总、

审核,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十九条 计划财务部根据董事会办公室提供的关联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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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方交易类型发送通知;公司各单位应根据计划财务部的通知,提

交一定期间内与本单位相关的关联交易执行情况,由计划财务部根据

各单位提交的情况负责汇总、报送。

    第四十条   公司各单位提交关联交易审批时,提交的材料至少

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关联人基本情况和关联关系说明;

    (二)交易概述及交易标的的基本情况;

    (三)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四)交易的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以及是否符合公允性的说明;

    (五)交易目的及对公司的影响,包括交易的必要性、对公司独

立性以及对公司本期和未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等;

    (六)其他需说明的事项。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统筹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核、

认定的工作,如需法律合规部等部门提供意见、支持的,则法律合规

部等相关部门应当予以充分配合。法律合规部在审查过程中,如果认

为相关交易可能构成关联交易的,应当告知相关部门和董事会办公室。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安排履行关联交易事项的相关审议程序及信

息披露事务。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

母、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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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过半数”不含

本数。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和准则及《公

司章程》相冲突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25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议案 5


         关于修订《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的议案

各位股东:

    2022 年 1 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

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修订并

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对上市公司对外担

保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了修订和完善。根据前述监管规则,并结合公

司实际情况,公司修订了《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

办法》(详见附件)。

    本议案内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

股东大会对《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予以审

议。



    附件:《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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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资产运营风险,保证公司资产安全,促

进公司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

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

律法规和准则”)以及《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以其资产

或自身信用为任何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抵押、质押、保证以及其他担

保行为,但公司的证券自营、质押回购交易、融资融券、资产管理等

日常经营活动中涉及担保事宜的除外。

    第三条 公司除依法为客户提供融资融券外,不得为股东或者股

东的关联人提供担保,法律法规和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不得以证券经纪客户或者证券资产管理客户的资产向他人

提供担保。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强令、指使、协助、接受公司以其

证券经纪客户或者证券资产管理客户的资产提供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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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包括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

供担保的,控股子公司应当在履行自身审议程序后及时通知公司,公

司应当及时披露。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应当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的担保事项除外。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本条第二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

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守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权限与审批程序


    第五条 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不得提供对

外担保,法律法规和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以外的对外担保,由董事会审批。

董事会就对外担保事项作出决议时,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

过,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

    董事会在审议公司为关联人(公司股东及其关联人除外)提供对

外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

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

作出决议,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七条 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

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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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的担保总额,达到或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扣除客户保证金后)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

保;

       (四)被担保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五)最近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

计总资产(扣除客户保证金后)的 30%;

       (六)对关联人(公司股东及其关联人除外)提供的担保;

       (七)监管机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应提交股东大会审

议的担保情形。

       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

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八条 董事会、股东大会对担保事项做出决议时,与该担保事

项有关联关系的董事、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第九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年度内尚未履行

完毕的以及年度内发生的对外担保情况出具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公

司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的除外。

    第十条 公司担保的债务到期后需展期并继续由公司提供担保

的,应当作为新的对外担保,重新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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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

执行,以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

务,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

外。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担保合同

应当合法合规,且合同条款应当清晰明确。

    第十三条      计划财务部为公司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部门,负责

组织、协调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管理。

       法律合规部就对外担保事项的合规性、担保合同等法律文件进行

审查;风险管理部对公司对外担保事项进行风险评估并出具风险评估

意见。董事会办公室就对外担保事项应履行的审议程序进行审查、组

织,并进行相应的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建立以下对外担保管理机制:

   (一)事前审查和台账管理

       计划财务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核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资信状况,

认真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和信用状况,并在审慎判断

担保的合规性、合理性、被担保人偿还债务能力以及反担保措施是否

有效的基础上,出具审查意见。

       计划财务部应当详细记录担保对象、担保金额、担保期限、担保

方式、反担保措施(如有)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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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跟踪管理

    计划财务部应当持续关注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偿债能力及借款

主合同的履行情况。

    如发现被担保人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严重亏损,或者发生解散、

分立、合并、重大重组等重大事项,或者出现重大负债、破产、清算

以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的情形时,应当及时组织相关部门商讨处

理措施,并报告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将

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公司提供担保的债务到期后,计划财务部应当督促被担保人在债

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履行还款义务,如被担保人未能按时履行义

务,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三)定期核查

    公司稽核部应当至少每半年核查一次对外担保事项的实施情况,

出具核查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长或其授权代表根据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

决议代表公司签署担保合同。未经公司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议并经

董事长授权,任何人不得擅自代表公司签订担保合同、也不得在主合

同中以担保人的身份签字或盖章。

    公司应当按照《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印章管理办法》相关

规定,做好与担保事项相关的印章使用登记。

    第十六条   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的,该控股

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等风险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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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措施。如该等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

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

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

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


    第十七条   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准则的规定,及时就对外担

保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信息披露联络人应当按照《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大

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的规定及时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对

外担保事项、提供对外担保信息披露所需的文件资料,并协助做好信

息披露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于董事会、股东大会就对外担保事项作出

决议后及时披露,公司应及时披露对外担保事项的重大进展及重大变

化情况。

    公司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证监会规定的媒体就对外

担保事项做出的决议进行披露,披露的内容应当包括董事会或者股东

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公司

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第十九条   公司发生违规担保行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采取

合理、有效措施解除或改正违规担保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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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条     对于已披露的担保事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计

划财务部应当及时通知董事会秘书,并由董事会秘书组织及时披露:

    (一)被担保人于债务到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未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被担保人出现破产、清算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第二十一条 对外担保事项的信息未依法公开披露前,相关未公

开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并应采取必要措施,将该信息控制在最

小范围内,直至该信息依法公开披露。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公司员工在对外担保事项中发生违反法律法规和准

则、公司制度,或者行业公认并普遍遵守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的行

为,公司按照相关制度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三条 相关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办法规定,发生违反

审批权限提供担保等违规担保行为的,公司应当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司员工或相关人员涉嫌违反法律法规或准则的,

公司同时报告监管部门或者执法部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除另有规定外,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超

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和准则及《公

司章程》相冲突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准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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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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议案 6


         关于修订《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的议案

各位股东:

    2022 年 1 月,深圳证券交易所修订并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对上市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的相关规

定进行了修订和完善。根据前述监管规则,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

司修订了《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详见附件)。

    本议案内容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现提请

股东大会对《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予以审议。




    附件:《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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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材料

附件: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

称“法律法规和准则”),及《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不适用本

制度: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主营业务;

   (二)被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

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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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形。

    第三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

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

行业一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

资助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的风险。


         第二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与审批程序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除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

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

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

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

财务资助事项的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

力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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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独立董事应当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必要性、合法合规性、公允性、

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权益的影响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

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

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一)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二)单笔财务资助金额或者最近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

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司章程》或者本制度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控股

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

财务资助。

    第八条公司不得为《上市规则》第 6.3.3 条规定的关联法人(或

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但向关联参股公司

(不包括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提供

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

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经全体

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且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

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条所称关联参股公司,是指由公司参股且属于《上市规则》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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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3 条规定的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九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约定期限届满后,拟继续向同一

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视同为新发生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

须重新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十条     公司在使用超募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

不得对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一条    公司不得为收购人、参与认购公司证券的投资者、逾

期未收回资助款项的被资助对象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


               第三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信息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公司应当充分披露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被资助对象或者

其他第三方是否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等。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

项提供担保的,应当披露该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关联参股公司除外)

提供财务资助的,如该公司的其他股东未能按照出资比例以同等条件

向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司在信息披露时应当

说明原因、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以及公司是否已要求上述其

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第十四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

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并充分说明董

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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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

务困难、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

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职责分工


    第十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方

签署协议,约定被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

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六条   公司在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应当对被资助对象进

行调查,并形成调查报告。

    对于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对外财务资助事项,由有业务往来的单

位(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负责对被资助对象进行相关调查、

编制调查报告,并负责跟进收回财务资助款项,公司计划财务部负责

相应的审核及监督财务资助款项的收回。对于与公司无业务往来的对

外财务资助事项,由公司指定部门负责对被资助对象进行相关调查、

编制调查报告及跟进收回财务资助款项。

    公司稽核部负责定期对财务资助情况进行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

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第十七条    公司法律合规部负责对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的合

法合规性及相关法律文件进行审核、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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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将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

项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并负责相

关的信息披露工作。

    第十九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后,若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

期间届满后未能及时清偿,或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

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

重影响清偿能力情形的,各单位应及时制定、执行补救措施,并将补

救措施及执行情况及时报告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办公室应及时披露

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


                     第五章 责任追究机制


    第二十条     公司员工在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中发生违反法律

法规和准则、公司制度,或者行业公认并普遍遵守的职业道德和行为

准则的行为,公司按照相关制度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二十一条    有关人员违反法律法规和准则或本制度规定,对

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公司应当追究其责任。

    第二十二条    公司员工及其他人员涉嫌违反法律法规或准则的,

公司同时报告监管部门或者执法部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和准则、《公

司章程》相冲突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准则、《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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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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