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银行:章程修订对照表2019-03-15
章程修订对照表
(2019 年 3 月 14 日第六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
修订前 修订后 修订依据
第二十九条 本行在下列情 第二十九条 本行在下列情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 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
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 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规定,
定,并报国家有关主管机关 并报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批准
批准后,收购本行的股份: 后,收购本行的股份:
(一)减少本行注册资本; (一)减少本行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行股份的其 (二)与持有本行股份的其他
他公司合并; 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行职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
工; 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
出的本行合并、分立决议持 的本行合并、分立决议持异
异议,要求本行收购其股份 议,要求本行收购其股份的;
的。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本行
除上述情形外,本行不进行 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
买卖本行股票的活动。 债券;
(六)本行为维护公司价值
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本行不进行买
卖本行股票的活动。
第三十条 本行收购本行股 第三十条本行收购本行股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 份,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
进行: 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
交易方式; 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
他方式。 方式。
本行收购本行股份的,应当
依照《证券法》的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本行因本章
程第二十九条第(三)项、
第(五)项、第(六)项规
定情形收购本行股份的,应
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第三十一条 本行因本章程 第三十一条 本行因本章程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至第 第二十九条第(一)项、第
修订前 修订后 修订依据
(三)项的原因收购本行股 (二)项的情形收购本行股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
通过。 本行因本章程第二十九条第
本行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七条 (三)项、第(五)项、第
规定收购本行股份后,属于 (六)项的原因收购本行股
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 份的,应当经 2/3 以上董事
收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该部 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分股份;属于第(二)项和 本行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九条
第(四)项情形的,应在 6 规定收购本行股份后,属于第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本行依照第二十七条第(三) 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该部分股
项规定收购的本行股份,不 份;属于第(二)项和第(四)
得超过本行已发行股份总额 项情形的,应在 6 个月内转让
的 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 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
从本行的税后利润中支出; 第(五)项、第(六)项情
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 1 年内 形的,本行合计持有的本行
转让给职工。 股份数不得超过本行已发行
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五十九条 本行股东大会 第五十九条 本行股东大会
由全体股东组成,是本行的 由全体股东组成,是本行的权
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权: (一)决定本行的经营方针和
(一)决定本行的经营方针 投资计划;
和投资计划; ……
…… (九)根据本章程第二十九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九)对本行合并、分立、 条第(一)项、第(二)项
解散、清算或者变更本行形 规定的情形,审议批准收购
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本行股份的方案,对本行合
…… 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
更本行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行使 第一百三十条 董事会行使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下列职权: 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
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大会决议; (二)执行股东大会决议;
(三)决定本行的经营计划 (三)决定本行的经营计划和
和投资方案; 投资方案;
(四)制订本行的年度财务 (四)制订本行的年度财务预
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算方案、决算方案;
修订前 修订后 修订依据
(五)制订本行的利润分配 (五)制订本行的利润分配方
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本行增加或减少 (六)制订本行增加或减少注
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 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
证券及上市方案; 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本行重大收购、 (七)根据本章程第二十九
收购本行股票或者合并、分 条第(一)项、第(二)项
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 规定的情形,审议批准收购
方案; 本行股份或者合并、分立、
…… 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二十四)法律、行政法规、 ……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授予的以 (二十四)根据本章程第二
及股东大会授予或监管部门 十九条第(三)项、第(五)
要求董事会行使的其他职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权。 对收购本行股份的方案作出
董事会决策的本行重大事 决议;
项,应事先听取党委的意见。 (二十五)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和本章程授予的以
及股东大会授予或监管部门
要求董事会行使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决策的本行重大事项,
应事先听取党委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