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银行: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案件进展的公告2022-04-01
证券代码:002807 证券简称:江阴银行 公告编号:2022-012
转债代码:128034 转债简称:江银转债
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子公司诉讼案件进展的公告
本行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近日,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持股 52.5%
的控股子公司宣汉诚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宣汉诚民村镇银
行”), 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
7488 号)。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行(以下简称“恒丰银行常熟支行”)因
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苏民终 1103 号民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
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作出驳回恒丰银行常熟支行再审申请的民事裁定。
一、有关本案的基本情况
(一)案件当事人
1、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熟支
行
住所:江苏省常熟市长江路 143、145 号
负责人:朱克强
2、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宣汉诚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四川省达州市宣汉县蒲江街道石岭大道 337 号
法定代表人:刘刚
(二)诉讼进展情况
2017 年 2 月,恒丰银行常熟支行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宣汉诚民村镇银
行提起诉讼,诉称:宣汉诚民村镇银行与恒丰银行常熟支行曾签订《票据代理回
购合作协议》,委托恒丰银行常熟支行代理宣汉诚民村镇银行进行银行承兑汇票
卖出回购业务、代理银行承兑汇票转贴现等票据买卖业务,宣汉诚民村镇银行未
按时将回购票据票面金额汇入恒丰银行常熟支行指定的账户,导致恒丰银行常熟
支行垫付票款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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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 年 4 月 23 日,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6)苏 05 民初
787 号”《民事判决书》:1、判决宣汉诚民村镇银行向恒丰银行常熟支行返还垫
款 89,793,716.02 元,并支付自各笔交易垫款之日起以垫款本金为基数,按照中
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驳回恒丰银行
常熟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3、恒丰银行常熟支行负担案件受理费 84,493 元,宣
汉诚民村镇银行负担案件受理费 520,784 元(详见本行公告编号:2018-031)。
宣汉诚民村镇银行不服一审判决,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21 年 7 月 28 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二审判决:1、撤销江
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苏 05 民初 787 号民事判决;2、驳回恒丰银行
常熟支行的诉讼请求;3、一审案件受理费 600,277 元,财产保全费 5,000 元,
合计 605,277 元,由恒丰银行常熟支行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 600,277 元,由恒
丰银行常熟支行负担。(详见本行公告编号:2021-026)。
恒丰银行常熟支行不服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民终 1103 号民
事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恒丰银行常熟支行提出的再审事由不能成
立,驳回恒丰银行常熟支行的再审申请。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事项
除本行已经披露诉讼事项外,本行(包括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
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三、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宣汉诚民村镇银行将根据最终结果进行会计处理,预计对本行当期利润不会
产生重大影响。
本行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最高法民申 7488 号)。
特此公告。
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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