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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微光股份:关于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公告2018-06-26  

						证券代码:002801           证券简称:微光股份       公告编号:2018-049



                     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
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议案》,为降低远期人民币对美元汇
率波动加剧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同意公司在银行办理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累
计金额不超过 3 亿元人民币,并同意授权总经理在上述金额范围内负责签署公司
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相关的协议及文件。授权期限为自本议案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有关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情况如下:

    一、开展远期结售汇的目的

    目前,公司产品外销占比 60%左右,主要面向欧洲、亚洲和南美洲等地区出
口,出口销售主要以美元结算,因此人民币对外币,尤其是美元汇率的波动将对
公司的利润产生一定影响。为降低远期人民币对美元汇率波动加剧对公司经营业
绩的影响,公司通过利用远期外汇套期保值工具保证收益,减少汇兑损失。

    二、远期结售汇业务概述

    远期结售汇业务是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外汇避险金融产品,是通过银行
与客户协商签订远期结售汇协议,约定未来办理结汇或售汇的外币币种、金额、
汇率和期限,到期时,即按照该协议的约定办理结售汇业务。远期结售汇把汇率
的时间结点从将来转移到当前,事先约定了将来某一日向银行办理结汇或售汇业
务的汇率,从而锁定当期结售汇成本。远期结售汇业务汇率即为银行的远期结售
汇套期保值业务汇率报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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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结售汇业务的品种、拟投入额度及授权期间

    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交易业务,只限于公司生产经营所使用的主要结算货币
美元。公司进行远期结售汇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收款的谨慎预测,远期结售
汇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收款的谨慎预测量。远期结售汇业务的交割期间
需与公司预测的外币收款时间相匹配。

    公司拟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累计金额不超过 3 亿元人民币,授权期间自本
议案审议通过之日起 12 个月内。公司董事会授权公司总经理在上述金额范围内
负责签署公司远期外汇交易业务相关的协议及文件。


     四、远期结售汇业务风险分析


    远期结售汇业务可以在汇率发生大幅波动时,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生产经营
的影响,但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仍存在一定的风险:

    1、汇率波动风险:在汇率行情变动较大的情况下,在远期结售汇确认书约
定的远期结售汇汇率低于实时汇率时,会造成汇兑损失;

    2、客户违约风险:客户应收账款发生逾期,货款无法在预测的回款期收回,
会造成远期结汇延期导致公司损失。

    五、远期结售汇业务的风险控制措施

    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交易遵循套期保值原则,不做投机性套利交易,主
要的风险控制措施如下:

    1、根据上市公司监管部门相关规定,公司修订了《远期结售汇业务内部控
制规范》,规定公司进行套期保值目前仅限于对公司外币收入进行外汇套期保值
业务,以规避风险为主要目的,禁止投机和套利交易。上述制度就业务操作原则、
组织结构及其职责、审批权限、业务流程、风险管理与处置、信息保密措施等做
出了明确规定,该制度符合监管部门的有关要求,满足实际操作的需要,所制定
的风险控制措施是切实有效的。

    2、公司成立外汇远期交易操作小组,作为外汇远期交易业务的日常主管机
构,并设置了相应的专业岗位,由财务部牵头负责该业务,按照《远期结售汇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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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务内部控制规范》进行业务操作,使得制度和管理流程能够有效执行。

    3、严格控制套期保值的资金规模,外汇远期交易必须基于销售部制订的外
币收款计划,公司全年外汇套期保值累计发生额限制在公司出口业务预测量之
内,严格按照公司管理制度中规定权限下达操作指令,根据规定进行审批后,方
可进行操作。

       4、公司将加强相关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职业道德培训,提高从业岗位人员的
综合素质。同时建立异常情况报告制度,形成高效的风险处理程序。

       六、相关审核和批准程序

       1、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议
案》,董事会认为,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有利于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生产
经营的影响。董事会同意公司在董事会授权额度及期限范围内开展远期结售汇业
务。

       2、监事会意见

       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议
案》,监事会认为,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相关审批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内部控制规范》的规定,设置了相
应的风险控制措施,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3、独立董事意见

       鉴于,公司已经制定了《远期结售汇业务内部控制规范》,公司产品外销占
比 60%左右,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有利于公司应对汇率波动对公司带来的
不利影响。公司与具有远期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的相关审批
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内部控制规
范》的规定,操作过程合法合规。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是可行的,风险是可
以控制的。因此,全体独董同意公司根据《远期结售汇业务内部控制规范》开展
远期结售汇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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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保荐机构审阅了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内部控制规范》、第三届董事会第二
十次会议相关议案及决议、独立董事及监事会出具的意见,经核查,保荐机构认
为:

       (1)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符合公司实际经营的需要,可以在一定程度
上降低汇率波动对公司正常经营的影响;

       (2)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及实际情况制定了《远期结售汇业务内部控制规范》,
针对远期结售汇内部管理的制度较为完备,具有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3)本次事宜已经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和
监事会发表了明确同意意见,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
的规定,该事项尚待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综上所述,保荐机构对公司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相关事项无异议。

    5、依据《公司章程》等规定,本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七、备查文件

       1、《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

       2、《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3、《独立董事关于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中天国富证券有限公司关于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开展远期外汇
套期保值业务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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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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