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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微光股份: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17-07-31  

						                    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中小企业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
为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在审阅相关议案
资料后,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对《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公司根据财政部相关文件要求进行
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
定和公司实际情况,其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存在损
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二、对《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内控措施和制度健全,财务状况稳健,资金充裕,为提高公司自有资金
收益率和使用效率,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情况下,滚动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
币 6 亿元的闲置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购买安全性高、流动性好、风险较低的
银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固定收益类产品等,不会对公司经营
活动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利益的情形。本议案的内容和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要求。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理财的议案》。

   三、对《关于继续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在确保资金安全、操作合法合规、不影响募投项目建设进度的前提下,
为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滚动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10,000 万元的闲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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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会对募投项目建设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利益,不
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议案的内容和决策程
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
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因此,我们
一致同意《关于继续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四、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及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
意见

       根据《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
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 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
(证监发【2005】120 号)等规定,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控股股东
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的了解和查验,相
关说明及独立意见如下:

       (一)2017 年上半年,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
资金的情况。

       (二)2017 年上半年,公司无对外担保情况,也不存在以前期间发生但延
续到本年度的相关情况。

       (三)2017 年上半年,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公司持股 50%以下的其他
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本页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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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页无正文,为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
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朱 建                                  沈田丰




       吴建华




                                               2017 年 7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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