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六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文号:TCYJS2017H0363 致: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天册”或“本所”)受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出席了公司于 2017 年 4 月 11 日在公司 召开的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二 O 一六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 会”或“本次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 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和《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依法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及经办律师同意本法 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以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 《公司章程》; 2.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及相关公告; 3.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及相关公告; 4. 公司于 2017 年 3 月 20 日刊登于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 《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6 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等公告文件; 5.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东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6.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文件。 公司已向本所律师保证,公司所提供的所有文件正本及副本均为真实、完整, 公司已向本所律师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无任何 1 隐瞒、遗漏之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 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上述文件资料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现场见 证,现就本次会议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意见如下: 一、 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 根据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于 2017 年 3 月 20 日在中国证监会和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告了会议通知。 上述会议通知公告中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集人、召开时间、召开方式、 股权登记日、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出席会议对象、会议审议事项、参加网络投票 的具体操作流程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应当载明的内容。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 2017 年 4 月 11 日(星期二)15:00 在杭州市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兴中路 365 号公司一楼会 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4 月 11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证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 票的具体时间为 2017 年 4 月 10 日 15:00-2017 年 4 月 11 日 15:00 期间的任意时 间。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方式与会议通知一致。 基于上述,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本次会议出席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 (一) 本次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 根据公司章程、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大会登记记录和凭证资料 等并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7 人,代 表股份 44,379,1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372%。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在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束后提供给公司的网 络投票统计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13 人,代表股份 33,62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571%。前述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 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验证其身份。 2 经本所律师核查,除公司股东及股东代表外,其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 议的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 基于上述,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上述本次会议出席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 本次会议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 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 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 易所系统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 台,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经本所律师见 证,本次现场会议以书面投票的形式逐项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本 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表决结束后,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 果,并对中小投资者的投票结果进行了单独统计。根据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合 并统计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全部议案,相关议案表 决情况如下: 1. 《关于<2016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4,382,22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13%; 反对 27,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15%;弃权 3,20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2%。 2. 《关于<2016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4,382,22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13%; 反对 27,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15%;弃权 3,20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2%。 3. 《关于<2016 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3 表决结果:同意 44,382,22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13%; 反对 27,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15%;弃权 3,20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2%。 4. 《关于<2016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4,382,22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13%; 反对 27,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15%;弃权 3,20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2%。 5. 《关于<2017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4,382,22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13%; 反对 27,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15%;弃权 3,20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2%。 6. 《关于聘请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公司 2017 年度审计 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4,382,22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13%; 反对 27,3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15%;弃权 3,20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72%。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982,22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8.9876%;反对 27,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9062%; 弃权 3,2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1062%。 7. 《关于<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4,383,72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347%; 反对 27,7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624%;弃权 1,300 股,占出 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29%。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983,72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9.0374%;反对 27,7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9194%; 弃权 1,3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432%。 8. 《关于<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4 表决结果:同意 44,380,72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79%; 反对 31,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07%;弃权 60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980,72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8.9378%;反对 31,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422%; 弃权 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99%。 9. 《关于<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4,380,72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79%; 反对 31,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07%;弃权 60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980,72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8.9378%;反对 31,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422%; 弃权 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99%。 10.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关事项 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44,380,721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99.9279%; 反对 31,400 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707%;弃权 600 股,占出席 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 0.0014%。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 2,980,721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 98.9378%;反对 31,4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1.0422%; 弃权 6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0.0199%。 基于上述,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符合法律、 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 结论意见 综上,本所及经办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出席本次会 议人员及召集人的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事宜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5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二份,无副本。 (以下无正文,下接签署页) 6 (本页无正文,为 TCYJS2017H0363 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微光电子股 份有限公司二 O 一六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之签字页)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 翟栋民 ______________ 俞卓娅 单位负责人: ______________ 章靖忠 二○一七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