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京齐济法意字[2022]第 30505 号 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 BEIJING QIZHI (JINAN) LAW FIRM 地址:济南市泉城路 322 号惠尔商厦 609、626 室 电话:0531-66683939 传真:0531-66683939 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 指派李莹律师、刘福庆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出席了贵公司2021年度股东大 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 大会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 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述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事宜进行了审查, 查阅了贵公司《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关于召开2021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董 事会决议公告》(《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的公告》)《监事会 决议公告》(关于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的公告),以及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至股权登记日2022年5月12日15时收市 时的贵公司《股东名册》等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并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对有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参与了本次 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计票监票工作。 贵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和承诺:贵公司已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 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或复印材料,所提供文件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所提供的文件及所作的陈述、说明是真实、准确、完整的,所有文件上的签名、 印章均是真实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2 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 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 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 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承担 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同其他 会议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据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贵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22年4月25日,贵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召开本 次股东大会的决议。 2.2022年4月26日,贵公司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以公 告形式发出了《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出 席对象及资格、会议地点、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时间及办法、投票方式等事项进 行了通知。 3.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召集,采用现场方式和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贵公司第八届董事会董事长毕于东先 生主持下,于2022年5月18日14:30,在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赫达路999号贵公司会 议室召开,并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 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 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月18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和 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2年5 月18日9:15至15:00中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会议地点、审议事 项和表决方式与通知内容一致。 4.贵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李洪武先生、梁仕念先生(已离任)、杨向 宏先生和张俊学先生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作《2021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经审查,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 3 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现场投票方式及网络投票方式)共20人,持 有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58,562,968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2855%。 1. 根据出席贵公司现场会议股东登记册、股东个人身份证明文件等相关资 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计11人,共计持有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145,382,407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4380%。经核查,现场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的股东均持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证明。 2.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网络投票结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 络投票的股东9人,共计持有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3,180,561股,占贵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3.8475%。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 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3.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股 5%以上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包括现场投票方式及网络投票方式)共10人,共 计持有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3,687,061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953%。 除上述贵公司股东外,贵公司全体董事、全体监事,以及贵公司董事会秘书 和本所律师出席了会议,贵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贵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及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备相应资 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贵公司于2022年4月26日公告的《年度 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审议事项一致,未出现增加新提案或修改原议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对《年度股东大会通知》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的情形。 4 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所有列入议程的议 案进行了审议和表决,未出现搁置或不予表决的情形。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的现场表决投票,由股东代表、贵公司监事及本所律 师共同进行计票、监票。本次股东大会的网络投票统计结果,由深圳证券信息有 限公司向贵公司提供。 经合并现场表决结果及网络投票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的表决结果如 下: (一) 《关于<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58,527,7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 份的99.9778%;反对35,2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2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3,651,8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的99.7426%;反对35,2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的0.257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表决通过。 (二) 《关于<公司2021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58,527,7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 份的99.9778%;反对35,2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2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3,651,8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的99.7426%;反对35,2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的0.257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 5 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表决通过。 (三) 《关于<公司2021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58,527,7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 份的99.9778%;反对35,2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2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3,651,8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的99.7426%;反对35,2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的0.257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表决通过。 (四) 《关于<公司2021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58,525,51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 份的99.9764%;反对37,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3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3,649,61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的99.7264%;反对37,45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的0.273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表决通过。 (五) 《关于<公司2021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58,527,7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 份的99.9778%;反对35,2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2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6 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3,651,8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的99.7426%;反对35,2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的0.257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表决通过。 (六) 《关于续聘公司2022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55,900,9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 份的98.3211%;反对2,662,0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 的1.6789%;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1,025,02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的80.5507%;反对2,662,03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 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9.449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表决通过。 (七) 《关于公司2021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及2022年度关联交易预 计的议案》; 关联方杨丙刚对该议案回避表决,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股东所持对该议案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为156,611,152股。 表决情况:同意156,575,9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 份的99.9775%;反对35,2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2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3,651,8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的99.7426%;反对35,2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投 7 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资者所持股份的0.257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表决通过。 (八) 《关于公司2022年度开展远期结售汇业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58,527,7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 份的99.9778%;反对35,2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2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3,651,8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的99.7426%;反对35,2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的0.257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表决通过。 (九) 《关于向相关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人民币100,000万元融资额度的议 案》; 表决情况:同意158,527,7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 份的99.9778%;反对35,2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2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3,651,8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的99.7426%;反对35,2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的0.257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表决通过。 (十) 《关于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58,527,7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 8 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份的99.9778%;反对35,2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2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3,651,8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的99.7426%;反对35,2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的0.257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表决通过。 (十一) 《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58,527,7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 份的99.9778%;反对35,2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2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3,651,8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的99.7426%;反对35,2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的0.257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表决通过。 (十二) 《关于回购注销部分已授予但尚未解除限售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本议案关联方周涛、包腊梅、李峻回避表决,出席本次会议对本议案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为158,012,968股。 本议案为特殊决议事项,须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三 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57,977,7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 份的99.9777%;反对35,2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2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9 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3,651,8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的99.7426%;反对35,2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的0.257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表决通过。 (十三) 《关于修改<公司章程> 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殊决议事项,须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三 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58,527,7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 份的99.9778%;反对35,2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2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3,651,8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的99.7426%;反对35,2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的0.257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表决通过。 (十四) 《关于<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22年-2024年)>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58,527,7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 份的99.9778%;反对35,2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2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3,651,8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的99.7426%;反对35,2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的0.257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 10 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表决通过。 (十五) 《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殊决议事项,须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三 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58,527,7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 份的99.9778%;反对35,2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2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3,651,8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的99.7426%;反对35,2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的0.257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表决通过。 (十六) 《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 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需逐项审议,具体情况如下: 1. 本次发行证券的种类; 本项内容为特殊决议事项,须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 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58,527,7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 份的99.9778%;反对35,2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2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3,651,8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的99.7426%;反对35,2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的0.257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 11 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00%。 该项内容表决通过。 2. 发行规模; 本项内容为特殊决议事项,须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 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58,527,7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 份的99.9778%;反对35,2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2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3,651,8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的99.7426%;反对35,2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的0.257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00%。 该项内容表决通过。 3. 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本项内容为特殊决议事项,须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 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58,527,7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 份的99.9778%;反对35,2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2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3,651,8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的99.7426%;反对35,2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的0.257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00%。 该项内容表决通过。 12 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4. 债券期限; 本项内容为特殊决议事项,须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 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58,527,7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 份的99.9778%;反对35,2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2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3,651,8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的99.7426%;反对35,2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的0.257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00%。 该项内容表决通过。 5. 债券利率; 本项内容为特殊决议事项,须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 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58,527,7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 份的99.9778%;反对35,2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2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3,651,8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的99.7426%;反对35,2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的0.257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00%。 该项内容表决通过。 6. 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本项内容为特殊决议事项,须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 13 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58,527,7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 份的99.9778%;反对35,2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2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3,651,8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的99.7426%;反对35,2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的0.257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00%。 该项内容表决通过。 7. 转股期限; 本项内容为特殊决议事项,须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 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58,527,7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 份的99.9778%;反对35,2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2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3,651,8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的99.7426%;反对35,2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的0.257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00%。 该项内容表决通过。 8. 转股价格的确定及其调整; 本项内容为特殊决议事项,须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 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58,527,7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 14 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份的99.9778%;反对35,2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2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3,651,8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的99.7426%;反对35,2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的0.257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00%。 该项内容表决通过。 9. 转股价格向下修正条款; 本项内容为特殊决议事项,须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 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58,527,7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 份的99.9778%;反对35,2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2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3,651,8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的99.7426%;反对35,2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的0.257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00%。 该项内容表决通过。 10. 转股股数确定方式以及转股时不足一股金额的处理方法; 本项内容为特殊决议事项,须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 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58,527,7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 份的99.9778%;反对35,2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2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15 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3,651,8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的99.7426%;反对35,2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的0.257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00%。 该项内容表决通过。 11. 赎回条款; 本项内容为特殊决议事项,须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 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58,527,7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 份的99.9778%;反对35,2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2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3,651,8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的99.7426%;反对35,2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的0.257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00%。 该项内容表决通过。 12. 回售条款; 本项内容为特殊决议事项,须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 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58,527,7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 份的99.9778%;反对35,2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2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3,651,8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投 16 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资者所持股份的99.7426%;反对35,2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的0.257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00%。 该项内容表决通过。 13. 转股年度有关股利的归属; 本项内容为特殊决议事项,须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 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58,527,7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 份的99.9778%;反对35,2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2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3,651,8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的99.7426%;反对35,2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的0.257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00%。 该项内容表决通过。 14. 发行方式及发行对象; 本项内容为特殊决议事项,须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 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58,527,7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 份的99.9778%;反对35,2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2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3,651,8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的99.7426%;反对35,2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的0.257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 17 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00%。 该项内容表决通过。 15. 向原股东配售的安排; 本项内容为特殊决议事项,须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 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58,527,7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 份的99.9778%;反对35,2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2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3,651,8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的99.7426%;反对35,2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的0.257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00%。 该项内容表决通过。 16. 债券持有人会议的相关事项; 本项内容为特殊决议事项,须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 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58,527,7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 份的99.9778%;反对35,2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2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3,651,8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的99.7426%;反对35,2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的0.257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00%。 该项内容表决通过。 18 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17. 本次募集资金用途; 本项内容为特殊决议事项,须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 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58,527,7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 份的99.9778%;反对35,2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2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3,651,8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的99.7426%;反对35,2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的0.257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00%。 该项内容表决通过。 18. 募集资金存管; 本项内容为特殊决议事项,须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 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58,527,7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 份的99.9778%;反对35,2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2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3,651,8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的99.7426%;反对35,2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的0.257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00%。 该项内容表决通过。 19. 债券担保情况; 本项内容为特殊决议事项,须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 19 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58,527,7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 份的99.9778%;反对35,2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2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3,651,8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的99.7426%;反对35,2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的0.257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00%。 该项内容表决通过。 20. 本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有效期限。 本项内容为特殊决议事项,须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 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58,527,7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 份的99.9778%;反对35,2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2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3,651,8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的99.7426%;反对35,2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的0.257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00%。 该项内容表决通过。 (十七) 《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殊决议事项,须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三 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58,527,7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 20 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份的99.9778%;反对35,2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2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3,651,8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的99.7426%;反对35,2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的0.257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表决通过。 (十八) 《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 案》; 本议案为特殊决议事项,须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三 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58,527,7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 份的99.9778%;反对35,2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2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3,651,8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的99.7426%;反对35,2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的0.257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表决通过。 (十九) 《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殊决议事项,须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三 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58,527,7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 份的99.9778%;反对35,2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21 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0.022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3,651,8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的99.7426%;反对35,2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的0.257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表决通过。 (二十) 《关于制定<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殊决议事项,须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三 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58,527,7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 份的99.9778%;反对35,2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2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3,651,8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的99.7426%;反对35,2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的0.257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表决通过。 (二十一) 《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与填 补措施及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殊决议事项,须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三 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58,527,7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 份的99.9778%;反对35,2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2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22 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3,651,8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的99.7426%;反对35,2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的0.257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表决通过。 (二十二)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 公司债券具体事宜的议案》; 本议案为特殊决议事项,须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表决权三 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审议通过。 表决情况:同意158,527,7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 份的99.9778%;反对35,2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 0.0222%;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3,651,831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的99.7426%;反对35,2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的0.257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表决通过。 (二十三) 《关于监事辞职暨补选监事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57,150,94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 份的99.1095%;反对1,412,0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东所持股份 的0.890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 决权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12,275,0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投 资者所持股份的89.6835%;反对1,412,01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 23 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10.316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 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中小投资者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表决通过。 经审查,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会议召 集人资格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 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四份,经本所盖章并经本所负责人及经办律师签字后生效。 24 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 法律意见书 签署页: 本页无正文,为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2021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签署页。 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经办律师: 李 莹 李 莹 刘福庆 2022 年 5 月 18 日 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