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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微光股份: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2022年3月修订)2022-03-23  

                                               杭州微光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2022 年 3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津贴管理制度,充分
调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升公司整体管理水平,确
保公司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根据《公司法》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体包括以下人员:

    (一)独立董事;

    (二)未在公司担任实际职务的董事和监事:指非公司员工担任的、不直接
参与经营管理的董事、监事;

    (三)在公司内部任职的董事、监事:指公司员工担任并且领取薪酬的董事、
监事;

    (四)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管理机构及职责

    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长对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年度薪酬的审核
批准,并在年度报告中予以披露。

    董事会下设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制定
与考核的指导及管理机构,负责拟定和审查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
薪酬、津贴制度和方案,并对其进行考核,报经董事长审批决定。

    公司人力资源、财务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董事、监事及高
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四条 基本原则

    公司薪酬的确定需遵循以下原则:

    (一)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匹配的原则;

    (二)个人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

    (三)薪酬与公司长远利益相结合原则;

    (四)考核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科学考评、严格兑现。

                      第二章 薪酬、津贴的构成和标准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的薪酬方案应参照当地相同行业或相当规模企业的
情况,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经营绩效确定。

    第六条 独立董事以及未在公司担任实际职务的董事、监事不在公司领取薪
酬。独立董事以及未在公司担任实际职务的董事、监事年度津贴为 8 万元人民币
/年,按月发放。

    第七条 在公司内部任职的董事、监事不发放津贴,与高级管理人员一起实
行年薪制。

    (一)年薪由基础年薪和绩效年薪两部分组成。

    (二)董事长基础年薪 24 万元人民币,其他人员的基础年薪每年由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根据考核结果,结合职务价值、责任、能力、工作年限,并参考市场
和行业薪资水平等提出建议,经董事长批准后执行。基础年薪按月平均发放,除
基础年薪外同样享有公司给予的福利待遇,包括但不限于过节费、年假旅游、餐
补等。

    (三)董事长的绩效年薪为净利润的 5‰。其他人员根据年度目标、公司分
解责任,与之签订绩效合同,在下年度 1 月份,公司未经审计财务报表出具后,
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提出
绩效年薪建议,经董事长批准后预发 80%,审计后结算剩余部分。
    (四)年度薪酬总额控制:在公司内部任职的所有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
员的薪酬总额控制在当年经审计的公司营业收入的 1%或净利润的 10%以内。

    (五)年度中间新聘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其年度薪酬按实际工
作时间和绩效确定。年度中间离职的,不享受绩效年薪。

    第八条 经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建议,经董事长批准,可以临时性地
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薪酬的补充。

    第九条 董事、监事因出席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的差旅费以及依
照《公司章程》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章 薪酬的发放

    第十条 公司发放的薪酬、津贴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和公司的有
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会保险费用、按照公司考勤规定的各项扣
减支出、其它应由个人承担缴纳的部分,剩余部分发放给个人。

    第十一条 公司对在公司内部任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行责任追
究制度。对公司董监高降薪或扣除薪酬的情形为:

    (一)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受到公司违规处分的;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或失职、渎职,导致重大决策失误、重大安全与责任事
故,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造成公司资产流失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最新发布的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的相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为准。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后,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之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