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光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19-07-03
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关事项
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
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指引》及《公司章程》、《董
事会议事规则》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有关事项认真审议并基于独
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继续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已制定了《期货业务管理制度》,公司已有一套完整的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
务的制度、流程与风险控制措施,根据公司生产经营业务的需要,公司继续从事商品期货的
套期保值业务,有利于公司理性应对原材料价格的波动对公司带来的影响。公司使用自有资
金利用期货市场继续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审批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公司《期货业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操作过程合法合规。公司继续开展商品
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是可行的,风险是可以控制的。因此,全体独董同意公司根据《期货业务
管理制度》继续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二、关于继续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已经制定了《远期结售汇业务内部控制规范》,公司产品外销占比超过 50%,
公司继续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有利于公司应对汇率波动对公司带来的不利影响。公司与具
有远期结售汇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的相关审批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公司章程》及公司《远期结售汇业务内部控制规范》的规定,操作过程合法合规。公司继
续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是可行的,风险是可以控制的。因此,全体独董同意公司根据《远期
结售汇业务内部控制规范》继续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
三、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内控措施和制度健全,资金充裕,财务状况稳健,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
情况下,利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有利于公司资产的增
值,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本议案的内容和决策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因此,全体独董同意
公司继续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
四、关于继续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已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
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的规定,制定了一套涉及闲置募集资金使用的内控制度,因此,在确保
资金安全、操作合法合规、不影响募投项目建设进度的前提下,为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
率,继续滚动使用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6,500 万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不会对募
投项目建设造成不利影响,符合公司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
益的情形。本议案的内容和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
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
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因为,全
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公司继续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相
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沈梦晖 胡小明 吴建华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