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赫达: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2-07-26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或“本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
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
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
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
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三条 公司、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
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四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
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
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六条 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
1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供社会公众查询。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
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
条件的报刊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
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
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
务。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
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八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
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
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
事务所审计。
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
2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之一的,公司应当审计:
(一)拟依据半年度财务数据派发股票股利、进行公积金转增股
本或者弥补亏损;
(二)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
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
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
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前 3 个月、前 9 个月结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
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
露时间。
第十一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
额、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
(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
年度报酬情况;
(六)董事会报告;
(七)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3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八)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九)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十大
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四)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六)财务会计报告;
(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
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定期报告未经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未通过或者因故无法形成
有关董事会决议的,公司应当披露具体原因和存在的风险、董事会的
专项说明以及独立董事意见。
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所有关规定,组织
4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有关人员安排落实定期报告的编制和披露工作。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编制定期报告草案并提交董事会审
议。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
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
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定期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
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
审核意见。监事应当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对定期报告出具的书
面审核意见,应当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要求,定期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
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上市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监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
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审议、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
票或者弃权票。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
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
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
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5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定期报告签署
书面意见。
第十五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业绩预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
上;
(四)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净利润孰低者为负值,且扣除与
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
于一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六)公司股票交易因触及《上市规则》第 9.3.1 条第一款规定
的情形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后的首个会计年度;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半年度经营业绩将出现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
形之一的,应当在半年度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预告。
公司因第一款第(六)项情形进行年度业绩预告的,应当预告全
年营业收入、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不具备商业实质的收
入后的营业收入、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
产。
第十六条 公司预计报告期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
6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升或者下降 50%以上,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于披露相应业
绩预告:
(一)上一年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 0.05 元,免于
披露年度业绩预告;
(二)上一年半年度每股收益绝对值低于或者等于 0.03 元,可
免于披露半年度业绩预告。
第十七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一)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
预计无法保密;
(二)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导致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
(三)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年度年度报告尚未披露。
出现前款第(三)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不晚于第一季度业绩相
关公告发布时披露上一年度的业绩快报。
除出现第一款情形外,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
第十八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
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证券交易所认
为涉嫌违法的,应当提请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第二节 临时报告
第十九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
市规则》发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
7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临时报告(监事会公告除外)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
会公章。
第二十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
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
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
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
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
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
8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
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十三)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四)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
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五)新公布的法律、法规、 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
生重大影响;
(十六)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
拆上市或者挂牌;
(十七)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
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
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强制过户风险;
(十八)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九)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二十)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一)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
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9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十二)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三)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四)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
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五)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
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二十六)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
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二十七)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
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
履行职责;
(二十八)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二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
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
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10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
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二十二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
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
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公司按照上条的规定履行首次披露义务后,还应当按照以下规定
持续披露有关重大事件的进展情况:
(一)董事会、监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形成决
议的,应当及时披露决议情况;
(二)公司就已披露的重大事件与有关当事人签署意向书或协议
的,应当及时披露意向书或协议的主要内容;
上述意向书或者协议的内容或履行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被解
除、终止的,及时披露发生重大变化或者被解除、终止的情况和原因;
(三)已披露的重大事件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或者被否决的,及时
披露批准或者否决的情况;
(四)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逾期付款情形的,及时披露逾期付
11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款的原因和付款安排;
(五)已披露的重大事件涉及的主要标的物尚未交付或者过户的,
及时披露交付或者过户情况;
超过约定交付或者过户期限三个月仍未完成交付或者过户的,及
时披露未如期完成的原因、进展情况和预计完成的时间,并每隔三十
日公告一次进展情况,直至完成交付或者过户;
(六)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进展或者变化的,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
况。
第二十三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制度第二十条规定的重大事
件,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
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重大事件虽未达到本制度规定的
标准但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
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五条 涉及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
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及时披露依法需披露的股东大会、董事会、
监事会决议。
公司应及时披露《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对外担
保管理制度》《对外投资管理制度》等公司内部治理制度中规定的需
12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提交董事会审议的交易事项及关联交易事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规定免于履行信息披露程序的事项除外。
第二十七条 公司发生的下列诉讼、仲裁事项应当及时披露:
(一)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
且超过 1,000 万元的;
(二)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的诉讼;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未达到前款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可能
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公司也应当及时披
露。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
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上条标准的,适用上条规定。
已按照上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第二十九条 公司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自董事会审
议后及时披露,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
增股本方案后,及时披露方案的具体内容,并说明该等方案是否符合
《公司章程》规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和公司已披露的股东回报规划等。
第三十一条 公司股票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根据有
关规定和业务规则认定为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日披露股
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13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计算从公告之日起重新开始。公告日为非交
易日的,从下一交易日重新开始计算。
第三十二条 传闻可能或者已经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
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及时核实相关情况,并依规披露情况说
明公告或者澄清公告。
第三十三条 公司披露的澄清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传闻内容及其来源;
(二)传闻所涉及事项的真实情况;
(三)相关风险提示(如适用);
(四)深交所其他内容。
第三十四条 公司因减少注册资本、实施股权激励或者员工持股
计划、将股份用于转换为公司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及为维护公司
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而进行的回购,应当根据中国证监会、证券交
易所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公司披露的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
容:
(一)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况的说明;
(二)对重要问题的关注、核实情况说明;
(三)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的函询情况;
(四)是否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信息的声明;
(五)深交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六条 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的有表
14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决权股份的 5%以上,或者其后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涉及《证券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收购或者股份权益变动情形的,该
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证券法》《上市
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通知公司并履行公告义务。
前述投资者违反《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买
入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的,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该超过规定比
例部分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不得计入出席公司股东大会有表决
权的股份总数。
公司应当配合投资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
未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自知悉之日起作出报告和
公告,并督促股东、实际控制人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
第三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回购股份相关事项后两
个交易日内,披露董事会决议及独立董事的意见、回购股份方案,回
购股份方案须经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司应当及时发布召开股东大会的
通知。
回购股份预案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方式、价格区间;
(二)拟回购股份的种类、用途、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
(三)拟用于回购的资金总额及资金来源;
(四)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
(五)预计回购后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动情况;
(六)管理层关于本次回购股份对公司经营、财务及未来发展影
15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响的分析;
(七)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作出回购股
份决议前六个月是否存在买卖上市公司股票的行为,是否存在单独或
者与他人联合进行内幕交易及市场操纵的说明;
(八)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以要约方式回购股份的,还
应当披露股东预受要约的方式和程序、股东撤回预受要约的方式和程
序,以及股东委托办理要约回购中相关股份预受、撤回、结算、过户
登记等事宜的证券公司名称及其通讯方式。
第三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披露回购股份方案后五个交易日内,披
露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决议的前一个交易日登记在册的前十大股东
和前十大无限售条件股东的名称及持股数量、比例。回购方案需经股
东大会决议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召开前三日,披露股东大会的股
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前十大股东和前十大无限售条件股东的名称及
持股数量、比例。
第三十九条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回购股份方案的,应当对回
购股份方案披露的事项逐项进行表决。
第四十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最终回购股
份方案后及时披露回购报告书。回购报告书至少应当包括回购股份方
案所列事项及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第四十一条 采取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公司应当在下
列情形下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一)公司应当在首次回购股份事实发生的次日予以公告;
16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二)公司回购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每增加 1%的,应当在事
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予以公告;
(三)公司在回购期间应当在每个月的前三个交易日内公告截至
上月末的回购进展情况,包括已回购股份的数量和比例、购买的最高
价和最低价、支付的总金额等;
(四)公司在回购期间应当在定期报告中公告回购进展情况,包
括已回购股份的数量和比例、购买的最高价和最低价、支付的总金额
等;
(五)公司在回购股份方案规定的回购实施期限过半时,仍未实
施回购的,董事会应当公告未能实施回购的原因和后续回购安排;
(六)回购期届满或者回购方案已实施完毕的,公司应当停止回
购行为,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回购股份情况以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
包括已回购股份总额、购买的最高价和最低价以及支付的总金额等内
容。
第四十二条 公司涉及被要约收购,或者被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员工或者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其他组织收购的,
应当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规定披露公告并履
行相关义务。
第四十三条 因公司股本变动,导致投资者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
股份变动涉及《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收购或者
股份权益变动情形的,公司应当自完成股本变动的变更登记之日起两
个交易日内就因此导致的投资者的权益变动情况作出公告。
17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四十四条 涉及其他上市公司的收购或者股份权益变动活动的,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的规定履行报
告和公告义务。
第四十五条 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的, 应当严
格遵守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相关规定,履行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
披露义务。
第四十六条 公司股票交易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应当至少每
五个交易日披露一次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直至
相应情形消除或者深交所终止公司股票上市。
公司应当分阶段及时披露法院裁定批准公司重整计划、和解协议
或者终止重整、和解程序等重整事项的进展,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四十七条 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时,
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三)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四)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五)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
者进入破产程序;
(六)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
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 30%;
(七)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8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八)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九)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
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一)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
理外的其他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
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
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二) 深交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第四十八条 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
报告并披露: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
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发生变更的,还应当将新
的公司章程在符合条件的媒体上披露;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有关规定,上市公司行业
分类发生变更;
(四)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
19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
(五)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
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六)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
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七)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
果产生重大影响;
(八)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持股情
况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者拟发生较大变化;
(九)法院裁决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十)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总经理或者财务负责人
发生变动;
(十一)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记、
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
风险;
(十二)获得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
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条 公司因前期已公开披露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差错或
虚假记载被责令改正,或经董事会决定改正的,应当在被责令改正或
者董事会作出相应决定时,及时予以披露。
公司涉及股份变动的减资(回购除外)、合并、分立方案,应当
20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后,及时报告深交所。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方案实施过程中涉及信息披露和股份变更
登记等事项的,应当按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五十条 公司在信息披露前应严格遵循下述对外发布信息的申
请、审查及发布流程:
1.提供信息的部门以及分公司、子公司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
息资料并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提出披露信息申请;
2.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3.董事长或授权代表对拟披露信息核查并签发;
4.监事会有关信息披露文件由监事会日常办事机构草拟,监事
会主席审核并签发;
5.董事会秘书向指定媒体发布信息。
第五十一条 重大信息的报告程序: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时,应当第一时间
报告董事长并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长应当立即向董事会报告并
督促董事会秘书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各部门及分公司、子公司负
责人应当第一时间向董事会秘书报告与本部门及分公司、子公司相关
的重大信息;对外签署的涉及重大信息的合同、意向书、备忘录等文
件在签署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并经董事会秘书确认,因特殊情况
不能事前确认的,应当在相关文件签署后立即报送董事会秘书和证券
部。
21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上述事项发生重大进展或变化的,相关人员应及时报告董事长或
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做好相关信息披露工作。
第五十二条 临时公告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流程:
临时公告文稿由证券部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临时公
告应当及时通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十三条 定期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和发布程序:
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
编制定期报告草案,提请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负责送达董事审阅;
董事长负责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审议定期报告;监事会负责审核董
事会编制的定期报告;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定期报告的披露工作。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积极关注定期报告的编制、审议和披露工
作的进展情况,出现可能影响定期报告按期披露的情形应立即向公司
董事会报告。定期报告披露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将定期报告文稿通报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十四条 信息公告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外发布,其他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有关
公司的重大信息。
第五十五条 公司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报告的草拟、审核、通报
流程:
向证券监管部门报送的报告由证券部或董事会指定的其他部门
负责草拟,董事会秘书负责审核。
第五十六条 公司对外宣传文件的草拟、审核、通报流程:
22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公司应当加强宣传性文件的内部管理,防止在宣传性文件中泄漏
公司重大信息,公司宣传文件对外发布前应当经董事会秘书书面同意。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管理和责任
第五十七条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工作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
书为信息披露工作主要责任人,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公司证券部为信息披露事务的日常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
领导。
第五十八条 在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中, 证券部承担如下职责:
(一)负责起草、编制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负责完成信息披露申请及发布;
(三)负责收集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发生的重大事项,并按相关规
定进行汇报及披露。
第五十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职责
(一)董事
1.董事应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和公司已经
发生的或者可能发生的重大事件及其影响,主动调查、获取信息披露
决策所需要的资料;
2.董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
会,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
3.未经董事会授权,董事个人不得代表公司或董事会向投资者
和媒体发布、披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4.独立董事在年度述职报告中应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进行
23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检查的情况。
(二)监事
1.监事应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信息披露职责的行为
进行监督;监事应关注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如发现信息披露存在违法
违规问题,监事应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2.监事会应对定期报告出具书面审核意见,说明编制和审核的
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报
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3.监事会需对外公开披露信息时,应将拟披露信息的相关资料
交由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手续;
4.监事在知悉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及时报告公司董事
会,同时通知董事会秘书;
5.监事会在年度报告中应披露对公司信息披露制度进行检查的
情况;
6.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监事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发布未
公开重大信息。
(三)董事会秘书
1.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汇集公司应
予披露的信息并报告董事会,持续关注媒体对公司的报道并主动求证
报道的真实情况。
董事会秘书有权参加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监事会会议和高级
管理人员相关会议,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查阅涉及信息
24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披露事宜的所有文件;
2.作为公司和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
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包括督促公司执行本制度、促使公司
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办理定期报告和临时
报告的披露工作。
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履行董事会秘书的
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所负
有的责任;
3.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公司与投资者关系,接待投资者来访、
回答投资者咨询、向投资者提供公司披露的资料;
4.董事会秘书负责与公司信息披露有关的保密工作,促使公司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有关信息正式披露前保守秘密,并在内幕信息
泄露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
(四)高级管理人员
1.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
面出现的重大事件、已披露的事件的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及其他相关信
息,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
2.高级管理人员应答复董事会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其
他事项的询问;
3.当高级管理人员研究或决定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应通知
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资料。
(五)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25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1.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定期或不定期向
总经理报告公司经营、对外投资、重大合同签订及执行情况、资金运
作情况和盈亏情况;
2.公司各部门、及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应及时向董事会秘
书报告与本部门、下属公司相关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3.遇有需要协调的信息披露事项时,应及时协助董事会秘书完
成披露事项。
(六)实际控制人、股东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主动告知公司董
事会,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
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
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2.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
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3.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
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
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公司的股东、 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
26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六十条 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
的形式发布。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
公司未披露信息。
第六十一条 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时,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和发行对象应当及时向公司提供相关信息,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第六十二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
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报送公
司关联人名单及关联关系的说明。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
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
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三条 通过接受委托或者信托等方式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
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将委托人情况告知公司,配
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十四条 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信息披露等职责提供便
利条件,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
(一)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收集,公司应保证
董事会秘书能够及时、畅通地获取相关信息;
(二)公司财务负责人应配合董事会秘书在财务信息披露方面的
相关工作;
27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三)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对外公布,其他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非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不得对外发布任何
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
(四)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未经董事会
秘书许可,任何人不得从事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六十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信息披
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但有充分证据
表明其已经履行勤勉尽责义务的除外。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公司临时报告信息披
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
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
第六十六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关
注信息披露文件的编制情况,保证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在规定期限内
披露,配合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章 保密措施
第六十七条 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包括:
(一)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公司的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
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28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四) 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 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
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六)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
有);
(七)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
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
机构的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
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
的工作人员;
(九)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
单位人员;
(十一)由于与第(一)至(十)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
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所有知情人员均对所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八条 公司建立重大信息内部流转保密制度,明确信息的
范围、密级、判断标准以及各密级的信息知情人员的范围,并要求知
29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情人员在必要时签署保密协议,明确保密责任。公司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应披露信息的内幕知情人在依
法信息披露前,对上述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采取必要的措施,在信息公开披露之前,
将信息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公司明确保密责任人制度,董事长、
总经理作为公司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作为分管业务范围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部门和下属公司负责
人作为各部门、下属公司保密工作第一责任人。各层次的保密工作第
一责任人与公司董事会签署责任书。
第七十条 公司应对内部大型会议上的报告等进行认真审查,对
尚未公开的重大信息应限定传达范围,并对报告起草人员、与会人员
提出保密要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对内刊、网站、宣传性
资料等进行严格管理,防止在上述资料中泄漏未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七十一条 当董事会得知有关尚未披露的信息难以保密,或者
已经泄露,或者公司股票价格已经明显发生异常波动时,公司立即将
该信息予以披露。
第六章 其他相关事项
第七十二条 公司明确规范投资者关系活动,确保所有投资者公
平获取公司信息,防止出现违反公平信息披露的行为。
(一)董事会秘书作为投资者关系活动的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
书同意,任何人不得进行投资者关系活动。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应建立完备的档案,投资者关系活动档案
30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应当包括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内容等。
(三)建立公司接待投资者、中介机构、媒体的工作流程,明确
接待工作的批准、报告、承诺书的签署和保管、陪同人员的职责以及
未公开重大信息泄漏的紧急处理措施等。
第七十三条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相关文件以后的内部报告、通报
的范围、方式和流程如下:
(一)应当报告、通报的监管部门文件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监
管部门新颁布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规则、细则、指引、通知等相
关业务规则;监管部门发出的通报批评以上处分的决定文件;监管部
门向公司发出的监管函、关注函、问询函等任何函件等等。
(二)明确报告、通报人员的范围和报告、通报的方式、流程为:
公司收到监管部门发出的(一)项所列文件,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向
董事长报告,除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等特殊情形外,董事长应督
促董事会秘书及时将收到的文件向所有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通
报。
第七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
员的身份及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定期检查董事、监事和高级管
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对违规买卖行为按照法律、法规
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十五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建立有效
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
31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防止财务信息的泄漏。
第七十六条 证券部负责相关文件、资料的档案管理,证券部应
当指派专人负责档案管理事务。
第七十七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和下属公司履
行信息披露职责的相关文件和资料,证券部应当予以妥善保管。
第七十八条 证券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相关业务
指引对信息披露相关文件、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对属于本制度第二十
条所列的重大事件及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
生较大影响的事件在第一时间报告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根据相
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信息的披露程序。
第七十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应由
证券部负责记录,并作为公司档案由证券部负责保管。
第七章 责任追究机制以及对违规人员的处理措施
第八十条 由于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失职,导致信
息披露违规,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应给予该责任人相
应的批评、警告、解除其职务等处分,并且可以向其提出适当的赔偿
要求。
第八十一条 公司各部门、下属公司发生需要进行信息披露事项
而未及时报告或报告内容不准确的或泄漏重大信息的,造成公司信息
披露不及时、疏漏、误导,给公司或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或影响的,
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董事会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八十二条 公司出现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派出机
32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构、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批评或处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对信息
披露管理制度及其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有
关的责任人及时进行纪律处分。
第八十三条 信息披露过程中涉嫌违法的,按《证券法》等法律
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对违反规定人员的责任追究、处分情况应当及
时报告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
第八章 附则
第八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
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八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八十六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七月
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