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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微光股份: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终止杭州祥和2020年业绩承诺、业绩补偿及业绩奖励条款暨签署终止协议的专项法律意见书2020-03-13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终止杭州祥和 2020 年

    业绩承诺、业绩补偿及业绩奖励条款暨签署终止协议的

                            专项法律意见书

                                                   文号:TCYJS2020H0215




致: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或“微光股份”)委托,作为公司与杭州祥和实业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杭州祥和”)终止杭州祥和 2020 年业绩承诺、业绩补偿及业绩奖励条
款暨签署终止协议(以下简称“终止 2020 年业绩对赌”或“本次终止业绩对赌”)
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以下
简称“《监管指引第 4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
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杭州微
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公司于
2020 年 3 月 6 日收到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关注函【2020】第 165 号”《关
于对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本次终止业绩对赌相关事项,出具
本专项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查阅了按规定需
要查阅的文件以及本所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在公司保证提供了本所为出具
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
证明,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任何隐瞒、


                                      1
虚假或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的基
础上,本所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
赖有关政府部门、微光股份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书。

    本所仅就与公司本次终止业绩对赌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且仅根据中国
现行法律法规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本所不
对本次终止业绩对赌相关的会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
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
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
保证。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终止业绩对赌的必备文件之一,
随其他材料一起报送,愿意作为公开披露文件,并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终止业绩对赌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
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本次终止业绩对赌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
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有权对上述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并确认。

    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
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
见如下:



                                   2
   问题一:根据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4 号——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
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上市公司承诺及履行》第五条规定,“除因相关法律
法规、政策变化、自然灾害等自身无法控制的客观原因外,承诺确已无法履行
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权益的,承诺相关方应充分披露原因,并向
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诺义
务。”请补充披露你公司终止杭州祥和 2020 年业绩承诺和业绩补偿是否符合“承
诺确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权益”的规定,并充分披露
承诺方无法履行原承诺的原因,豁免承诺的必要性等。请律师就上述事项发表
明确意见。

   一、本次终止业绩对赌的原因及必要性

   2020 年 2 月 26 日,微光股份收到杭州祥和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
祥和”)原股东冯金祥、冯建平、冯罗平(以下简称“原股东”)提交的《关于终
止祥和实业股权收购暨增资协议项下对赌约定的请求函》,杭州祥和原股东因综
合考虑杭州祥和目前的经营管理现状,及其自身的现实情况、资金实力,请求终
止《股权收购暨增资协议》中与公司 2020 年的业绩对赌。微光股份于 2020 年
3 月 5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及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终止杭州祥和 2020 年业绩承诺、业绩补偿及业绩奖励条款暨签署终止协
议的议案》,并于同日与杭州祥和原股东签署了终止协议。

   根据微光股份说明,微光股份同意杭州祥和原股东终止 2020 年业绩对赌,
主要原因及必要性如下:

   (一)终止 2020 年度业绩对赌的原因

   1、微光股份收购杭州祥和后,2018 年度、2019 年度,杭州祥和连续亏损,
经营业绩不理想。董事会经讨论后认为,这虽受汽车行业整体不景气及补贴政策
调整等因素的影响,但也反映出杭州祥和原经营班子经营管理能力薄弱,导致杭
州祥和存在抗风险能力差、收入未能实现预期目标、坏账损失金额较大、成本费
用管控不力等情形。2020 年,世界经济面临较大的下行压力,新型冠状肺炎疫
情给经济带来新的挑战。在此情况下,如继续由原经营班子运营杭州祥和,2020
年度杭州祥和承诺业绩无法达到甚至继续亏损的风险较大。
                                   3
    2、因未实现 2019 年业绩对赌的承诺,杭州祥和原股东需要赔偿的金额较
大,原股东所质押的杭州祥和股权 170.51 万股已不足以支付业绩对赌补偿款,
微光股份将依照《股权收购暨增资协议》约定督促原股东及时履行业绩补偿义务,
必要时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维护上市公司利益。杭州祥和原股东向微光股份提供了
其资产及负债情况说明,微光股份调查杭州祥和原股东资金实力后认为,如继续
进行 2020 年度业绩对赌,则杭州祥和原股东资产已不足以履行补偿义务且其无
法提供有效的担保措施。

    基于上述,微光股份董事会经讨论后认为,如继续 2020 年度业绩对赌条款、
继续由原股东经营杭州祥和,2020 年度杭州祥和承诺业绩无法达到甚至继续亏
损的风险较大、微光股份无法实际收到业绩补偿款的风险较大。

    (二)终止 2020 年度业绩对赌的必要性

    根据《股权收购暨增资协议》约定,在业绩对赌期间,微光股份充分尊重
杭州祥和原股东及团队的经营管理权,经营班子保持稳定。据此,如 2020 年仍
为杭州祥和原股东业绩对赌期,则杭州祥和应由原经营班子继续经营。

    如上所述,由于杭州祥和原经营班子经营管理能力薄弱且原股东履行 2020
年业绩补偿能力不足,故如继续由原经营班子负责杭州祥和的经营,可能造成杭
州祥和资产继续减值,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权益。

    基于以上考虑,微光股份董事会经讨论后认为,为维护上市公司利益,公
司须抓紧时间改组杭州祥和经营班子,全面导入微光股份的企业文化、管理制度、
工资绩效考核,优化产品和业务结构,控制风险,以改善杭州祥和经营状况,促
进资产保值增值,因此微光股份最终同意终止 2020 年业绩对赌、取得杭州祥和
全部经营管理权。

    为核实以上情况,本所律师查阅了《股权收购暨增资协议》;取得了微光股
份的说明;访谈了微光股份相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查了杭州祥和
2018 年度审计报告、2019 年度财务报表;取得了杭州祥和原股东冯金祥、冯建
平、冯罗平出具的资产及负债情况说明;调取了冯金祥、冯建平、冯罗平相关资
产的权属证书、财务报表;取得了冯金祥、冯建平、冯罗平个人征信报告等。

                                   4
    经本所律师核查,杭州祥和 2018 年度、2019 年度连续亏损、经营情况不
理想;原股东冯金祥、冯建平、冯罗平偿债能力与 2020 年度潜在业绩补偿风险
不匹配。根据《股权收购暨增资协议》约定,在业绩对赌期间,微光股份充分尊
重杭州祥和现有股东及团队的经营管理权,经营班子保持稳定。据此,本所律师
认为,依照上述协议约定,如继续履行 2020 年度业绩承诺、业绩补偿及业绩奖
励条款,则杭州祥和应继续由原经营班子运营。在此情况下,2020 年度杭州祥
和业绩承诺无法达到的风险较大、杭州祥和原股东无法履行业绩补偿义务的风险
较大、杭州祥和资产进一步减值风险较大,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权益。

   二、本次终止业绩对赌的审议及信息披露程序

   2020 年 3 月 5 日,微光股份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终止杭州祥和 2020 年业绩承诺、业绩补偿及业绩奖励条款暨签署终止协议的
议案》。独立董事对此发表独立意见,认为“终止 2020 年业绩承诺、业绩补偿
及业绩奖励条款,公司全面参与杭州祥和的经营管理,及时止损,控制风险,有
利于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该事项审议和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
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同日,微光股份召开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终止杭州
祥和 2020 年业绩承诺、业绩补偿及业绩奖励条款暨签署终止协议的议案》,监
事会认为“终止 2020 年业绩承诺、业绩补偿及业绩奖励条款,公司全面参与杭
州祥和的经营管理,及时止损,控制风险,有利于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及可实现长
期发展,符合全体股东的长远利益,全体监事同意终止杭州祥和 2020 年业绩
承诺、业绩补偿及业绩奖励条款暨签署终止协议。”

   2020 年 3 月 6 日,微光股份在《证券时报》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了《第四
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0-009)、《第四届监事会第八次
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0-010)、《关于终止杭州祥和 2020 年业绩承诺、
业绩补偿及业绩奖励条款暨签署终止协议的公告》(公告编号:2020-011)、《独
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5
   经本所律师核查,上述董事会、监事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
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其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会议决议合法有效。
公司关于终止杭州祥和 2020 年业绩承诺、业绩补偿及业绩奖励条款暨签署终止
协议已履行现阶段必要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程序,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
议。

   三、结论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根据《监管指引第 4 号》第五条规定的“承诺确
已无法履行或者履行承诺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权益的,承诺相关方应充分披露原
因,并向上市公司或其他投资者提出用新承诺替代原有承诺或者提出豁免履行承
诺义务”,承诺方冯金祥、冯建平、冯罗平已提交豁免履行承诺义务的请求;微
光股份已充分披露同意终止本次业绩对赌的原因;继续履行 2020 年业绩承诺、
业绩补偿及业绩奖励条款不利于维护上市公司权益;微光股份已履行现阶段必要
的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程序。微光股份终止杭州祥和 2020 年业绩承诺、业绩补
偿及业绩奖励条款暨签署终止协议符合《监管指引第 4 号》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规定,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




                                   6
(本页无正文,为 TCYJS2020H0215 号《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微光电
子股份有限公司终止杭州祥和 2020 年业绩承诺、业绩补偿及业绩奖励条款暨签
署终止协议的专项法律意见书》之签字盖章页)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单位负责人: ______________
                章靖忠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
                                                    翟栋民




                                    经办律师:______________
                                                    俞卓娅




                                             二○二〇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