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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山东赫达:内部审计制度2022-07-26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明确审计人员的职责,

发挥审计在强化内部控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

根据《审计法》《会计法》《公司法》《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

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指对公司及各控股公司、分公司、公司设立

的其他机构、公司各职能部门进行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活

动。通过审查和评价公司治理、经营活动、管理活动、财务收支、内

部控制等的适当性、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有效性及其他相关资

料,来进一步完善管理以促进经济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 公司内部审计监督工作实行举报投诉制度,员工对公司

内部中高层管理干部及关键敏感岗位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进行

举报和投诉。

      第四条 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在公司董事会的领导下,独立、客

观地行使职权,对董事会负责,不受其他部门或者个人的干涉。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五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

规则;设立内部审计部门(以下简称“内审部”),依据公司规模、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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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内审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

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内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六条 内审部设负责人一名,负责内审部的全面工作。并根据

业务规模配备若干相应的审计人员,并按公司的发展规划,逐步建立

多层次、多功能的审计监察体系,对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单位必要的审

计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第七条 根据公司审计工作的需要,经董事长批准,可邀请公司

以外的专业审计机构、各职能部门的专业人员参与公司的审计工作项

目。

       第八条 内审部应建立有效的内部管理制度,并积极了解、参与

公司的内部控制的建设。

       第九条 审计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较高的财务会计、审计业务水平和必要的经营管理、

电子计算机等专业知识,有相当的工作经验,熟悉公司的经营活动和

内部控制,并能不断通过后续教育保持和提高专业胜任能力;

       (二)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高度的工作责任心,并以应有的职业

谨慎态度执行内部审计业务;

       (三)依法审计、认真负责、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

廉洁奉公、不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保守秘密,审计人员

应与本公司签定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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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条 审计人员要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

      (一)内部审计人员应保持独立性,不能以任何决策制定者的资

格参加所有的经营活动以保持客观公正的能力和立场;

      (二)内部审计人员与被审计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在经营上应该

没有利害关系,办理审计事项时与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事项有直接利

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三)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计划的制定、实施和审计报告的提出

过程中应不受控制和干扰。

      第十一条 内审部和审计人员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

行使职权,受法律法规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

不得对其进行阻挠、打击报复。

                           第三章 内部审计的对象及依据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的对象:

      (一)各控股公司、分公司、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公

司设立的其他机构、公司的各职能部门;

      (二)公司向各控股公司、分公司、公司设立的其他机构派驻或

聘用的有关人员及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员工;

      (三)董事会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和有关人员。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的依据:

      (一)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公司章程;

      (二)本公司及各控股公司、分公司、公司设立的其他机构的有

关规章制度、会议决议、规划、计划、工作目标、经营方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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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其他相关标准。

                           第四章 内部审计的范围和内容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的范围和内容包括:

      (一)公司及各控股公司、分公司、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

司、公司设立的其他机构、公司各职能部门:

      1、法人治理评价

      主要评价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健全和有效情况;公司股东

大会、董事会决议及决议落实、执行情况;公司高管的绩效考核等。

      2、财务收支审计

      主要审计财务预算及执行,财务报告、会计报表、会计账簿及相

关原始凭证的真实、合法及有效情况;经营成果及财务收支的真实性、

合法性、效益性;公司关联交易、费用控制等。

      3、内部控制审计

      主要审计企业经营中的计划、生产、质量、技术、设备、物资、

劳动工资、供销等方面进行的管理控制;经营决策的正确性及有效性;

经济活动的经济性和效益性以及实现经营目标所实施的内部管理工

作的控制等。

      4、管理稽查审计

      主要对企业发展的市场走向、竞争程度、业务活动范围的恰当性

进行评价,对投资筹资活动的效益性、经济性进行评价,对企业目标

的可行性和科学性进行评价,对资源配置优化组合的合理性、有效性

进行检查,对企业管理制度的健全性、执行的有效性进行检查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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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项目工程审计

      主要审计项目可研、决策、设计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审

计筹资渠道成本的最优性;招标、合同订立、施工、结算、项目竣工

“三同时”验收等各个阶段的真实性、全面性、合法性;项目正式运

行的效益性等。

      (二)公司向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分公司、公司设立的其他机

构派驻或聘任的有关人员及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员工:

      1、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情况;

      2、执行内部控制制度等规章制度情况;

      3、任期(或离任)经济责任及其他经济责任。

                           第五章 内部审计的职责和权限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

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指导和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及其实施;

      (三)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四)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五)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

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

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六)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

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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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

审计单位之间的沟通;

      第十六条 内审部主要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

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

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

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

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

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

弊行为;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每季度应当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至

少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

次内部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

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

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

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主要享有以下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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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内审部有权参加本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经济管理和经

营决策方面的有关会议,进行可行性报告事前审计,参与研究制定、

修改有关的规章制度;

      (二)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

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有关文件、资料时,被审计对

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拖延;

      (三)内审部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可行使下列权限:

      1.对审计事项涉及的问题向公司相关部门、个人进行调查或索取

证明资料时,相关部门和个人应予协助,不得拒绝和隐匿;

      2.有权审核凭证、账表和决算,检查资金和财产,调用查询各种

系统软件资料;

      3.参与重大经济合同、重大投资项目、产业结构调整、设备更新

和技术改造等重要经济决策活动;

      4.对可能转移、隐匿、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原始凭证、会计

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经公司领导批准,

有权暂时予以封存;

      5.对于阻挠破坏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资料的,有权向审计委员会

提出建议,采取必要措施,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6.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财经法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

时制止决定并提出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济

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7.对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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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根据审计对象和内容的需要, 内审部可以商请相关部门

临时抽调专业人员参与专项审计工作,相关部门应大力支持配合,以

保证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五) 内审部对被审计对象之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

贡献突出的行为,可以向审计委员会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实际状况,制定公司内

部控制自查制度和年度内部控制自查计划。公司应当要求各内部机构

(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积极配合内部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必

要时可以要求其定期进行自查。

                           第六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一)审计委员会审阅年度内部审计目标、计划、工作方案、人

力资源计划和财务预算,并督促实施;

      (二)依据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工作方案及实施授权等,做出合

理安排,制定详细的审计实施时间表;

      (三)应当提前三个工作日把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的单位或个

人,特殊审计业务可实施审计时送达,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应配合内部

审计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四)实施审计:审计人员可采用审查凭证、账表、文件、资料,

检查现金、实物,以及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取证等措施,深入调查

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情况。

      内部审计人员可以运用座谈、检查、抽样和分析程序等审计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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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取充分、可靠的相关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并将

收集和评价的审计证据及形成的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记录于审计工

作底稿;

      (五)审计结束时,对审计工作进行总结,编制审计报告。审计

报告应包括审计情况、存在问题、审计结论、审计建议等内容。内部

审计报告的编制必须以审计结果为依据,做到客观、准确、清晰、完

整且富有建设性;

      (六)审计报告要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在自接收

审计报告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内审部拟写审计报告初

稿,呈公司主管领导签批,形成正式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对象执行,

也可转交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做出处理决定;

      (七)被审计对象必须执行审计处理决定,并在自接到审计决定

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将审计决定执行情况书面报告内审部;如果对

审计决定有异议,可向董事长或董事会申诉;也可向内审部申请复议,

复议应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完成。遇有特殊情况的,复议期限可适当延

长,内审部应将延长的期限和原因及时通知复议申请人。复议期间不

得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八)内审部应对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必要情况下,

可进行后续审计和复查;

      (九)审计项目结束后,审计人员应对审计资料进行整理、 立

卷、归档,审计档案至少保存十年;

      (十)在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需由公司法律部门参与,作进一步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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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理的违法违纪行为,审计机构应按规定将案件移交公司法律部门

处理。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

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

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内部审计部门应当

建立工作底稿制度,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

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七章 内部审计报告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于审计实施结束后,出具内部审计

报告。内部审计报告的编制必须以审计结果为依据,做到客观、准确、

清晰、完整且富有建设性。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报告应说明审计时间、内容、范围、结论

和建议,并可以包括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审计结论的解释和意见。

      第二十四条 内审部应建立内部审计报告的审核制度。内部审计

负责人应审查审计证据是否充分、相关、可靠,审计报告表述是否清

晰,审计结论是否合理,审计建议是否可行。

      第二十五条 审计报告应向被审计单位或个人征求反馈意见,被

审计单位或个人对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应进行

研究、核实,必要时应修改审计报告。

      第二十六条 内审部的审计报告是对被审计单位经营活动及内部

控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的相对保证。

      第二十七条 内审部在内部审计报告批准后,应向被审计单位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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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书。

                           第八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八条 审计人员在工作中应尽职尽责,全面了解情况,充

分估计审计风险,对在工作中表现突出,善于发现问题,为公司挽回

直接经济损失数额较大的,公司将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九条 审计人员在工作中严重失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

收受贿赂,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

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相应的

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或严重拖延提供审计资料,造成审计工作难以开展的;

       (二)故意隐瞒事实真相,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相互推脱责任,不配合审计人员工作的;

       (四)知情人员拒绝提供相关证据的;

       (五)蓄意报复、诬告陷害他人,扰乱审计工作的;

       (六)以各种方式阻挠审计工作开展的;

       (七)故意泄露有关审计秘密的;

       (八)拒不执行审计监督决定的;

       (九)打击报复审计监督人员的;

       (十)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对为审计提供直接线索或举报等有功人员给予奖

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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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适用本部及下属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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