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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微光股份: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17-12-01  

						 证券代码:002801            证券简称:微光股份          公告编号 2017-075



                        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13 年 3 月聘请西南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南证券”)担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的保荐机
 构,公司于 2016 年 6 月 22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持续督导期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止,因西南证券担任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项目组主要成员及持续督导保荐
 代表人工作变动,现已就职于或拟就职于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中天
 国富证券”),为保证持续督导工作的正常进行,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
 审议通过,公司决定与西南证券终止保荐协议,聘请中天国富证券担任保荐机构,由
 中天国富证券指派保荐代表人完成剩余的持续督导工作。

     公司于 2017 年 10 月 31 日与中天国富证券、西南证券签署了《杭州微光电子股
 份有限公司与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西南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承接持续督导工作
 有关事宜之协议》。同日,公司与中天国富证券签订了《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与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之持续督导协议》。

     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
 指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中天国富证券已经与西南证券完成了持续督导工作交
 接,对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持续督导文件进行了全面核查,并认可了之前西
 南证券的持续督导工作文件,同意作为该项目的持续督导保荐机构,继续履行持续督
 导责任,持续督导期自协议签订之日起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止。




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及专户开立、存储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股票上市规则》、《深证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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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范运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2017
年 11 月 30 日公司会同保荐机构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天国富证券”)
分别与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杭支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东小微企业专
营支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日,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1、银行名称: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杭支行

   账户名称: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3301040160004990530

   金额:截至 2017 年 11 月 2 日,专户余额为 3,424,794.81 元。

    2、银行名称: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城东小微企业专营支行

   账户名称: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33280188000001963

   金额:截至 2017 年 11 月 3 日,专户余额为 5,406,178.96 元,保本理财余额 100,
   000,000.00 元。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约定如下:

    1、公司已在专户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相关专户仅用于相关募投资
金投资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中天国富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者
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天国富证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
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
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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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中天国富证券的调查与查询。中天国富证券对公司现场调查
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中天国富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陈刚、方蔚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
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
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
天国富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银行按月(每月 10 日之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中天国富证券。
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一千万元的,开户
银行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天国富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中天国富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天国富证券更换
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要求向公司、开户银行
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天国富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中天国富证券通知
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中天国富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
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四、备查文件

    1、公司、开户银行、中天国富证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一七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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