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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江阴银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2022-04-30  

                                   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本行”)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

促进投资者对本行的了解,建立本行与投资者的良性互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

司与投资者关系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以及《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

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本行通过信息披露与日常交流,加强与投资者

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本行了解和认同,提升本行治理水平,实现本行整体利益

最大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工作。

                           第二章 管理原则与目标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可主动披露投资者关心的

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本行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部门、证券

交易所对本行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在开展

投资者关系管理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

情形,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本行应公平对待本行的所有股东及潜在投资者,

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本行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客观、真实和准确,避免过度

宣传和误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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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管理方式时,本行应充分考虑提高沟通

效率,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本行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现本行与投资

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标:

   (一)促进本行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本行的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尊重投资者、服务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提高本行信息披露透明度,以改善本行治理;

   (五)促进本行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六)充分考虑多元利益主体诉求,落实本行可持续发展的本行治理理念。

                        第三章 工作对象和内容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包括:投资者,证券分析师,证券公司、

证券经纪人等企业融资顾问,财经媒体与公关顾问,其他相关机构与个人。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本行的发展战略,包括本行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

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本行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经营状况、财务状况、经营业

绩、股利分配等;

   (四)本行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本行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

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

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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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本行的其他相关信息。

    本行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通过符合条件媒体以外的方式发布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发布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作出夸大性宣传、误导性提示;

    (三)对本行股票及其衍生产品价格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的行为;

    (五)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证券市场、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

为。

    第七条 本行可以通过本行官方网站、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

网站和深交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以下简称“互动易平台”)、新媒体平台、电

话、传真、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方式,采取股东大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

投资者调研、证券分析师调研等形式,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

    第八条 本行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者关

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及时在互动易平台和本行

网站(如有)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本行应当及时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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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本行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的;

    (二)本行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的;

    (三)本行股票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本行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的;

    (四)本行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

    (五)本行在年度报告披露后,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相关规定应当召开

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的;

    (六)其他按照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规定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十条 本行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

他员工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

    本行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的人员和董事

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具备条件的,可以对调研过程进行录音录像。

    本行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被泄露的应对

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价值分析报告

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本行。

    第十一条 本行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据,

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导性

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险。

    本行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

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本行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问题进行答

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

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本行生产、经营、研发、销售、发

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本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四章 管理机构和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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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为本行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由董事会办公室主办,各相关部门协助办理。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本

行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本行

发言。董事会办公室相关工作人员可以列席本行战略研讨、经营管理、预算编制

等相关会议,了解本行的经营和财务情况,向本行有关机构问询并要求提供相关

资料和信息。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应具备以下任职素质和技能:

    (一)熟悉本行基本情况;

    (二)熟悉本行财务、经营成果及风险控制管理等情况;

    (三)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

市场的运作机制;

    (四)具有良好的语言表达、写作、沟通和协调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信用。

    第十四条 本行以适当的方式定期对本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相关知识的培

训。

    第十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职责: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变动情况;持
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及时反馈给本行董事会及

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师说明会等会

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接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

资者及中小投资者建立良好的沟通渠道;

    (三)股东管理。负责联系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股份托管登记事务;定期
查询股东名册,掌握股权变动、股份质押、冻结和锁定等情况,并及时披露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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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股份变更;定期查询并更新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信息,并按照有关信

息披露法规履行备案和公告手续;

    (四)公共关系管理。建立并维护与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行业协会、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在涉讼、

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

生后配合本行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案,积极维护本行的公共形象;

    (五)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十六条 本行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各部门、各分

支行及控股子公司应及时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供经营管理、财务、诉讼等信息。

    第十七条 本行必要时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顾问咨询、策划和处理投资

者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媒体关系、发展战略、投资者关系相关知识培训、突发事

件处理、分析师会议和业绩报告会安排等事务。

    第十八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本行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不得在投资者

关系活动中代表本行发言。

    第十九条 本行应做好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档案建设工作。董事会办公室负责

投资者关系管理有关制度、各类分析研究报告、机构投资者和证券分析师档案、

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的记录等相关内容的档案维护。

    本行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制度,投资者关

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
录、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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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3 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适用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本行章

程》的规定。如本办法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规定产生差异,

按新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规定执行,并适时修订本办法,报董事会

审议通过。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本行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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