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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微光股份:未来三年(2022-2024年)分红回报规划2022-03-23  

                                               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2-2024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建立和健全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回报机
制,增加利润分配政策决策透明度和可操作性,积极回报投资者,切实保护公众投
资者合法权益,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的理念,公司董事会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 号)、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2022 年修订)》(证监会
公告[2022]3 号)及《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未来三年(2022-2024 年)股东回
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主要内容如下:

       一、制定本规划的考虑因素

       公司将综合分析企业经营现状、投资者的意愿和要求、未来资本支出计划、
社会资金成本、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及稳定性、资产流动性程度的高低、债务筹
资能力、未来潜在投资机会等因素,建立科学、合理的股东回报决策机制,对公
司利润分配作出明确的制度性安排,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一致性、合理性和稳定
性。

       二、制定本规划的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的相关条款。公司应当根据
当期的经营情况和项目投资的资金需求计划,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确
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并据此制定一定期间执行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划,以保证
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三、本规划的具体内容

       (一)股利分配的形式及期间间隔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股票与现金相结合的方式分配股利。在符合利润
分配的条件下,原则上每年度进行利润分配,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及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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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需求情况提议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二)现金分红的条件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为正值,且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
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公司该年度资产负债率低于 70%。

    满足上述条件时,公司该年度应该进行现金分红;不满足上述条件之一时,
公司该年度可以不进行现金分红。

    (三)现金分红的比例

    在符合利润分配原则、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
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百分之十。

    (四)股票股利分配的条件

    根据累计可供分配利润、公积金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足额现金分红及公司
股本规模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方式进行利润分配,具体分
配比例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决定。

    (五)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目前尚处于成长阶段,规定现金分红在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若未来公司发展阶段进入成熟期,公司将根据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调
整现金分红在未来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周期和相关决策机制

    公司将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根据公司盈利
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在充分听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
东、独立董事和监事的意见的基础上,由董事会制定该期间的股东回报规划,并由
独立董事出具明确意见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五、股东回报规划的调整

                               第 2 页 共 3 页
    董事会认为公司因国家政策、外部经营环境或公司自身经营需要,确有必要
对公司既定的股东回报规划进行调整的,将详细论证调整原因,调整后的股东回
报规划将充分考虑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股东回报规划调整将由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并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
东大会审议通过。

    六、附则

    本规划未尽事宜,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订
时亦同。




                                               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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