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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江阴银行: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2022-04-30  

                               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本行”或“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机制,
明确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职责和程序,加强内部管理,控制
经营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
作》、《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及《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
称“《本行章程》”)等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行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出现、发生或即
将发生可能对本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
响的情形或事件,且该等情形或事件尚未公开时,按照本制
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和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
将其相关信息及时向本行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及本行董事会
办公室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行各部门、本行所属全资子公
                           -1-
司、控股子公司和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本行各部门
负责人及各下属子公司、部门的负责人为该子公司和该部门
的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
    第四条 本行董事会办公室是本行内部信息管理的专职
部门,本行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负有向本行董事会办公
室报告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并提交相关文件资料的义务。
    第五条 相关负责人以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本行应披露
信息的人员,在该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六条 本行各部门、各下属子公司、部门发生或即将发
生以下情形时,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向
本行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同时将相关文件资料报送本
行董事会办公室备案。具体包括:
    (一)董事会决议;
    (二)监事会决议;
    (三)股东大会决议;
    (四)独立董事声明、意见及报告;
    (五)定期财务报告;
    (六)应报告信息涉及的交易事项
    1.范围: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2-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0)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
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行认定的其他交易行为。
    上述“购买或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
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
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2.标准:
    本行发生的上述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该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
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本行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3-
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
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
营业务收入占本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的交易;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
利润占本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的交易;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本行最近
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的
交易;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本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
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的交易。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绝对值计算。
    (七)日常交易
    1.范围
    (1)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2)接受劳务;
    (3)出售产品、商品;
    (4)提供劳务;
    (5)工程承包;
    (6)与本行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4-
    2.标准
    本行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该及时报
告:
    (1)涉及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接受劳务事项的,
合同金额占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五亿元的;
    (2)涉及出售产品、商品、提供劳务、工程承包事项
的,合同金额占本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亿元的;
    (3)本行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可能对本行财务状
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八)关联交易
    1.范围:
    (1)本行或本行控股子公司向关联方提供资金支持、
或者对关联方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
作出保证,包括贷款(含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
支、债券投资、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开立信用证、保理、担
保、保函、贷款承诺、证券回购、拆借以及其他实质上由银
行机构承担信用风险的表内外业务等授信类关联交易;
    (2)本行或本行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自用
动产与不动产买卖,信贷资产及其收(受)益权买卖,抵债
资产的接收和处置等资产转移类关联交易;
                         -5-
    (3)本行或本行控股子公司向关联方提供咨询等服务
或关联方向本行或本行控股子公司提供信用评估、资产评
估、审计、法律、信息、技术和基础设施等服务类关联交易;
    (4)存款和其他类型关联交易,以及根据实质重于形
式原则认定的可能引致本行利益转移的事项。
    2.标准
    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报告义务人
应当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1)本行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三十万元
人民币的关联交易;
    (2)本行与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的成交金
额超过三百万元人民币,且占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
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相关单位已发生或可能发生关联交易(包括已经本行批
准或拟新发生的关联交易)时,应在知悉当日根据本制度规
定向本行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由本行董事长、董事会
秘书确定是否需要履行关联交易决策程序。
    (九)发生下列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时,应及时履行报
告义务:
    1.单笔金额超过本行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合并财务报表
中归属于本行股东的净资产金额 1%的诉讼、仲裁事项;
    2.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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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达到本行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总金
额超过一千万元的,应履行报告义务;
    3. 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4.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
事项,但董事会认为案件可能对本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以
及涉及本行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换或者宣告无效
的诉讼。
    (十)发生下列重大风险事项时,应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本行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5.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
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6.本行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
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 30%;
    7.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8.本行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本行的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
强制措施;
    9.本行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7-
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
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
重大行政处罚;
    10.本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
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1.本行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
总经理外的其他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
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
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
其履行职责;
    12.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行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事
项。
    (十一)涉及金额达到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合并财务报表
中归属于本行股东的净利润1%以上的重大突发事件,包括但
不限于:
    1.银行挤兑;
    2.重大诈骗;
    3.分支机构和个人的重大违规事件等。
    (十二)发生下列重大变更事项时,应及时履行报告义
务:
    1.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
                         -8-
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有关规定,本行行业
分类发生变更;
    4.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
本行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
    5.本行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
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6.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
重大变化);
    7.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本行的资产、负债、权益或经
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本行发生的股权投资、收购和出售资产等事项,
单笔金额超过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公
司股东的净资产金额5%或单笔金额超过20亿元;
    (2)本行发生的资产和设备采购事项,单笔金额超过
经审计的上一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归属于公司股东的净资
产金额1%。
    8.本行实际控制人或者持有本行 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
股情况或者控制本行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9.法院裁决禁止本行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本行股份;
                         -9-
    10.本行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总经理或者财务
负责人发生变动;
    11.任一股东所持本行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
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
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12.获得额外收益,可能对本行的资产、负债、权益或
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3.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本行认定的其他情形。
    (十三)本行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履行报告义
务,并应披露事项概况、发生原因、影响、应对措施或者解
决方案:
    1.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2.收到相关部门整改重大违规行为、停产、搬迁、关闭
的决定或者通知;
    3.不当使用科学技术或者违反科学伦理;
    4.其他不当履行社会责任的重大事故或者具有负面影
响的事项。
    (十四)子公司需要报告的相关事项
    本行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前述第(一)至第(十三)
项规定的重大事项,视同本行发生的重大事项,适用前述规
定。
    本行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前述第(一)至第(十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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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定的重大事项,可能对本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前述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法律法规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五)其他重大事项
    1.本行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
    2.本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3.本行实施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4.本行发生重整、和解、清算等破产事项;
    5.本行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资产减值;
    6.募集资金管理及募集资金使用所涉及的相应信息披
露义务;
    7.本行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生承诺事项;
    8.本行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9.本行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事项;
    10.本行发生回购股份事项;
    11.本行发生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发生变动事项;
    12.本行实行股权激励行为或者员工持股计划事项。
              第三章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程序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将有关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的法律、法规和规范化要求及时告知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各
责任人。
    第八条 董事会办公室应与总行各部门建立日常信息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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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交流机制,相关部门应积极配合董事会办公室的工作,保
证本行内部信息迅速、顺畅的归集和有效管理。
    第九条 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子公司负责人在知悉重
大事项当日,以电话、传真或邮件等方式向本行董事长、董
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同时责成联络人将相关依据及资
料,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
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报送本行董事会办公
室。
    第十条 本行董事会办公室在接到重大事项报告后,应当
按照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
章程》等有关规定,及时进行分析、判断,并上报本行董事
会秘书,本行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将需要本行履行披露义务的
事项向本行董事会和监事会进行汇报,提请本行董事会、监
事会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并按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履行
相应的信息披露程序。
    第十一条 本行召开的涉及研究信息披露事项的行务
会、行长办公会,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
    第十二条 重大事项涉及事项处于筹划阶段或进展过程
中,相关责任人应与董事会办公室或董事会秘书保持持续沟
通,以便确认信息披露的时点。
    第十三条 本行内部刊物或其他对外宣传工作中散发的
资料内不应包含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事项。
                         - 12 -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相关责任人对未公开披露的重
大事项负有保密义务。在重大事项公开披露前,董事会秘书、
相关责任人不得对外泄露相关事项,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涉
及事项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五条 本行依法向其他政府部门报送材料涉及未披
露的重大事项和重要数据指标的,应事先通知本行董事会秘
书协调有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章 责任与处罚
    第十六条 报告义务人为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第一责任
人,负有敦促本部门或单位信息收集、整理的义务以及向本
行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及本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其职责权限
范围内所知悉的重大事项信息的义务。
    第十七条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义务人应勤勉尽责,严格
遵守本制度规定。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应上报而未及时
上报,造成本行信息披露不及时或出现错误或疏漏,给本行、
投资者造成损失或导致本行受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
所处罚的,本行将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视情节给予相关
责任人批评、警告、经济处罚、解除职务等处分,并且可视
情况提出适当的赔偿要求,必要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
任,并根据监管部门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将有关处理
结果报相关机构备案。
                           - 13 -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
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序修改
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对本制度进行修
订。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本行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本行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原《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
制度》(澄商银〔2020〕4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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