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光股份: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2018-09-14
证券代码:002801 证券简称:微光股份 公告编号:2018-075
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18 年 9 月 13 日(星期四)下午 15:00;
网络投票时间:2018 年 9 月 12 日—2018 年 9 月 13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9
月 13 日上午 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 年 9 月 12 日
下午 15:00—2018 年 9 月 13 日下午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浙江省杭州市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兴中路 365 号公司
一楼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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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何平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
交所业务规则和《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1 人(代表 14
名股东),代表股份数量 88,859,69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2057%。
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6 人(代表 9 名股东),
代表股份数量 88,686,9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5.0595%。
(2)通过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计 5 人,代表股份数量
172,79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462%。
(3)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计 9 人,代
表股份数量 6,059,69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1286%。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保荐代表人
陈刚先生、督导员刘泽南先生列席了本次会议。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律师翟栋民
先生、俞卓娅女士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
决,所有议案均获得通过。具体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计划延期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 88,686,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8055%;反
对 172,79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194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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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 意 5,886,900 股 , 占 出 席 会议 有 表 决权 的 中 小投 资 者 所持 表 决 权 的
97.1484%;反对 172,79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2.851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实施 2017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暨回购注销
已授予但尚未解锁的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本议案以特别决议审议,获得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88,687,1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8058%;反
对 172,59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1942%;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 意 5,887,100 股 , 占 出 席 会议 有 表 决权 的 中 小投 资 者 所持 表 决 权 的
97.1517%;反对 172,59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2.8483%;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减少注册资本及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
本议案以特别决议审议,获得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
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 88,686,9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99.8055%;反
对 172,79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的 0.1945%;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
表决权股份的 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为:
同 意 5,886,900 股 , 占 出 席 会议 有 表 决权 的 中 小投 资 者 所持 表 决 权 的
97.1484%;反对 172,797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2.8516%;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的中小投资者所持表决权的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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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1、律师事务所名称: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翟栋民、俞卓娅
3、结论性意见: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
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
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及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
结果合法有效;本次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杭州微光电子股份
有限公司 2018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八年第三次
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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