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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江阴银行: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办法2022-04-30  

                            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及知情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或“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加
强本行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及《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行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董事长为主
要责任人,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本行内幕信息的日常管理
工作。本行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
准确和完整,报送及时。
    董事会秘书为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负责人,负责办理本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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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入档和报送工作。
    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
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本行监事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
  进行监督。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定义与范围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证券法》所规定的,
涉及本行的经营、财务或者对本行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
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本行股东大会议案、董事会议案、监事会议案;
    (二)本行定期报告、主要会计数据、主要财务指标、
主要监管指标;
    (三)本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四)本行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和重大股权结构变动;
    (五)本行的重大投资行为,本行在一年内购买、出售
重大资产超过本行资产总额 30%,或者本行营业用主要资产
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六)本行利润分配、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发行新股或
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以及与此相关的股东大
会和董事会决议;
    (七)本行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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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可能对本行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
影响;
    (八)本行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九)本行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如超过上年末
净资产 10%的损失);
    (十)本行生产经营状况或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
重大变化;
    (十一)本行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行长发生变动;
董事长或者行长无法履行职责;
    (十二)持有本行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
有股份或者控制本行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本行的实际控制
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本行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
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三)本行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
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四)涉及本行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五)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宣告无效;
    (十六)本行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本行的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
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七)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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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行产生重大影响;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
股东所持本行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
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九)本行重大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
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二十)本行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一)对外提供除经营业务外的重大担保;
    (二十二)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本行资产、负债、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三)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四)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
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
行更正;
    (二十五)本行重大交易事项;
    (二十六)回购股份;
    (二十七)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二十八)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二十九)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不实传闻事项;
    (三十)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三十一)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三十二)本行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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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净资产的 20%;
    (三十三)本行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
10%;
    (三十四)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三十五)本行预计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三十六)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
序,本行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三十七)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并购重组
委员会,对本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方案、重大
资产重组方案提出审核意见;
    (三十八)聘任或者解聘为本行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十九)本行信用风险状况、流动性风险状况、市场
风险状况、操作风险状况和其他风险状况发生变动,可能对
本行经营或盈利能力产生重大影响;
    (四十)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行证券上
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本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含义相同、
范围相同。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与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本行内幕信息
公开披露前能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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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
于:
    (一)本行及本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本行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本行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行控股或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本行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
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五)本行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六)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如有);
    (七)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的有关人员;
    (八)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
机构工作人员;
    (九)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本行及其
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
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十)依法从本行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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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员;
    (十一)由于与第(一)项至第(十)项相关人员存在
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本行有关内幕信息的
其他人员;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
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八条 内幕知情人登记实行一事一记。本行应根据监管
机构的要求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
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知悉
内幕信息的内容和时间等信息,并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
《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登记表》(见附件),并由董事会办公室统一存档管理,
供本行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本行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报送。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登记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
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本
行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
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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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
    第十条 本行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
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
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
对本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本行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本行
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本行披露重大事项前,本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
发生异常波动的,本行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
    本行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本次应当报送的内幕
信息知情人的范围,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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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准确性。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知悉内幕信息之日起填
写《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
案登记表》,并于 2 个工作日内由相关部门向董事会办公室
备案。未及时填报的,董事会办公室有权要求内幕信息知情
人于规定时间内填报;填写不全的,董事会办公室有权要求
内幕信息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他有关信息。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报备责任主体:
  (一)总行各部门负责搜集、整理并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
报备本部门相关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二)各分支行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由总行相关业务归口部
门负责搜集并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备;
  (三)本行控股子公司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由董事会办公室
负责搜集;
  (四)总行各部门、分支机构及控股子公司根据法律、法
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相关规定需向
特定外部单位报送内幕信息的,应将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作
为内幕信息知情人,按照上述流程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备;
  (五)本行所聘请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公
司、资产评估机构、广告印刷商、公关公司等中介机构因履
行工作职责而掌握本行内幕信息的,由与该中介机构业务往
来的总行各部门按照上述流程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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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三条 本行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
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
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
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
管理部门时,本行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
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
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四条 本行董事会办公室有权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及
其关联方买卖本行证券的情况进行查询,形成书面记录,并
根据监管机构要求向其报备。
    第十五条 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本行主要
股东、实际控制人、总行各部门、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的
有关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本行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
案工作,及时提供本行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六条 本行进行第十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做
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还应当
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
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
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本行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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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
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
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
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
    本行应当督促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
确认,并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
易所报送。
    第十七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至少保存 10 年。
             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十八条 本行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内幕信息负有保密的
义务,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本行
内幕信息知情人在获得内幕信息后至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本行的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本行
的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本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
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公开前,本行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本行向其提供内
幕信息。
    第二十条 内幕信息公开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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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幕信息的文件、盘片、录音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
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不准交由他人代为携带、
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有
关内幕信息资料不被调阅、拷贝。
    第二十一条 本行定期报告公告前,相关工作人员不得
将本行季度、半年度、年度报表及有关数据向外界泄露和报
送,不得在任何网站上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二十二条 本行因工作关系需向其他单位、监管机构
或个人提供未公开信息的,应当在提供之前,通过与其签订
保密协议或者以告知禁止内幕交易等方式要求其对本行负
有保密义务。
    第二十三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应自觉做到不打听内幕
信息。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
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
                    第六章 罚则
    第二十四条 本行应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对内幕信
息知情人买卖本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
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
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本行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其内幕
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报送本行注册地中国证
监会派出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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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发生以下违反本制度规定
的行为,本行将按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警告、通报批评、
降职、撤职、辞退等相应的处罚;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
给本行造成重大损失(包括声誉上)的,本行可要求其承担
民事赔偿责任;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将依法移交司法
机关处理。
    相关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未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内
幕信息;
    (二)内幕信息知情人不报、瞒报、漏报、迟报、错报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有关信息的;
    (三)在内幕信息公开前,对外泄露的;
    (四)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本行的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
卖本行的证券的。
    第二十六条 本行持股 5%以上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控
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证券监管机
构规定的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发生第二十五条所述违反
本制度的行为,本行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适用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如本制度与新颁布的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规定产生差异,按新的法律、
                        - 13 -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规定执行,并适时修订本制度,报
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由本行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作
为本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补充。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
施。原《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内幕信息及知
情人管理制度》(澄商银〔2020〕4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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