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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公告

山东赫达: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2-07-26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包括潜在投资者)之间的

信息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形成公司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和谐的良性互动关系,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与投资者

关系工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是指公司通过信息披露

与交流,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

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以实现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保

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工作。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目的是: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

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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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

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

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光盘、其他储存介质

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

(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投资者关

系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

       (一)充分披露信息原则。除强制的信息披露以外,公司可主动

披露投资者关心的其他相关信息。

       (二)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

管部门、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规定,保证信息披露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

       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时应注意尚未公布信息及其他内部

信息的保密,一旦出现泄密的情形,公司应当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披

露。

       (三)投资者机会均等原则。公司应公平对待公司的所有股东及

潜在投资者,避免进行选择性信息披露。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客观、真实

和准确,避免过度宣传和误导。

       (五)高效低耗原则。选择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方式时,公司应

充分考虑提高沟通效率, 降低沟通成本。

       (六)互动沟通原则。公司应主动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建议,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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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双向沟通,形成良性互动。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职责及内容

       第五条 本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包括的主要职责是:

       (一)分析研究。统计分析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的数量、构成及

变动情况;持续关注投资者及媒体的意见、建议和报道等各类信息并

及时反馈给公司董事会及管理层;

       (二)沟通与联络。整合投资者所需信息并予以发布;举办分析

师说明会等会议及路演活动,接受分析师、投资者和媒体的咨询; 接

待投资者来访,与机构投资者及中小投资者保持经常联络,提高投资

者对公司的参与度;

       (三)公共关系。建立并维护与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

行业协会、媒体以及其他上市公司和相关机构之间良好的公共关系;

在涉讼、重大重组、关键人员的变动、股票交易异动以及经营环境重

大变动等重大事项发生后配合公司相关部门提出并实施有效处理方

案,积极维护公司的公共形象;

       (四)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

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

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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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

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

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及机构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第一负责人是董事长。 公司董事

会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制

度,并负责检查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落实、运行情况。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是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负责人,全面负

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在深入了解公司运作和管理、经营状况、

发展战略等情况下,负责策划、安排和组织各类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九条 公司证券部是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由董事

会秘书领导,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日常事务,负责投资者关系管理

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十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

和技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机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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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的信用。

      第十一条 公司应建立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和信息采集制度。 董

事会秘书应及时归集各部门及下属公司的经营、财务、诉讼等信息,

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分公司、子公司(包括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

司、 参股子公司,以下同) 应积极配合。

      第十二条 公司应以适当形式对公司员工特别是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部门负责人和公司子公司负责人对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

相关知识的培训,在开展重大的投资者关系促进活动时,可组织专题

培训。

      第十三条 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员工不

得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四条 公司可聘请专业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机构协助实施投资

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十五条 公司可多渠道、多层次地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沟通方

式应尽可能便捷、有效,便于投资者参与。

      第十六条 根据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

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公司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和指定

网站公布。

      第十七条 公司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信息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

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其他形式代替公司公告。

      公司应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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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可适当回应。

       第十八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和传真,咨询电话

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咨询电话号码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布。

       第十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公司官方网站,并在该网站设立投资者

关系管理专栏,用于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发布和更

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公司应丰富和及时更新公司网站的

内容,可将新闻发布、公司概况、经营产品或服务情况、法定信息披

露资料、投资者关系联系方法、专题文章、行政人员演说、股票行情

等投资者关心的相关信息放置于公司网站。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等对外联系

渠道畅通,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向

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参加股东大会以及发言、提问

提供便利,充分考虑召开的时间和地点以便于股东参加。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为中小股东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提

供便利,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座谈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

谈沟通。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

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二十四条 对于上门来访的投资者,公司证券部派专人负责接

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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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待来访者前应请来访者配合做好投资者和来访者的档案记录,

建立规范的投资者来访档案。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可在定期报告结束后,举行业绩说明会,或在

认为必要时与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

况及其他事项行一对一的沟通,介绍情况、回答有关问题并听取相关

建议。

      公司不得在业绩说明会或一对一的沟通中发布尚未披露的公司

重大信息。对于所提供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平等地提供给其他投资者。

      第二十六条 公司可在实施融资计划时按有关规定举行路演。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可将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在内的公司公告

寄送给投资者或分析师等相关机构和人员。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努力提高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增强定期报

告和临时报告的可读性。

      第二十九条 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除

应当按照上市规则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通过现场、网络

或其他方式召开说明会,介绍情况、解释原因,并回答相关问题。公

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或其他责任人应当参加说

明会。

      第三十条 鼓励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建立与投资

的重大事项沟通机制,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

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大会召开前,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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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或网络投资者交流会、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见

函,设立热线电话、传真及电子信箱等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

通,广泛征询意见。

      公司在与投资者进行沟通时,所聘请的相关中介机构也可参与相

关活动。

      第三十一条 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漏尚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

      (二)做出可能误导投资者的过度宣传行为;

      (三)对公司股票价格公开作出预期或者承诺;

      (四)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则或者涉嫌操纵股票价格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

法律、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

亦同。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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