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赫达:关于设立募集资金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2020-11-13
证券代码:002810 股票简称:山东赫达 公告编号:2020-109
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设立募集资金账户并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
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0 年 10 月 23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非
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2616 号),并与保荐机构
一起按照核准批文要求和公司股东大会决议实施发行工作。本次发行
新增股份 10,638,297 股,发行价格为每股 14.10 元,募集资金总额人
民币 149,999,987.70 元,扣除不含税发行费用 3,311,922.92 元后募集
资金净额为 146,688,064.78 元。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对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和信验
字(2020)第 000052 号《验资报告》。
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及专户开立、存储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
相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范性文件,以及公
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并根据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
司董事会全权办理关于此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确定并开立募集资金专
用账户、签署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等有关事宜,公司会同
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招商证券”)与招商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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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周村支行(以下简称“开户银行”)签署了《募
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截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日,相关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以下简称“专户”)开立和存储情况如下:
银行名称: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周村支行
账户名称: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 531903152710699
金额:截至 2020 年 11 月 11 日,专户余额为 148,499,987.70 元。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内容约定如下:
1、公司已在专户开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相关专户仅
用于相关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开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
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
性文件的规定。
3、招商证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
代表人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招商证
券应当依据募集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
监督权。公司和开户银行应当配合招商证券的调查与查询。招商证券
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招商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可以随时到开户银行查
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开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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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所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
合法身份证明;招商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开户银行查询公司专
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开户银行每月 5 日前向公司出具上月对账单,并抄送招商证
券。开户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当公司一次或十
二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
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的,开户银行应当及时
以邮件方式通知招商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6、招商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招商证
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开户银行,同时按
本协议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
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7、开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招商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招商证
券履行通知义务,以及存在未配合招商证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
权或者招商证券有权要求公司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
户。
四、备查文件
1、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周村支行、招商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签署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山东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和信验字(2020)
第 000052 号《验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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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零二零年十一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