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赫达: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2-07-26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内幕信息管理行为,进一步强化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和确保信息
披露的公平原则,切实保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
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
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
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上市公司监管
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相关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的机构,董事
长为公司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
实施董事会关于内幕信息管理的工作,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
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证券部具体负责公司内
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管理工作。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负责证券
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
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三条 公司证券部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未经董事会批
准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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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
盘、移动硬盘、U 盘、录音(像)带、光盘、其他储存介质等涉及内
幕信息及信息披露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
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公司、
子公司(包括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子公司,下同)等及相
关人员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积极配合证券部做好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作,在报送内幕信息时一并将知情人名单报送公
司证券部,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负有
保密义务和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
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
本人、亲属或他人谋利。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的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
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本
制度所称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
称“中国证监会”)指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
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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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
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尚未披露的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定期报告内容;
(六)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七)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八)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董
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九)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
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
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
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
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一)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
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二)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以及其他发行公司债券、
可转换债券等再融资的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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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五)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十六)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
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十七)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
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
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
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
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
行职责;
(二十)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
拆上市或者挂牌;
(二十一)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
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
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二十二)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二十三)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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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五)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六)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
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七)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八)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
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九)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三十)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
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及其他事项。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
前能够直接或者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其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人员,公司的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员;
(四) 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
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
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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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六) 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
有);
(七)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
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
机构的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
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
工作人员;
(九)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十)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
单位人员;
(十一)由于与第(一) 至(十)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
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处理内幕信息相关事项时,应当
严格控制内幕信息的知悉范围及传递环节;简化决策程序,缩短决策
时限,将内幕信息的知悉人员限定的最小范围,同时杜绝无关人员接
触到内幕信息。
第八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内幕信息相关事项的决策
或研究论证原则上应在相关股票停牌后或非交易时间进行;在组织涉
及内幕信息相关事项的会议、业务咨询、调研讨论、工作部署等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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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证时,应当采取保密措施,对所有参加人员作出详细书面记载,并
进行保密纪律教育,提出具体、明确的保密要求。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管理
第九条 公司内幕信息责任人向公司董事会履行重大信息报告程
序时,应同时填写提供《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表》。董事会秘书负责
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证券部协助完成相关登记
备案工作,及时记录、汇总内幕信息挂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
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并在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信
息披露文件的同时向其报备。
第十条 公司披露以下重大事项时,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
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公司被要约收购;
(二)重大资产重组;
(三)证券发行;
(四)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五)股份回购;
(六)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七)高比例送转股份;
(八)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九)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十)重大投资、重大对外合作或者签署日常经营重大合同等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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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一)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向深
圳证券交易所补充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
波动的,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进行前述规定的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
立、回购股份、股权激励草案等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
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
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
上签名确认。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
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
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
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筹划可能对公司股票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时,应向公司证券部提供内幕信息知情人
名单(按本制度的要求填写)和相关保密协议。
第十二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
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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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所报送。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
所属单位、与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
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
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
一时间。
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
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
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
息知情人的登记,并做好以下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一)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
的重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
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二)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接受委
托从事证券服务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股价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
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案。
(三)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对公司股价
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档
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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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
公司,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
开披露的时间。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杜绝利用公司内幕
信息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公司应防止其出现敏感期内及 6 个月内短
线买卖公司股票的行为。公司应对董、监、高人员及其他内幕信息知
情人在定期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业绩预告和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以及其他重大事项披露期间等敏感期内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自
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
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
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 2 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对外披
露。
第十五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
送内幕信息时,应当以书面等方式告知该部门相关人员对内幕信息的
保密要求,并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中登
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
间。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
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备案名档案真实、准确、
完整,报送及时。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
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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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完整,并向全部内幕信息知情人通报了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
知情人的相关规定。董事长及董事会秘书应当在书面承诺上签字确
认。
监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章 外部信息使用人的管理
第十七条 公司应加强对外部信息使用人的管理,对于无法律依
据的外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
第十八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向外部单位报送信息
的,需要将该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备案,并书面提
醒该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年报相
关信息的,向其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
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二十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泄露依据法律法规报送的本公司
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
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二十一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在相关文件中不得使用公司报送的
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与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
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
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
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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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
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
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二十三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应该严守本章上述条款,如违反本
章及相关规定使用本公司报送信息,致使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本公
司将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如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
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的,本公司将依法收回其所得的收
益;如涉嫌犯罪的,依法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保密制度、监督检查及处罚规定
第二十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对其知晓的内幕信息负有保密
的责任,并与公司签署《内幕信息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
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公司内幕信息尚未公布前,有机会获
取内幕信息的内幕人员不得将有关内幕信息内容向外界泄露、报道、
传送,也不得将相关信息泄露给亲属、朋友、同事或其他人;更不得
利用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将知晓的内幕信息对外泄露,或利用
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给公司造
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由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相关责任人给予
批评、警告、记过、留用察看、降职、免职、没收非法所得、解除劳
动合同等处分。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
响公司对其处分。对违规披露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公司应及
时自查和作出处罚决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中国证监会深圳证
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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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
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
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并不得在公司内部非业务相关部门或个人之间
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二十六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
不得滥用其股东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对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没有合理理由要求公司提供未公开信息的,
公司董事会应予以拒绝。对于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公司各部门、各
控股子公司和参股公司及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应在提供之前,确认已
经与其签署保密协议或者取得其对相关信息保密的承诺,并书面告知
有关法律法规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规定,督促其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对相关事项进行决
策或形成研究论证结果后,应当第一时间将结果通知公司,并配合公
司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公开发布与
内幕信息相关的事项时,应当经过保密审查,不得以内部讲话、新闻
通稿、接受访谈、发表文章等形式泄露内幕信息。
第二十八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
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
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
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要定期、不定期检查
内幕信息保密管理工作执行情况;未按要求对相关内幕信息采取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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措施的,应限期改正或对责任人采取相应的责任追究措施。发现相关
工作人员泄露内幕信息或进行内幕交易的,应当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处
分,视情节轻重将相关案件线索移送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公安机关查
处,并积极配合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公安机关依法调查,提供相关内
幕信息知情人备案登记档案等资料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法律、法规、其他规范
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
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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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二年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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