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银行:章程修订对照表(2021年3月)2021-03-31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2021 年 3 月)
原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后公司章程条款 修订依据
第二条 本行系依据《公司法》、 第二条 本行系依据《公司法》、
《商业银行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 《商业银行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
的股份有限公司。本行经中国人民银 的股份有限公司。本行经中国人民银
行(银复[2001]198 号)文批准,由 行(银复[2001]198 号)文批准,由
辖内农民、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 辖内农民、农村工商户、企业法人和
--
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以发起方式设立; 其他经济组织共同以发起方式设立;
本行目前在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本行目前在江苏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注册登记,并领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注册登记,并领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为 91320000732252764N 的《营业执 为 91320000732252764N 的《营业执
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照》,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第十三条 本行根据业务发展需
第十三条 本行根据业务发展需
要,经中国银行保险业监督管理委员
要,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会(下称“中国银保监会”)批准,
(下称“中国银监会”)批准,可在 --
可在境内外依据我国和相关国家或
境内外依据我国和相关国家或地区
地区法律法规之规定,设立分支机
法律法规之规定,设立分支机构。
构。
第二十条 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
第二十条 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
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并经公司登
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并经公司登
记机关核准,本行经营范围是:
记机关核准,本行经营范围是:
(一)吸收公众存款;
(一)吸收公众存款;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
已取得监管机构批
(三)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
(三)办理国内结算,办理票据承兑
与贴现; 复文件
与贴现;
(四)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
(四)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
务,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
务,证券基金销售,代理发行、代理
债券,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
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从事银行卡业
服务与担保;
务,提供信用证服务与担保;
(五)买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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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从事同业拆借; (五)买卖政府债券和金融债券;
(七)提供保管箱服务; (六)从事同业拆借;
(八)外汇存款; (七)提供保管箱服务;
(九)外汇贷款; (八)外汇存款;
(十)外汇汇款; (九)外汇贷款;
(十一)外币兑换; (十)外汇汇款;
(十二)结汇; (十一)外币兑换;
(十三)售汇; (十二)结汇;
(十四)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十三)售汇;
(十五)代客外汇买卖业务; (十四)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
(十五)代客外汇买卖业务;
(十六)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批准的其他业务。 (十六)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三十七条 本行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行股份 5%以
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行股票或者
第三十七条 本行董事、监事、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之
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行股份 5%以 日起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之日
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本行股票在买 起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的收益
入之日起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 归本行所有,本行董事会应当收回其
之日起 6 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的 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
《证券法(2019 年
收益归本行所有,本行董事会将收回 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份
修订)》第四十四条
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 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
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 5%以上股 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
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 6 个月时间限
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制。
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
…… 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
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
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
质的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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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五十九条 本行股东大会由全
体股东组成,是本行的权力机构,依
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行的经营方针和投
资计划;
第五十九条 本行股东大会由全 ……
体股东组成,是本行的权力机构,依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法行使下列职权:
部门规章或本行章程规定应当由股
(一)决定本行的经营方针和投 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上市公司章程指
资计划; 引(2019 年修订)》
本行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
…… 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的法定职权。股东大会授权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
董事会或者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
部门规章或本行章程规定应当由股
使其他职权的,应当符合法律、行政
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
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及其他相关规定和本行章程、股东大
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授权原则,并明
确授权的具体内容。
第六十三条 本行召开股东大会 第六十三条 本行召开股东大会
的地点为:本行住所地或董事会会议 的地点为:本行住所地或董事会会议
公告中指定的地点。 公告中指定的地点。 《上市公司章程指
引(2019 年修订)》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 股东大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
第四十四条
议形式召开。本行还将提供网络方式 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形式召开。现场
为股东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 会议时间、地点的选择应当便于股东
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 参加。本行还将提供网络方式为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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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席。 参加股东大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
述方式参加股东大会的,视为出席。
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无正当理
由,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不得
变更。确需变更的,召集人应当在现
场会议召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
并说明原因。
第一百零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
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
第一百零一条 股东(包括股东 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
代理人)以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 票表决权。
份数额行使表决权,每一股份享有一
……
票表决权。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
…… 《证券法(2019 年
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本行应当
修订)》第九十条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 予以配合。征集投票权无最低持股比
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本行应当 例限制。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
予以配合。征集投票权无最低持股比 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公开征集股东
例限制。不得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 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
方式征集股东投票权。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公
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
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出席股东大会 第一百一十二条 出席股东大会
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 的股东,应当对提交表决的提案发表
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以下意见之一:同意、反对或弃权。 《上市公司章程指
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作为内地与香港 引(2019 年修订)》
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 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股票的 第八十九条
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 名义持有人,按照实际持有人意思表
果应计为“弃权”。 示进行申报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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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填、错填、字迹无法辨认的表
决票、未投的表决票均视为投票人放
弃表决权利,其所持股份数的表决结
果应计为“弃权”。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
第一百二十一条 董事应当遵守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本行负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章程,对本行负
有下列勤勉义务:
有下列勤勉义务:
……
……
(四)应当对本行证券发行文件
(四)应当对本行定期报告签署
和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
书面确认意见。保证本行所披露的信 《证券法(2019 年
本行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
息真实、准确、完整; 修订)》第八十二条
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
(五)应当如实向监事会提供有
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
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监事会或者
监事行使职权;
监事行使职权;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
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一百七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本
第一百七十条 监事应当保证本 《证券法(2019 年
行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所披露的
行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修订)》第八十二条
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第一百七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
第一百七十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 列职权:
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本行
《证券法(2019 年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本行定期 证券发行文件和定期报告进行审核
修订)》第八十二条
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同时监事应当
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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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零三条 本行聘用经国务
第 二 百 零 三 条 本 行聘 用取 得
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有关
“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证券法(2019 年
主管部门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
师事务所进行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 修订)》第一百六十
会计报表审计、净资产验证及其他相
验证及其他相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 条
关的咨询服务等业务,聘期 1 年,可
聘期 1 年,可以续聘。
以续聘。
第二百四十一条 本章程以中文 第二百四十一条 本章程以中文
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 书写,其他任何语种或不同版本的章
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江苏省工 程与本章程有歧义时,以在江苏省市 --
商行政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 场监督管理局最近一次核准登记后
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的中文版章程为准。
第二百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股东
第二百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股东
大会通过并经中国银行保险监管管
大会通过并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理委员会派出机构批准后,于市场监 --
批准后,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之
督管理部门登记之日起实施,修改时
日起实施,修改时亦同。
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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