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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微光股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18年7月)2018-08-01  

						                       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18 年 7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及
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为“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
解和认同,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促进公司诚信自律、
规范运作,最终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切实保护投资者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和《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
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并运用金融和市场
营销的原理,加强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
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的战略管理行为。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和修订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监事会负责对投
资者关系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董事会秘书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与目的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平等对待和尊重所有投资者及潜在
投资者,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二)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披露投资者
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三)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
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在开展投资者关系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

                                    1
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
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工作方式时,公司应充分考虑提高沟
通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公司与投
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关
注、了解和认同,并建立起公司管理层听取投资者建议的渠道;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和保护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
治理。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与方式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媒体;
    (四)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和行业协会;
    (五)其他相关机构和个人。
    第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
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依法可以披露的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及运营过程中的其他信息,
包括:公司的生产经营、技术开发、重大投资和重组、对外合作、财务状况、经
营业绩、股利分配、管理模式等公司运营过程中的各种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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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公司依法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
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
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投资者关心的与公司相关的其他应披露信息。
    第八条     与投资者沟通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定期报告及临时公告);
    (二)股东大会;
    (三)分析师说明会及投资者见面会、推介会、沟通会;
    (四)接待来访;
    (五)现场参观;
    (六)电话咨询;
    (七)邮寄资料及互联网联系;
    (八)路演;
    (九)公司网站;
    (十)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的方式。
    第九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沟
通方式尽可能便捷、有效,降低沟通的成本。
    第十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规定应进行披露的信
息应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公布。
    第十一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
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将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的报道,不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有偿手段影
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将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二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举行业绩说明会,或在认为必要时与
投资者、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项进行一对一的沟通,介
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建议。
    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重大信息。对
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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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开始前,
应当事先确定提问的可回答范围。提问涉及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理出
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当拒绝回答。
    公司举行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为使所有投资
者均有机会参与,可以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公司应当提
前发布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
单和活动主题等。
    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公司应当及时
将主要内容置于公司网站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在年报、半年报披露前三十日内接受投资者现
场调研、媒体采访等。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加强与中小投资者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和投资者沟通的
有效渠道,定期与投资者见面。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个交易日内举行年
度报告说明会,公司董事长、财务总监、独立董事(至少一名)、董事会秘书、
保荐代表人(至少一名)应当出席说明会,会议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所处行业的状况、发展前景、存在的风险;
    (二)公司发展战略、生产经营、募集资金使用、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
    (三)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及其变化趋势;
    (四)公司在业务、市场营销、技术、财务、募集资金用途及发展前景等方
面存在的困难、障碍、或有损失;
    (五)投资者关心的其他内容。
    公司应当至少提前二个交易日发布召开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通知,公告内
容应当包括日期及时间(不少于二个小时)、召开方式(现场/网络)、召开地点
或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等。
    第十六条   公司可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投资者恳谈会、网上说明会等方式,
帮助更多投资者及时全面地了解公司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努力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创造条件,充分考虑召开的时
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公司将为中小股东发言、提问提供便利,为投资者与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
    第十八条   公司应当通过深交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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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负责查看互动平台上接
收到的投资者提问,依照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根据情况及时处
理互动平台的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通过互动平台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分、
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公司不得在互动平台就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公
开重大信息的投资者提问进行回答。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充分关注互动平台收集的信息以及其他媒体关于公司
的报道,充分重视并依法履行有关公司的媒体报道信息引发或者可能引发的信息
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将分析师会议、业绩说明会和路演、一对一沟通、现场
参观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的相关资料在互动平台刊载。
    第二十二条    公司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制度,投资者关系
活动档案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公司应在每次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后二个交易日内向深交所报送上述文件。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深交所公开谴责的,应当在五
个交易日内采取网络方式召开公开致歉会,向投资者说明违规情况、违规原因、
对公司的影响及拟采取的整改措施。公司董事长、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受到
处分的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保荐代表人(如有)应当参加公开致
歉会。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召开公开致歉会的提示公告。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内容,并将历史信息与当前
信息以显著标识加以区分。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
定信息披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
于公司网站。


                           第四章   特定对象接待细则
    第二十五条     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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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更具信息优势,可能利用未公开重大消息进行交易的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
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公司总股本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二十六条   公司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
障所有投资者平等地享有知情权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二十七条   公司进行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时应注意保密尚未公布的内
幕信息,避免选择性的信息披露行为。
       第二十八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员工不得在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
代表公司发言。
       第二十九条   证券办公室为来访接待的专职部门,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
及控股子公司有协助义务。
       第三十条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由董事会秘书负责,证券办公室在董事会
秘书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对于来访的特定对象,应当由董事会秘书派专人负责接
待。证券办公室在接待来访者前提供来访目的以及拟咨询的问题的提纲,由董事
会秘书审定后交由相关部门准备材料,并协调组织接待工作。
       第三十一条   从事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的人员应当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对公司有全面了解,熟悉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等状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证券、法律、财务等方面的相关知识;
       (三)熟悉证券市场,了解各种金融产品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品行端正,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第三十二条   特定对象来访接待工作中公司与来访对象沟通的内容包括但
不限于下列信息:
       (一)公司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
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已公开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及其说明,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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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已公开披露的重大事项及其说明,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
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
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其他依法可以披露的相关信息及已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接待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
以及举办业绩说明会、路演、新闻发布会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业务制度和流程,
并确保相关制度、流程执行的有效性,以符合公平披露的要求。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内部控制制度,以加强对公司、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核心人员相关网站、微博、
微信等网络信息的管理和监控,防止通过上述非正式渠道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第三十五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的,应要求特定对象出具公司证
明或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特定对象签署承诺书(具体格式见附件一)。但公司
应邀参加证券公司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除外。
    第三十六条   特定对象可以以个人名义或者以所在机构名义与公司签署承
诺书。特定对象可以与公司就单次调研、参观、采访、座谈等直接沟通事项签署
承诺书,也可以与公司签署一定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特定对象与公司签署一定
期限内有效的承诺书的,只能以所在机构名义签署。
    第三十七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过程中,应当做好会议记录。公
司应当将会议记录、现场录音(如有)、演示文稿(如有)、向对方提供的文档(如
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第三十八条   公司在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后,应当要求特定对象将基于交流
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公司应
当按照规定,对上述文件进行核查。
    第三十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与特定对象交流沟通的事后复核程序,及时检查
是否存在可能因疏忽而导致任何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泄漏,并明确一旦出现此类情
形的应急处理流程和措施。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员工进行投资者关
系管理的系统培训,提高其与特定对象进行沟通的能力,增强其对相关法律法规、

                                    7
业务规则和规章制度的理解,树立公平披露意识。


                     第五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信息披露
    第四十一条   公司应当将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制度通过上市公司业务专区
提交深交所互动易网站披露,同时在公司网站予以披露。
    第四十二条   公司在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系活动结束
后两个交易日内,应当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将该表及活动过程中所使
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及时在深交所互动易刊载,同时在公
司网站刊载。
    第四十三条   公司本次投资者关系活动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与公
司此前已经刊载的演示文稿和文档内容基本相同的,可以不再重复上传,但应当
在本次刊载的《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中予以说明(具体格式见附件二)。
    第四十四条 公司不得通过互动易网站披露未公开重大信息。公司在投资者
关系活动中违规泄漏了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立即通过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发布
正式公告,并采取其他必要措施。
    第四十五条   公司在深交所互动易网站的披露行为不代替其法定披露义务。
    第四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在互动易网站刊载的投资者关系活动相
关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相关文件一旦在互动易网站刊载,原则上不
得撤回或替换。公司发现已刊载的文件存在错误或遗漏的,应当及时刊载更正后
的文件,并向互动易网站申请在文件名上添加标注,对更正前后的文件进行区分。


                    第六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四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主管责任人。董
事会秘书作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具体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并承担全面了解公司管理、经营运作、发展战略的职责。董事会秘书负责组
织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具体制度和实施细则,并负责落实和实施。
    第四十八条   公司证券办公室为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归属董事
会秘书领导,负责组织、协调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
    第四十九条   公司各所属部门及控股子公司负责人必须在第一时间内向公
司证券办公室报告披露事项,以便证券办公室及时、全面掌握公司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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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区
别)
    (一)全面了解公司和行业状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守信;
    (五)具有严谨的逻辑思维和较高的文字修养。
       第五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主要职责:
    (一)信息采集:全面了解公司的运营机制及经营状况,加强公司内部信息
交流、采集;参加公司重大会议,全面收集、整理投资者相关信息;持续关注资
本市场上新闻媒体及互联网上有关公司的各类信息,密切跟踪股价行情和资本市
场动态;了解资本市场对公司经营状况和发展等方面的评价与期望,并及时反馈
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
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
及管理层;
    (三)信息沟通:按有关要求及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指定信息和重
大事件的披露;回答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等;
    (四)定期报告:编制、报送、公布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并备
置于公司指定的场所,并应投资者要求及时寄送定期报告;
    (五)筹备会议:筹备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等;
    (六)投资者接待:接待机构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中小投资者来访,根据
公司情况,举行有关专门事项说明会、投资者见面会及各种形式的推介会、沟通
会等;
    (七)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证券监管部门、交易所、证券类行业协会等
相关机构间的良好关系,建立良好、有效的沟通渠道;维护并加强与证券新闻媒
体的合作关系,配合媒体的正常报道,安排并协助公司有关人员接受采访;
    (八)危机处理:在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变动、盈利大幅波动、股票
交易异动等紧急情况发生后迅速组织进行危机处理相关工作;

                                      9
    (九)媒体合作:加强与财经媒体的合作关系,安排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和其他重要人员的采访报道;
    (十)网络信息平台建设:在公司网站中设立投资者关系管理专栏,在网上
披露公司信息,方便投资者查询;
    (十一)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五十二条   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公司的其他职能部门及全体
员工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落实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五十三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
工不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不得出现
对公司股票价格公开做出预期或承诺的情况。
       第五十四条   公司组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进行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深交所业务规则以及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知识的全面、系统的培
训或学习。
       第五十五条   公司可以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中介机构协助实施投资者关
系管理,包括媒体关系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培训、危机处理、业绩推介会安排
等。
       第五十六条   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时,除应当及时履
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说明会。公司董事长、
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或其他责任人应当参加说明会。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长及投资者关系管理职能部门相关工作人员应当勤
勉尽责,认真履行投资者管理工作职责。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造成公司在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中违规的相关责任人,公司将给予相关责任人批评、警告,直至
解除其职务的处分。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承担包括但不限于民事
赔偿在内的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制度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以国家
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五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10
    第六十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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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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