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反馈 手机随时随地看行情
  • 公司公告

公司公告

第一创业: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2-10-29  

                                   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工作,保障公司和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
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准则”),以及《第一创
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
法规和准则,及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
法律法规和准则要求披露的信息,以及公司自愿披露的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
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以下统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董事会秘书、证券事务代表和董事会办公室员工;
    (三)公司各部门、各分支机构、各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各单位”)的
负责人;
    (四)公司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五)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
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六)法律法规和准则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控股子公司。
    各控股子公司参照本制度建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1
    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三章第二节所述重大事件,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
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
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的履行职责,并应
当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
证据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第七条 公司及其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
开承诺的,应当披露。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
公司已经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项,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
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法律法规和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第三方报送文
件和传递信息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依据
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下简称“规定媒体”)发布,同
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
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条 公司发生的或与公司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
或者本制度没有规定,但公司董事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该事件可能对公司

                                  2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及时披露。
    第十一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
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
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保持信息披露的
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二条 公司已披露的信息出现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应及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作出说明并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准则可以对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定
信息作免于披露、暂缓披露处理。公司决定免于披露、暂缓披露的,应当由公司
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妥善归档保管。
    免于披露、暂缓披露的原因消除后,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
露,并说明已履行的审议程序、已采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标准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做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公司年
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年度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
计年度的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披露季度报告。
    公司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披露时间。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
原因、解决方案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六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3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
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
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项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法律法规和准则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半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
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项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法律法规和准则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主要财务数据;
       (二)股东信息;
       (三)其他重要事项;
       (四)季度财务报表;
       (五)法律法规和准则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
见,监事会应当审核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

                                        4
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准则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
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第二十条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
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
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
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
       第二十一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
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
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专
项说明以及独立董事意见。
       第二十二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四)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
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一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公司股票交易因触及《上市规则》第 9.3.1 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被实
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
       (七)法律法规和准则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之一的,
应当在半年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预告。
       第二十三条 公司预计报告期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
降 50%以上,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披露相应业绩预告:
       (一)上一年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 0.05 元,可免于披露年度

                                      5
业绩预告;
       (二)上一年半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 0.03 元,可免于披露半
年度业绩预告。
       第二十四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一)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
保密;
       (二)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
       (三)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度报告尚未披露。
       发生本条前款第(三)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第一季度业绩相关公告
发布时披露上一年度的业绩快报。
       除本条第一款情形外,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
       第二十五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
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内相关财务数
据。
       第二十六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公司董事
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二十七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
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
和可能产生的影响。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
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公司发生可
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6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的重大变化(包括行业
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监事会主席、总裁或
财务总监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
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
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公司的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对公司经营具有重要影响的子公司或
者参股公司发生破产事项;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
者宣告无效;
    (十二)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核销资产,对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占
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达到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 100 万元的;
    (十三)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四)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
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五)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
大影响;
    (十六)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
挂牌;
    (十七)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
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
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十八)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九)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7
    (二十)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
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一)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二)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三)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权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四)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五)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
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六)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
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七)公司董事长或者总裁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或者总裁外的公司
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
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
其履行职责;
    (二十八)法律法规和准则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
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除客户保证金外)
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
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
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
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8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
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六)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
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七)法律法规和准则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第二十八条所称“交易”是指除公司日常经营活动之外
发生的下列类型的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交易或深圳证券交易
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所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出售与日常
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第三十条 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应遵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
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准则,以及《第一创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易管
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下列重大诉讼、仲裁事项应当及时披露:
    (一)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超过 1,000

                                   9
万元的;
    (二)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未达到本条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董事会基于
案件特殊性认为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深圳
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公司也应当及时披露。
    公司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应当采取连续 12 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
经累计计算达到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标准的,适用上述规定。已按照本条标准
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包括
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裁判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裁判、裁决执行情
况等。
    第三十二条 发生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一)公司提供财务资助或对外担保;财务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
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适用第二十八条的披露金额标准;
    (二)变更《公司章程》、公司名称、股票简称、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
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的《公司章程》在
规定媒体披露;
    (三)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有关规定,公司行业分类发生变更;
    (四)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
等境内外融资方案;
    (五)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
相应的审核意见;
    (六)公司被采取重大监管措施或者风险处置措施,影响到其经营行为从而
可能对市场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确认发生重大事件,及时披露临时公告,
并在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中披露;
    (七)风险控制指标不符合《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规定标准时,
或者风险控制指标出现特定变化等情况;

                                   10
    (八)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或者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公司应及时
披露方案的具体内容,并说明该等方案是否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
策和公司已披露的股东回报规划等;
    (九)公司作出重大行政许可申请的决议,以及监管部门对前述行政许可申
请作出决定;
    (十)法律法规和指引规定的其他应当在事实发生后及时进行信息披露的
情形。
    第三十三条 发生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在相关事实发生后的指定时限内进
行信息披露:
    (一)公司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在股东大会结束当日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及
对应法律意见书;
    (二)公司股票交易根据法律法规和指引被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
时了解造成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在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股票交易
异常波动公告;
    (三)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关于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获得通过或未获通过的
结果、予以核准或不予核准的决定,或公司撤回非公开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应
在事实发生后的次一交易日披露;
    (四)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
他人共同持有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 5%后,其所持公司已发行的有表
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 1%,应当在该事实发生的次日通知公司并予公告。
    (五)法律法规和准则规定的其他应当在相关事实发生后的指定时限内进行
信息披露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
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者
期限)时;
    (三)公司及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时;
    (四)发生重大事件的其他情形。

                                   11
    在上述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
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媒体报道、市场传闻;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
可以按规定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提示相关风险。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
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六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
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
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
关于公司的报道。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
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式问询。
    第三十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
告知公司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其他重大事项,并配合公司
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章   信息披露事务的管理


                     第一节   信息披露事务的职责


    第三十九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
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
    第四十条 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事务。董事会办公室
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

                                  12
    第四十一条 董事和董事会、监事和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配合信息披
露相关工作,为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履行职责提供工作便利,财务总监应
当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经营
管理层应当建立有效机制,确保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保
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公平性和完整性。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
的,应当及时改正。
    第四十二条 独立董事和监事会负责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监督,对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重大缺陷应及时提出处理建议
并督促董事会改正,不予改正的,应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独立董事、监事会应当在独立董事年度述职报告、监事会年度报告中披露对
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进行检查的情况。
    第四十三条 公司各单位负责人是该单位向公司报告信息的第一责任人,对
所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并应当督促该单
位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确保重大信息及时报告公司董事会办公室或
者董事会秘书;各单位应当指定专人作为信息披露联络人,负责按照《第一创业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等公司制度规定向董事会秘书或董事
会办公室及时报告相关信息。
    第四十四条 公司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建立科
学、完整的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和会计监督体系,确保公司财务信息真实、准确、
完整。


                        第二节   信息披露的流程


    第四十五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流程:
    (一)报告期结束后,董事会秘书可以召集公司相关部门召开专项会议,部
署定期报告的编制工作,确定时间进度,明确各部门的具体职责和有关要求;
    (二)董事会办公室在规定时间内汇总整理各单位按照编制要求完成的本单

                                   13
位负责的部分,形成定期报告初稿,提交公司董事长、总裁、财务总监、董事会
秘书和有关部门进行审核、修订;
    (三)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五)董事会秘书组织董事会办公室根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预约的披露时间
进行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
    第四十六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审议、披露流程: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二十七条至第三十三条所述事项发
生后立即告知董事长、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提供相关信息和资料;董事
长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
露工作;
    (二)董事会秘书组织董事会办公室就本条第(一)项所述的拟披露事项,
协调相关各方准备需提交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拟披露事项的议案,或
协调各方按规定编制临时报告;
    (三)董事会秘书对临时报告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安排及时公告。


                  第三节   对外发布其他信息行为规范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指定的新闻发言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有责任保证公司董事会秘书能够第一时间及时、
顺畅地知悉应披露的信息,并配合董事会秘书信息披露的相关工作。
    第四十八条 除董事会秘书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
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并符合法律法规和准则有关规定,不得对外发布任何公司未
公开重大信息。
    第四十九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研究人员在就经济、行业、公司等专业性
问题接受采访、发表看法时,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公司研究人员不得对公司业务或公司情况、股价发表任何言论;
    (二)公司控股子公司的研究人员应尽量避免发表关于公司的研究报告,如
发表此类研究报告,应在显著位置标明如下内容:

                                  14
    1、控股子公司与公司的关系;及
    2、所有观点均以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为依据。
    第五十条 公司通过股东大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
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沟通
时,不得提供、泄露内幕信息或未公开信息。


                 第四节   信息披露相关文件的档案管理


    第五十一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工
作,并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五十二条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管理的档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文件、资料:
    (一)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等信息
披露文件;
    (二)股东大会文件、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文件、监事会文件;
    (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时签署的文件、会议记录;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
    (五)按照法律法规和准则及公司制度应当存档保管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五十三条 本制度第五十二条所述文件、资料应当分类专卷存档保管,保
管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五十四条 与公司信息披露文件、资料查阅有关的申请应向董事会办公室
提出,经董事会办公室审核并提交董事会秘书审批通过后,董事会办公室办理公
司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的查阅手续。


                     第五章   保密责任及责任追究


    第五十五条 在公司应披露信息正式披露之前,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他
内幕信息和未公开信息知情人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或个
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五十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
知情人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
                                    15
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
    第五十七条 公司员工在信息披露相关工作中,发生违反法律法规和准则、
公司制度,或者行业公认并普遍遵守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的行为,对公司造成
经济损失或对公司声誉造成负面影响的,公司按照相关制度给予处分。
    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发生违反法律法规和准则、本制度,或者行业公认并普
遍遵守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的行为,对公司造成经济损失或对公司声誉造成负
面影响的,公司应当追究其责任。
    信息披露义务人涉嫌违反法律法规或准则的,公司同时报告相关监管部门或
执法部门。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包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所称“及时”,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披露时点的两个
交易日内。
    第六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和准则、《公司章程》相冲
突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准则、《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