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光股份: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2020-07-16
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
发表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
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
作为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
十一次会议有关事项认真审议并基于独立判断立场,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继续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已制定了《期货业务管理制度》,拥有一套完整的从事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
制度、流程与风险控制措施,根据公司生产经营业务的需要,公司继续从事商品期货套期保
值业务,有利于公司理性应对原材料价格的波动对公司带来的影响。公司决策及审议程序符
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规定,内控程序健全,操作过程合法合规。公司继续开展商
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是可行的,风险是可以控制的。因此,全体独董同意公司根据《期货业
务管理制度》继续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
二、关于继续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已经制定了《远期结售汇业务内部控制规范》,公司产品外销占比较大,公
司继续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有利于公司应对汇率波动对公司带来的不利影响。公司决策及
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规定,内控程序健全,操作过程合法合规。公司
继续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是可行的,风险是可以控制的。因此,全体独董同意公司根据《远
期结售汇业务内部控制规范》继续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
三、关于继续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内控措施和制度健全,资金充裕,财务状况稳健,在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的
情况下,利用闲置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有利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公司资产增值,
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决
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相关制度规定,全体独董同意在确保资金安全、操作合法合
规、保证日常经营不受影响的前提下,公司继续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投资理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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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关于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额度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杭州祥和实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有利于
其业务的顺利开展,符合上市公司的利益,本次提供担保额度事项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
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情形。因此,全体独立董事同意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杭
州祥和实业有限公司提供不超过 5,000 万元担保额度。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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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
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签字:
沈梦晖 胡小明 吴建华
2020 年 7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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