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赫达: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2021-06-17
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
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 年修订)》
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山东赫
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在审阅相关资料后,现
就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关于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的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解除限售事项,符合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
及相关规定。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第一期
股权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
2、独立董事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查,认为 72 名激励对象已满
足《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包括公司业绩
条件与激励对象个人绩效考核等),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
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对各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
的解除限售安排(包括锁定期限、解除限售条件等事项)未违反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未侵犯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独立董事同意公司按照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限制性股票
解除限售的相关事宜。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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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无正文,为山东赫达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八届
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杨向宏
梁仕念
李洪武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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