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阴银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2-04-30
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本行”或“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
事务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切实
保护本行、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
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
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
定》(以下简称《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 别规定》 )、《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银行保险机
构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
《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本
行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指所有可能对本行股票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机构要
求披露的信息或本行主动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 “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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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
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机构。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机构和人员:
(一)本行董事会和董事;
(二)本行监事会和监事;
(三)本行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行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五)本行总行各部门、各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及其
负责人;
(六)本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
(七)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负有信息披
露职责的本行部门和人员。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本行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
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
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 、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
俗易懂。
前款所称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按照法规、规章及
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除本行外的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五条 本 行 及 其 他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同 时 向 所
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
一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体现公开、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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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六条 本行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
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本行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以及信息
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
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本行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
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本行应当予以披
露。
第七条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履 行 信
息披露义务,并积极配合本行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
本行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可能对本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项。
本行应当协助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八条 本行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
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
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第九条 本 行 及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披 露 信 息 , 应 当 客
观,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文字,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本行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本行未来经营和财务
状况等信息,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十条 本行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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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整,充分披露对本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较大影
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择地披露部
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文件材料应当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一条 本 行 及 其 他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应 当 在 规 定
的期限内披露重大信息,不得有意选择披露时点。
第十二条 本行及其他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
当使用事实描述性的语言,简洁明了、逻辑清晰、语言浅 白、
易于理解,不得含有宣传、广告、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十三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
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
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
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十四条 本 行 发 生 的 或 与 之 相 关 的 事 件 没 有 达 到 监 管
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没有相关具体
规定,但本行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可能对本行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本行应当比照本制度及时披露。
第十五条 除依规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本行及相关信息
批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 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
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规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
资者。
本行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应当真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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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确、完整,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
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本行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应当审慎、
客观,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响本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
易价格、从事内幕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六条 本 行 及 相 关 信 息 披 露 义 务 人 拟 披 露 的 信 息 被
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等,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危
害国家安全、损害本行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
免于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本行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
密等,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正当 竞争、损
害本行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暂缓或者免于披
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本行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披露临时性商业秘密
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两个月。
第十七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本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不符合本制度第十六条和前款要求,或者暂缓披露的期
限届满的,本行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
露及相关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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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缓、免于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的,本行及相关信息披
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并说明已经履行的审议程序、已采
取的保密措施等情况。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八条 本行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
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
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定期报告编制的具体内容
和格式按照监管部门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行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本行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报告可
以不经审计,但本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经具有相应业
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
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
(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需要进行审
计的其他情形。
本行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监管机构、深
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本
行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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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 本 行 年 度 报 告 应 当 在 每 个 会 计 年 度 结 束 之 日
起4个月内,半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
日起2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3个月、第9个
月结束后的1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本行第一季度的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
度的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条 本 行 董 事 会 应 当 确 保 本 行 定 期 报 告 的 按 时 披
露。
本行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
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
无法形成有关董事会决议的,本行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
的风险、董事会的专项说明以及独立董事意见。
第二十一条 本行 年度 报 告 的主 要内 容 应 当包 括但 不 限
于:
(一)本行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本行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
债券总额、股东总数,本行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
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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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本行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本行 半年 度 报 告的 主要 内 容 应当 包括 但 不
限于:
(一)本行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本行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本
行前10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
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本行的
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等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 季度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
(一)本行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相关监管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本行 董事 、 监 事、 高级 管 理 人员 应当 对 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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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
相关监管机构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 确、完
整地反映本行的实际情况。
本行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
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
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
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
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本行应当披露。本行不予披露
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
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
报告签署书面意见。
第二十五条 本行 定期 报 告 披露 前出 现 业 绩泄 露, 或 者
出现业绩传闻且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
的,本行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六条 本行 预计 年 度 经营 业绩 和 财 务状 况出 现 下
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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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
降50%以上;
(四)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
且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
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一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本行股票交易因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
规则》第9.3.1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
的首个会计年度;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行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
(三)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半年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进
行预告。
本行应当合理、谨慎、客观、准确地披露业绩预告,
披露业绩预告后,又预计本期业绩与已披露的业绩预告情况
差异较大的,本行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及时
披露业绩预告修正公告。
第二十七条 本行 出现 下 列 情形 之一 的 , 应 当 及时 披 露
业绩快报:
(一)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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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数据,预计无法保密;
(二)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因业绩传
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
(三)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度报告尚未披
露。
出现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本行应当在不晚于第一季
度业绩相关公告发布时披露上一年度的业绩快报。
除出现第一款情形外,本行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
业绩快报。
第二十八条 本行 披露 业 绩 快报 的, 业 绩 快报 应当 包 括
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
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数据和指标。
披露业绩快报后,预计本期业绩或者财务状况与已披露
的业绩快报的数据和指标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或者最新
预计的报告期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或者期
末净资产方向与已披露的业绩快报不一致的,应当及时披露
业绩快报修正公告,说明具体差异及造成差异的原因。
第二十九条 本行 同时 应 当 按照 《商 业 银 行资 本管 理 办
法(试行)》《商业银行并表管理与监管指引》《关于加强
商业银行股权质押管理的通知》《商业银行稳健薪酬监管指
引》、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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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6号-商业银行信息披露特别规定(2022年修订》等规定,
通过定期报告披露资本管理、并表管理、风险管理、股权管
理、薪酬管理等应当披露的信息。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三十条 临 时 报 告 是 指 本 行 按 照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发 布 的
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第三十一条 发生 可能 对 本 行证 券及 其 衍 生品 种交 易 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本行应当
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上述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本行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本行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本行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本行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
序,本行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
对本行产生重大影响;
(七)本行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
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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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所持本行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
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
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
被冻结;
(十)本行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
能对本行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本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
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
更正;
(十六)本行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
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
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本行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
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行长外的本行其他董事、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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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
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
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监管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本行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
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
本行,并配合本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行控股子公司发生上述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本行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本行应当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
本行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的,本行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二条 本行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
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
即披露。
第三十三条 本行 应当 在 最 先发 生的 以 下 任一 时点 , 及
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本行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
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本行或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
事件发生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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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发生重大事项的其他情形。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行应当
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媒体报道、市场传
闻;
(三)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三十四条 本行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筹划重大事
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可以按规定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提
示相关风险。
本行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本
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
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五条 涉及本行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
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本行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
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
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六条 本行 应当 关 注 本行 证券 及 其 衍生 品种 的 异
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行的报道。
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
的消息可能对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
时,本行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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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面方式问询。
本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
准确地告知本行 是否存在拟发生的股权转让、资产重组或者
其他重大事件,并配合本行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第三十七条 本行 证券 及 衍 生品 种交 易 被 中国 证监 会 或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本行应当及时了解造成
证券及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当市场出现有关本行的传闻时,董事会应当针对传闻内
容是否属实、结论能否成立、传闻的影响、相关责任人等事
项进行认真调查、核实,调查、核实传闻时应当尽量采取书
面函询或者委托律师核查等方式进行。董事会调查、核实的
对象应当为与传闻有重大关系的机构或者个人,例如本行股
东、实际控制人、行业协会、主管部门 、本行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本行相关部门、参股公司、合作方、媒体、
研究机构等。
第三节 其他披露内容
第三十八条 其他 信息 披 露 文件 如招 股 说 明书 、募 集 说
明书、上市公告书等的编制及披露,本行应遵照中国证监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监管法规执行,并应取得
相关监管机构的同意。
第四章 信息披露职责
第三十九条 本行 信息 披 露 制度 由董 事 会 负责 实施 , 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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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长是本行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长有权在董事会授
权范围内就相关信息披露事宜独立做出决定。
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组织
和管理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具体承担本行信息披 露工作。
董事会秘书需了解重大事件的情况和进展时,相关部门及人
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和协助,及时、准确、完整地进行回复,
并根据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四十条 本行董事会和董事在信息披露中的责任:
(一)本行董事会负责审定并实施本行的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
(二)本行董事会及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
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 漏,并就
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
任;
(三)本行董事应当了解并持续关注本行生产经营情况、
财务状况和本行已经发生的 或者可能发生的重 大事件及其影
响,主动调查、获取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四)未经董事会决议或董事长授权,董事个人不得 代
表本行或董事会向股东和媒体发布、披露本行未经公开披露
过的信息;
(五)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要求履行的其他信息披露相
关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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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一条 本行监事会和监事在信息披露中的责任:
(一)监事会需要对外披露信息时,应将拟披露的监事
会决议及说明披露事项的相关附件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监
事会全体成员应保证所提供披露的文件材料的内容真实、准
确、完整,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信息披
露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二)监事会负责监督本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实
施,对制度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
缺陷及时督促本行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
对制度予以修订;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 ,应当进行调查和
提出处理建议,并按照监管要求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三)监事会以及监事个人不得代表本行 向股东和媒体
发布和披露非监事会职权范围内本行未经公开披露的信息;
(四)监事会对涉及检查本行财务,对董事、行长和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本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行《章
程》的行为进行对外披露时,应提前5个工作日书面通知董事
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五)当监事会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董
事、行长和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损害本行利益的行为时,应及
时通知董事会,并提供相关资料;
(六)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要求履行的其他信息披露相
关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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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高级管理层在信息披露中的责任:
(一)高级管理层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有
关事项发生的当日内)向董事会报告有关本行经营或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事项的进展或变化情况以及其他
相关信息,行长或指定负责的副行长、行长助理必须保证报
告的真实、及时和完整;
(二)高级管理层有责任和义务答复董事 会关于涉及本
行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本行其他情况的询问,以及董 事会
代表股东、监管机构作出的质询,提供有关资料,并承担相
应责任;
(三)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要求履行的其他信息披露相
关职责。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中的责任:
(一)作为本行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
准备和递交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文件,组织完成监管机构
布置的任务;
(二)负责本行信息披露事务,协调本行信息披露工作,
组织制订本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本行及相关信息
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三)负责本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 ,
协调本行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保荐人、证
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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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 ,有权参加股东
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
负责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 ;有权了解本行的财务和经
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在本行作出重
大决定之前,从信息披露角度提供咨询意见;
(五)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
议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时,提醒与会董事,并提请列席会议的
监事就此发表意见;如果董事会坚持作出上述决议,董事会
秘书应将有关监事和本人意见记载于会议记录,同时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告;
(六)负责本行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落实保密措
施;在内幕信息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本行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七)关注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 ,协助董事会
及时回复监管机构的问询;
(八)组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
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则及相关规定的培训 ,协助前述人员
了解并督促其遵守督促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切
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九)将国家对本行施行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对本
行信息披露工作的要求及时通知本行信息披露的义务人和
相关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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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要求履行的其他信息披露相
关职责。
第四十四条 本行 董事 会 办 公室 为本 行 信 息披 露事 务 管
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分管,负责履行信息披露管理职能,
统一办理本行公开披露信息的报送和披露手续。本行其他部
门和人员不得擅自以本行名义与任何人士洽谈本行信息披露
事务。
第四十五条 本行 财务 管 理 部门 及其 他 相 关部 门负 有 信
息披露配合义务,以确保本行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及时、
准确和完整披露。财务管理部门应保证对外披露的财务数据
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或重大遗漏。
第四十六条 本行 总行 各 部 门、 各分 支 行 的负 责人 是 各
部门、各分支行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总行各部门、各分
支行应当指定专人作为信息披露指定联络人,负责向董事会
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通报信息。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信息
披露指定联络人应按本制度的要求传递信息披露相关的各类
信息,并履行本制度所列的各项原则。
本行控股子公司应设专人负责协调和组织本行信息披露
事宜,及时向本行董事会办公室提供信息披露相关文件,各
子公司董事会(或执行董事)应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
完整。
第四十七条 本行 董事 会 在 聘任 董事 会 秘 书的 同时 , 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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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聘任一名证券事务代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在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行使其权利并
履行其职责。 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本行信
息披露事务所负有的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本行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
应当主动告知本行董事会、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配
合本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在该等事项未公告前严格保密:
(一)持有本行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
持有股份或者控制本行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本行的实际控
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本行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
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
东所持本行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
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三)拟对本行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四)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
或者本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相关股东
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本行作出书面报告,并
配合本行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四十九条 本行 的股 东 、 实际 控制 人 不 得滥 用其 股 东
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本行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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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 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
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本行董事会、
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报送本行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
的说明。本行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
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
采取其他手段,规避本行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
务。
第五十一条 通过 接受 委 托 或者 信托 等 方 式持 有本 行 5%
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
知本行,配合本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二条 根据 相关 法 律 法规 、监 管 要 求及 本制 度 的
规定对信息披露负有责任的本行相关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国家
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
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按如下规定履行职责:
(一)遇其知晓的可能影响本行股票价格的或将对本行
经营管理产生重要影响的事宜时,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
秘书,并按以下时点及时通知本行董事会办公室:
1.有关事项发生的当日或次日;
2.与有关当事人有实质性的接触(如谈判)或该事项有
实质性进展(如达成备忘录、签订意向书)时;
3.协议发生重大变更、中止、解除、终止后次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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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重大事项获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或已披露的重大事项被
政府有关部门否决时;
5.有关事项实施完毕时。
(二)本行在研究、决定涉及信息披露的事项时,应通
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的资料;
(三)遇有须协调的信息披露事宜时,应及时协助董事
会秘书完成任务。
第五十三条 本行 总行 各 部 门以 及各 分 支 行、 控股 子 公
司应根据本制度,实时监控本单位内的各种事件及交易,一
旦发现符合信息披露标准和范围的信息,应及时履行报告义
务和职责。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及本制度的规定对信息披
露负有责任的本行相关人员对把握不准或不能明确界定是否
属重大事件,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咨询后,再按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处理。
第五十四条 本行 董事 、 监 事、 高级 管 理 人员 和董 事 会
秘书应当熟悉信息披露规则, 积极参加监管机构要求参加的
各类培训,提高自身素质,加强自律,防范风险,认真负责
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
第五十五条 本行 信息 披 露 相关 文件 、 资 料的 档案 由 董
事会办公室负责归档保管。董事会办公室设置明确的档案管
理岗位及其工作职责,并确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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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职责的记录和保管制度。
第五章 信息传递、审核及披露的程序
第五十六条 定期报告的编制组织与审议程序:
(一)行长、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
负责定期报告的编制组织工作;董事会办公室为定期报告编
制的具体牵头部门;
(二)定期报告在董事会及监事会会议召开前送达本行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并保证董事和监事有足够的时
间审阅定期报告;
(三)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
(四)监事会应当对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以监事会决
议的形式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五)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
书面确认意见;
(六)董事会秘书负责将董事会及监事会批准的定期报
告提交相关监管机构,并按照有关规定在监管机构指定的报
刊及网站上发布。
第五十七条 临时报告的编制与审核程序:
(一)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总行各部门以
及各分(支)行、控股子公司的负责人、指定联络人,本行
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本行人员和部
门在知晓本制度所认定的应披露信息后,负有报告义务的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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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人应当及时履行内部报告程序;
(二)董事长在接到报告后 ,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
并敦促董事会秘书组织临时报告的披露工作;
(三)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根据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要求,
草拟拟披露的信息文稿,并报董事会秘书进行程序性审查。
相关部门或信息报告人应配合信息披露工作,按要求在规定
时间内提供相关材料,所提供的材料应详实准确并能够满足
信息披露的要求;
(四)在公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将以董事会名义发
布的临时公告信息文稿报送董 事长审核 ,将以监事会名义发
布的临时公告信息文稿报送监事会进行审核,并按照审核后
的公告文稿及时组织信息披露。
第五十八条 招股 说明 书 、 募集 说明 书 与 上市 公告 书 编
制、审核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聘请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编制、出具专业报告;
(二)本行专门融资小组或董事会办公室组织核对相关
内容,并提出披露申请;
(三)本行专门融资小组或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四)董事长签发。
第五十九条 除监 事会 公 告 外, 本行 披 露 的信 息应 当 以
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
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本行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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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除法律、 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求必须由董事会
和/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董事会授权董
事长独立做出相关信息披露事宜的决定(包括但不限于决定
信息披露的内容、时间及形式等)。
第六十条 本 行 应 当 为 董 事 会 秘 书 履 行 职 责 提 供 便 利 条
件。本行董事会和董事、监事会和监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有
责任保证本行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办公室及时知悉本行组织
与运作的重大信息、对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决策产生实质
性或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其他应披露信息,财务负责人应当
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六十一条 本行 公告 中 出 现错 误、 遗 漏 或误 导的 情 形
时,本行应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及时作出说明,发布更正公
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六十二条 本行 生产 经 营 情况 及重 大 事 项均 应以 定 期
报告或临时报告的形式进行公开披露,原则上不向除监管机
构以外的任何单位或部门报送本行经营情况。确实不能回避
的行政执法部门如税务、工商、统计、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以及签约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相关职
能部门应按程序报经董事长、行长或董事会秘书同意后方能
向上述执法部门或中介机构报送。
第六十三条 本行 重大 事 件 有关 信息 的 报 告流 程, 按 本
行相关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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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六十四条 依法 披露 的 信 息, 应当 在 深 圳证 券交 易 所
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
备于本行住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
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
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本行信息披露媒体指定为巨潮网( www.cninfo.com.cn )和《证
券时报》。
第六十五条 本行 应披 露 的 信息 也可 以 刊 载于 其他 公 共
媒体(包括本行内部网等),但刊载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
本行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
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
时报告义务。
第六十六条 本行 及相 关 信 息披 露义 务 人 可以 通过 股 东
大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及反向路演、接受投
资者调研等形式,为投资者/分析师创造实地调研及了解本行
的机会。本行就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件与相关机构
和投资者进行沟通时,应遵守公平信息披露的原则,不得向
个别投资者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十七条 在本 行内 部 局 域网 上或 其 他 内部 刊物 上 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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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重大信息时,应从信息披露角度事先征得董事会 秘书的同
意,遇有不适合发布的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
第七章 保密措施
第六十八条 本行 董事 、 监 事、 高级 管 理 人员 及其 他 因
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工作人员,均负有保密义务,
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以任何方式
向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进行内幕
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六十九条 本行 董事 会 应 采取 必要 措 施 ,在 信息 公 开
披露之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七十条 本行总行各部门、各分支行及控股子公司在与
其他机构的业务合作中,应严格遵守本制度的规定,不得泄
露或非法获取与工作无关 的其他内幕信息;如业务合作可能
涉及本行应披露信息,本行总行各部门、各分支行及控股子
公司须与有关机构签订保密协议,明确任何因该次业务合作
获得应披露信息的单位或人员,在该应披露信息公告前均不
得对外泄露或对外披露。
第七十一条 本行 相关 部 门 应对 本行 内 部 大型 重要 会 议
上的报告、参加控股股东召开的会议上的发言和书面材料等
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对涉及公开信息但尚未在指定媒体上披
露,又无法回避的,应当限定传达范围,并对报告起草人员、
与会人员提出保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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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行内部工作会议的与会人员应对本制度规定有关重要
信息负保密责任。
第七十二条 本行 寄送 给 董 事、 监 事 的 各 种文 件资 料 ,
包括但不限于会议文件、公告草稿等,在未对外公告前,董
事、监事均须予以严格保密。
第七十三条 本行 在媒 体 上 登载 宣传 文 稿 以及 本行 相 关
部门、分支行或控股子公司及其相关人员接受媒体采访时,
如有涉及本行重大决策、财务数据以及其他属于信息披露范
畴但尚未披露的内容,应由董事会办公室审查同意并报董事
会秘书核准。
第七十四条 本行 按国 家 有 关法 律法 规 或 行业 管理 的 要
求,在信息公开披露前须向有关政府主管机构报送信息的,
应注明“保密”字样,必要时可签订保密协议。本行报送信
息的部门和相关人员应切实履行信息保密义务,防止信息泄
漏。如报送信息的部门或人员认为该信息较难保密时,应同
时报告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根据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
决定是否进行公开披露。
第八章 检查与监督
第七十五条 本行 董事 会 应 当定 期对 本 行 信息 披露 事 务
管理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自查,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改正。
第七十六条 本行 监事 会 应 当对 本行 信 息 披露 事务 管 理
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发现的重大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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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时督促本行董事会进行改正,并根据需要要求董事会对制
度予以修订;对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应进行调查和提出处
理建议,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及时向有关部门报
告。董事会不予更正的,监事会可以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告,
发布监事会公告。
第九章 责任与处罚
第七十七条 在信 息披 露 事 务管 理工 作 中 发生 失职 或 违
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致使本行的信息披露违规,或给本行
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本行将根据有关员工违纪处罚的规
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任人批评、警告,直至解除其职务的
处分;给本行造成重大影响或损失的,本行可要求其承担民
事赔偿责任;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应依法移送司法机
关,追究其法律责任。相关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信息报告义务人发生应报告事项而未报告,造成
本行信息披露不及时的;
(二)泄漏未公开信息、或擅自披露信息给本行造成不
良影响的;
(三)所报告或披露的信息不准确,造成本行信息披露
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的;
(四)利用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
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的;
(五)其他给本行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的违规或失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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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
第七十八条 依据 本制 度 对 相关 责任 人 进 行处 分的 , 本
行应当将处理结果在5个工作日内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七十九条 本行 聘请 的 保 荐人 、证 券 服 务机 构及 其 工
作人员和关联人等若擅自披露本行信息,给本行造成损失的,
本行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八十条 本行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未依法配合本行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或者非法 要求本行提
供内幕信息的,本行有权向监管机构提出申请,对其实施监
督管理措施。
如本行各部门及各控股子公司未根据本制度进行信息
监控并及时汇报须披露的信息或依据本制度进行信息披露,
导致本行受到监管机构的责问、罚款或停牌等处罚时,有关
机构及责任人将依据本行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必要时将追究
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章 附则
第八十一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八十二条 本制 度未 尽 之 信息 披露 有 关 事宜 ,应 按 照
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规定执行。
第八十三条 如相 关法 律 法 规或 监管 机 构 的规 定与 本 制
度条款内容产生差异,则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
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本制度的任何修订应重新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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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本行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八十四条 本制度由本行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八十五条 本制度自本行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
效。原《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制度》(澄商银〔2020〕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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